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調整完畢公布實施,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利川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 利政規〔202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利川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
利政規〔202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已經八屆市委第124次常委會及市九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國土資廳發〔2018〕4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第二條 《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適用《利川市城鄉總體規劃(2017—2035年)》確定的城市集中建設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二章 征收補償項目及標準
第三條 房屋補償項目
(一)房屋價值:指土地使用權地價評估價值和房屋主體建筑物的評估價值。房屋價值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國土資廳發〔2018〕4號)的規定進行評估,對于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可以適當考慮租金、經營情況、稅收等因素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且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建筑面積不低于50㎡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二)裝飾裝修、附屬物和不能遷移的青苗花木:按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第四條 其他補償
(一)水、電、氣、通訊、廣播網絡等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按有關單位的遷移或立戶收費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二)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元/㎡標準給予補償,100㎡(含本數)以下的每戶按3000元補償,100㎡以上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最高不超過8000元。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1.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還建的安置房面積進行計算,低于100㎡的按500元/月計算,100㎡以上(含本數),按5元/月/㎡計算。過渡期限以簽訂合同時間到安置房交房時間(或通知交房時間)延長3個月計算。
2.被征收人選擇以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積進行計算,低于100㎡的按500元/月計算,100㎡以上(含本數),按5元/月/㎡計算,最高不得超過2500元/月。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補償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3.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不予補償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包括出租人(被征收人)租金損失、經營者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租金損失和停業損失按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租金損失和停業損失按不超過6個月計算。
停產停業損失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進行評估。不具備評估條件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1.城區主街道上門面房屋:利用被征收房屋進行經營的,按經營房屋面積以每月60元/㎡標準補償;利用土地進行經營的,按經營建筑占地面積以每月30元/㎡標準計算。
2.其他情況最高執行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經營建筑面積計算,門面每月50元/㎡,倉儲或辦公用房每月40元/㎡,廠房或場地每月20元/㎡。
按經營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最高不超過房屋第一層的建筑面積,按經營建筑占地面積計算的最高不超過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同時應扣除非生產或經營建筑面積。
第三章 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安置補償方式。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補償安置,住房產權調換堅持產權性質匹配原則。為保障住有所居,被征收人可以按人均(按戶籍確定人口)最低30㎡選擇調換房屋作為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面積最高不超過390㎡。
第六條 住房安置補償標準。約定房屋補償面積根據被征收房屋實有面積進行測算,測算公式為:約定補償面積=一樓房屋面積×2+一樓以外房屋面積×1.2。被征收房屋綜合單價=(房屋基地評估價值+房屋評估價值)÷房屋建筑面積。
(一)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為主的方式
約定房屋補償面積≤390㎡的,在安置房源中選擇與約定房屋補償面積對等的房屋,原則上選房面積不得超過20㎡,超(差)面積按安置房的價格相互補差;約定房屋補償面積超過390㎡的,超過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綜合單價進行貨幣補償。
(二)選擇以貨幣補償為主的方式
對調換保障性住房后剩余的面積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計算公式為:
1.約定房屋補償面積≤390㎡的:最低補償標準為3500元/㎡,評估價高于最低補償標準的按評估價補償。貨幣補償費用=(約定房屋補償面積-保障性住房面積)×3500元/㎡。
2.約定房屋補償面積>390㎡的:390㎡以內的,最低補償標準為3500元/㎡,評估價高于最低補償標準的按評估價補償;超過390㎡的按評估價補償。貨幣補償費用=(390㎡-保障性住房面積)×3500元/㎡+(約定房屋補償面積-390㎡)×被征收房屋綜合單價。
第七條 非住房補償方式及標準(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商業、金融、工業、旅游、娛樂等其他非居住用地的房屋)。
(一)貨幣補償方式。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在安置小區選擇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相同的房屋,住房和非住房均屬選擇范圍(選擇住房不得超過390㎡),最高可選擇房屋價值差異不能超過10%,差價據實結算。
第八條 鼓勵誠實守信行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且在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和附屬物)的20%予以獎勵。
第九條 商品房、房改房、集資建房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實物補償(調換)比例為1∶1.2,被征收房屋只購買了60%產權的,按照征收原房屋確定的還建面積的60%進行安置,剩余40%安置面積由市國資局統籌收執、管理。若被征收房屋戶需要將40%產權購買,經與原產權單位協商同意后,未購買40%部分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安置房成本價向市財政補交房款,并按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繳納稅費后方可安置和辦理相關產權手續。貨幣補償按實際房屋建筑面積評估價值執行。
第十條 對國有空地、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評估價據實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且在確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交付的,按照被征收土地補償總額的20%予以獎勵。
第四章 安置房情況
第十一條 安置房位置:在城市集中建設區范圍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位置。
第十二條 安置房質量標準: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安置房價格:政府建設的安置房按評估價確定,商品房開發小區還建的安置房按小區商品房售價確定。
第十四條 產權登記:安置房屋土地使用性質為出讓國有土地,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利登記給被征收人,相關稅費由被征收人承擔,被征收人應按登記部門的要求依法提供登記要件。如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按國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后依法辦理。
第十五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費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所指的城市集中建設區是《利川市城鄉總體規劃(2017—2035)》確定的城市規劃管理控制范圍。本辦法所指的房屋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產測量規范》等法律法規的房屋。
第十七條 《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所指調換房屋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建筑面積,超(差)面積是指調換房屋總面積超過(低于)約定房屋調換面積。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遷的,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租賃合同的有關約定,解除(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受到限制(如設定他項權抵押或擔保等的情況),在簽訂補償協議前,被征收人應通知限制方房屋征收情況,且被征收人應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解除限制。如果限制方解除限制措施需要征收部門協助的,征收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權利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或現場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因被征收人不同意評估、測繪等中介服務機構進場等原因導致房屋征收的評估、測繪無法正常進行的,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評估、測繪機構以實測占地面積、目測房屋層數等合理方式估定相關評估、測繪參數,以相關參數作為房屋征收的評估、測繪工作依據,最終確定補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類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類似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 征收部門應根據《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結合征收實際情況制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舊城改造項目可以參照《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結合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制定征收補償辦法或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按原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集體土地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調整完畢公布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北省《利川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2019年公布實施有效期5年,對無法消除影響的違法建設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處罰: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頭條-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設區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調整完畢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