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潭政發(fā)〔2020〕9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qū)、經開區(qū)和昭山示范區(qū)管委會
潭政發(fā)〔2020〕9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qū)、經開區(qū)和昭山示范區(qū)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yè)單位,各人民團體:
現將《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未經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農用地,鄉(xiāng)鎮(zhèn)和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省推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架設管網、高壓電桿需要拆遷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優(yōu)化人居環(huán)境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優(yōu)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級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管理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湘潭縣、湘鄉(xiāng)市、韶山市、雨湖區(qū)和岳塘區(qū)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各自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湘潭高新區(qū)、經開區(qū)和昭山示范區(qū)管委會(以下簡稱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承擔各自轄區(qū)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設立的優(yōu)化人居環(huán)境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轄區(qū)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guī)劃、農業(yè)農村、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tǒng)計、城管執(zhí)法、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林業(yè)、水利、文旅廣體、民政、市場監(jiān)管、稅務、教育、衛(wèi)生健康、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guī)定做好相關工作。審計部門依法依規(guī)加強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權限合法、程序正當、補償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被征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不得自行制定征地拆遷補償、補助、獎勵標準。
市人民政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建立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研究、統(tǒng)籌協調本轄區(qū)征拆工作。
第六條 加強征拆隊伍管理,凡從事征拆工作的人員,須經市優(yōu)居中心統(tǒng)一培訓合格,縣市區(qū)(園區(qū)和示范區(qū))優(yōu)居中心核發(fā)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建設信息系統(tǒng)管理平臺,依法承擔信息公開、接受查詢和受理舉報等工作。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發(fā)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組織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辦理補償登記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再按程序申請征收土地。
第九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將土地征收項目名稱、用地預審與選址、規(guī)劃用途、列入用地報批計劃等情況書面函告市、縣級優(yōu)居中心,并同步移交相關前期資料。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負責組織測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以下統(tǒng)稱征拆資金)。征拆資金應當足額繳存至市、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征拆資金監(jiān)管賬戶,實行專款專用。雨湖區(qū)、岳塘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自行投資的征拆項目,應當在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向市優(yōu)居中心提供征拆資金足額籌措到位的相關證明。
征拆資金未按規(guī)定足額籌措到位的,原則上不得發(fā)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
第十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的范圍;
(二)擬征收土地的目的;
(三)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相關事項等。
第十一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時,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書面告知當地公安、自然資源規(guī)劃、農業(yè)農村、市場監(jiān)管、稅務、林業(yè)、民政等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年內,辦理下列事項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辦理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屬登記;
(四)辦理苗木生產、畜禽水產養(yǎng)殖等手續(xù);
(五)以擬征拆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等手續(xù);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yǎng)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相關手續(xù),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yè)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guī)定的除外;
(七)其他增加補償安置費用的不當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實施上述有關事項以及搶搭、搶建、搶栽、搶種等行為的,依法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后,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測繪機構對擬征收土地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入戶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權屬、種類、數量等。調查結果應當按規(guī)定經被征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應當組織或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經調查研究后,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出具結論性意見報告。
報告應載明擬征收土地位置、面積、征收土地用途、擬征收土地村組意見等概況,研判社會穩(wěn)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處置預案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等級。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依據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測量登記、入戶調查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范圍內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不少于30日。
湖南省湘潭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土地范圍、目的;
(二)土地權屬、土地現狀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支付方式;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六)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聽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確實需要修改的依法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布;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的,視為無意見或放棄聽證。
第十五條 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私房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有關材料原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xù)。
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有意回避或者不配合辦理補償登記手續(xù)的,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可將調閱的批準建房檔案、征拆現場勘查記錄等證據材料,經公證后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納入補償安置范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
(二)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農村土地承包資格;
(三)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及相關收益分配的權利,承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納入補償安置范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以下程序確認: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相關規(guī)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擬定納入補償安置范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上報至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擬納入補償安置范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進行審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認真核查舉報事項,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予以糾正。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并經公示無異議擬納入補償安置范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上報至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八條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根據前期調查摸底、房屋測量、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等情況,將被征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包括:原批準建房用地面積、實際測量面積、認定的房屋結構及合法建筑面積、無證建筑面積、家庭成員及與戶主關系、認定住房貨幣安置補貼人口等情況。
被征拆當事人申請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收到申請后應當立即按程序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被征拆當事人。
第十九條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根據被征拆當事人基本情況公示和復查結果,結合補償政策標準,編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清冊,按程序報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相關機構審核。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被征拆當事人基本情況、補償總金額及其明細等。
被征拆當事人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申請復核。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在收到申請后應當立即組織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被征拆當事人。
第二十條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根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審核、公示和復查結果,與被征拆當事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根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將補償款按約定的付款時間存入被征拆當事人賬戶,同時將存折送達被征拆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發(fā)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征收土地的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范圍、面積和地類;
(三)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
(四)限期騰地時限、權利告知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征收公告發(fā)布后1個月內,個別被征拆當事人仍不接受征地補償安置審核結果,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被征拆當事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guī)定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由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安置決定的執(zhí)行,但經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以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被征拆當事人基本情況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審核結果等,由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在被征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公告欄和被征地范圍內其他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并采取照相、攝像、錄音等方式做好公示現場的信息采集、留存和歸檔,如實記載張貼時間、地點(須有明顯參照物)、在場人員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被征拆當事人或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按約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注銷登記。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征拆項目的檔案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建立補償安置人員名單數據庫。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湖南省湘潭市征地補償費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征地補償費按規(guī)定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定程序組織分配。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拆遷中涉及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相關補償費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范圍。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
在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出資修建的寬2.5m以上(含2.5m)的標準水泥道路、主灌溉渠道、設施齊備并運轉正常的防汛抗旱機井、經相關部門確認的蔬菜基地內正常使用的溫室大棚、光伏發(fā)電設施等大型設施,不屬于包干補償范圍,另作為單項工程,按工程直接造價折舊補償,但應當相應扣除其附屬設施包干補償費用。需要恢復的大型設施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自行負責恢復。已廢棄的上述大型設施不作為單項補償,列入附屬設施包干補償。
青苗和附屬設施等補償前,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對實物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補償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有權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自行處置;逾期未處理的,由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組織相關單位處理。
在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經市、縣市區(qū)林業(yè)、農業(yè)農村等相關部門批準,且辦理了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花卉苗木、果園等基地,給予苗木搬遷補助(具體標準詳見附件2)。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征收水塘導致征收項目外農業(yè)灌溉受到嚴重影響確需恢復灌溉功能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水利、農業(yè)農村、自然資源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認后,按照被征收水塘的面積,實行造塘還塘。但新造水塘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且其區(qū)域內近3年無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約束。
在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勘測定界圖上無圖斑顯示的新開挖水塘,不得給予新造水塘費用。
湖南省湘潭市新造水塘費用(含新造水塘占地的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費、工程費、護砌、涵管等所有費用)根據被征收水塘實際測量面積按4.6萬元/畝的標準計算。
新造水塘費用在造塘完成并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水利、農業(yè)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收簽署意見后,支付給被征收水塘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九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發(fā)布遷墳公告,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詳見附件6),并按湘潭殯葬改革要求自行遷移。超過遷墳公告規(guī)定期限未遷的墳墓,在施工過程中按無主墳處理。
第三十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拆房屋由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委托測繪機構進行實地測量,繪制平面圖,并出具房屋結構、建筑面積、房屋層數、房屋坐標等測繪成果。
房屋結構由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根據相關權利證書記載,并結合房屋實際情況確定,同時應當建立被征拆房屋四至彩色照片檔案并保存。
第三十二條 權證齊全或具有相關審批手續(xù)的被征拆房屋的合法性及其建筑面積,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認定:
(一)具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1.實際測量面積小于權證登記面積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認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2.實際測量面積大于權證登記面積的,按權證登記面積認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無證建筑面積處理。
(二)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私房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權利證書的房屋,按權利證書認定;本款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證書遺失的,以建房審批原始檔案資料作為認定依據。對認定為合法的房屋,面積和層數按以下原則處理:
1.實際測量占地面積小于登記或審批占地面積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認定房屋合法占地面積;實際測量占地面積大于登記或審批占地面積的,按登記或審批認定房屋合法占地面積;
2.實際測量層數未超出登記或審批層數的,按實際測量層數認定合法建筑面積;實際測量層數超出登記或審批層數的,按登記或審批層數認定合法建筑面積;
3.相關權利證書未注明層數,屬于歷史上一次性建成兩層以上的房屋,且實際建筑底層占地面積未超出登記占地面積的,最高按兩層認定;
4.實際測量面積超出登記、審批或認定為兩層的合法建筑面積部分,不能以繳納相關費用或罰款作為合法建筑面積認定的依據,均按無證建筑面積處理。
第三十三條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結構、裝飾裝修和設施符合《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附件4-1、4-2、4-3和附件7標準,但無相關權證或審批手續(xù)的被征拆房屋,根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等規(guī)定,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性及其建筑面積進行審查認定。
(一)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成的無證房屋,至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之日止,為被征拆當事人的唯一住宅且未進行擴建、改建,能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認定合法建筑面積,不能提供的按無證建筑處理。
1.以1987年至1989年建設用地清查資料或調取1986年航拍影像圖(或地形圖)顯示房屋已存在的資料;
2.被征拆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需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并在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且公示無異議。
(二)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之前建成的無相關權利證書的房屋,根據市、縣市區(qū)農村宅基地相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合法性審查認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和層數的認定原則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執(zhí)行。審查內容包括:
1.被征拆當事人是否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2.被征拆當事人及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含姓名、與被征拆當事人關系);
3.被征拆當事人及家庭成員是否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等規(guī)定,可審批宅基地面積和建房層數;
4.按規(guī)定需要審查的其他相關情況等。
審查不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無證建筑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要求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二)經有關行政機關查處,責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xù)而未依法補辦的違法建(構)筑物;
(三)雖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或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建(構)筑物;
(四)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建(構)筑物,以及建(構)筑物擅自加高、升層或超面積的部分;
(五)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構)筑物;
(六)搶搭搶建及其他違法建(構)筑物;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被征拆房屋的用途,以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私房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權利證書登記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被征拆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積、房屋結構和《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補償。
(一)房屋補償按附件4、附件7的標準執(zhí)行;
(二)房屋內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為180元/㎡;
(三)實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和自拆自建方式的,均給予二次搬家費和12個月的住房安置過渡費(具體標準詳見附件3);
(四)支持征地拆遷騰地獎標準為400元/㎡,逾期未騰房交地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房屋不在被征地范圍內,但室外附屬設施在被征地范圍內需要拆除的,憑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私房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權利證書對室外附屬設施給予適當補償,原則上補償總額不得超過2萬元。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對現場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部分房屋主體在被征地范圍內的,應當對該棟房屋全部進行拆遷補償。
第三十八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被征拆當事人將有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私房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權利證書的住房改為營業(yè)用房,同時具備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和完稅證明,按實際營業(yè)用房面積給予300元/㎡的營業(yè)補償,但營業(yè)用房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被征拆當事人將有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私房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權利證書的住房改為生產(含冷藏、凍庫)等用房,具有企業(yè)生產用電條件和連續(xù)用電繳費憑據,并同時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按實際生產用房面積給予540元/㎡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但生產用房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有合法集體建設用地手續(xù)的企業(yè),同時具備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的,按企業(yè)實際生產用房面積給予750元/㎡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
按本條規(guī)定補償后不再歸還經營、生產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企業(yè)營業(yè)、生產設施用具、商品、產品等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被征拆當事人將房屋出租用于本條第一、二、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其營業(yè)或生產補償支付給被征拆當事人。租賃關系由被征拆當事人與承租人自行協商解決。
未具備合法用地手續(xù)的不得給予營業(yè)或生產補償。
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醫(yī)院等公益事業(yè)用房,村(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按批準土地用途在實際使用的,按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前,經有權機關批準,有相關經營、養(yǎng)殖等手續(xù)的獨立規(guī)模化養(yǎng)殖場等,有合法用地或建房批準手續(xù)的,按養(yǎng)殖用房實際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300元/㎡活體處置補貼;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準手續(xù)的,按養(yǎng)殖用房實際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活體處置補貼。養(yǎng)殖的活體動物由原所有權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自行處置。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對養(yǎng)殖現場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 桿管線的遷改,農電部分由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其他部分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農電部分遷改費用計入征收成本。
被征地范圍內有需要保護的測量標志、文物古跡等,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會商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征拆有合法用地批準手續(xù)的預制場、磚廠、沙場,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包干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件5)。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應當對本條規(guī)定的設施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負責本轄區(qū)內被征收土地范圍及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
縣市區(qū)優(yōu)居中心組織房屋拆除工作時,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拆除施工企業(yè),對被征收房屋采取安全方式進行拆除。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當事人及家庭成員屬孤兒、“五保戶”、低保對象、殘疾人、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相關部門發(fā)放的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審核確認并公示后,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困難補助。
第五章 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第四十三條 湘潭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給予貨幣補貼。
湘潭縣、湘鄉(xiāng)市、韶山市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區(qū)域范圍,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四條 雨湖區(qū)、岳塘區(qū)和湘潭高新區(qū)、湘潭經開區(qū)、昭山示范區(qū)范圍內符合條件的被安置人員,按17.1萬元/人的標準計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湘潭縣、湘鄉(xiāng)市、韶山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住房貨幣安置補貼標準,但不得低于本條款規(guī)定標準的80%,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被征地范圍內房屋被拆遷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住房貨幣安置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審核同意,也可以享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一)因經征地“農轉非”或取得“藍印戶口”,但未享受城鎮(zhèn)居民待遇,仍保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留承包地并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員;
(二)原戶籍在征收范圍內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三級及以上士官)、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依法收養(yǎng)人員、服刑人員;
(三)被征拆當事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配偶雖沒有承包地、也未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但戶籍已遷入的;
(四)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相關權利和履行相關義務,但沒有承包地的漁民;
(五)出嫁女及其子女戶口登記在被征拆當事人戶口簿上,且無遷出遷入記錄的,其中出嫁女的子女需以被拆遷房屋作為常年居住的唯一住宅。
第四十六條 被征拆當事人在被征地范圍內有兩棟或兩棟以上經合法審批房屋的,只享受1次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第四十七條 被征拆當事人家庭成員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尚未生育二孩的,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加1人住房貨幣安置補貼指標,但父母和子女同為獨生子女的只增加1人住房貨幣安置補貼指標。
第四十八條 “世居戶”“外來戶”和“混居戶”的住房貨幣安置補貼人數的核定,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世居戶”的住房貨幣安置補貼。“世居戶”家庭常住人口數量在4人以內(含4人)的,按實際人口數量計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4人以上的,按4人計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二)“外來戶”的住房貨幣安置補貼。“外來戶”家庭常住人口在3人以內(含3人)的,按實際人口數量計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3人以上的,按3人計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三)“混居戶”的住房貨幣安置補貼。“混居戶”家庭常住人口,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在3人以內(含3人)的,按照實際人數計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3人以上的,按3人計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按以上規(guī)定計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被征拆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具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xù)。以權利證書為單位,一個權利證書認定為一戶;無權利證書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審查的結果為準;
(二)該戶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只有唯一一處合法住宅;
(三)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家庭成員必須是該房屋所有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被拆遷房屋作為常年一起居住的住所,且戶籍必須登記在本市范圍內;
(四)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房”、福利房及保障性住房等政策待遇。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一)沒有承包地、不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寄居、寄養(yǎng)、寄讀等戶口空掛人員;
(二)除本辦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八條規(guī)定之外的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三)被征拆當事人在被征地范圍外集體土地上另有經合法審批房屋的;
(四)被征拆當事人已享受實物安置或住房貨幣安置補貼的。
第五十條 已享受住房貨幣安置補貼的被征拆當事人及家庭成員,不得在農村申請建房,也不得以非法購買土地或房屋等方式,在農村擁有宅基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資源規(guī)劃、農業(yè)農村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五十一條 被征拆當事人家庭成員在6人及以上,均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有唯一住宅,且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組織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農業(yè)農村、自然資源規(guī)劃等相關部門,根據市、縣市區(qū)農村宅基地相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分戶建房條件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按可批準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40㎡)一次性給予800元/㎡的補助。
第六章 自拆自建宅基地安置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住房貨幣安置補貼范圍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原則上采取集中聯建的方式進行安置。不具備集中聯建條件的,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批準,可以實行自拆自建。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的需要,統(tǒng)籌規(guī)劃和審批重建宅基地。重建宅基地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村莊建設規(guī)劃,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
被征拆當事人承包地被全部征收,不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自愿放棄集中聯建或自拆自建的,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批準,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實行住房貨幣安置。實行住房貨幣安置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五十三條 實行集中聯建或自拆自建的,給予重建宅基地補助。重建宅基地補助按現可批準宅基地面積計算,補助標準為800元/㎡(包括“多通一平”、超深基礎、土方填挖、新房審批等全部費用)。宅基地補助面積最高不超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guī)定的宅基地批準面積。
被征拆當事人家庭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只有唯一住宅,家庭成員均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每戶可按上述標準給予宅基地補助。
重建宅基地的報建和“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由被征拆當事人以外的單位組織實施的,本條所列的重建宅基地補助支付給組織實施的單位。
第五十四條 重建宅基地審批,按市、縣市區(qū)農村宅基地相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 被征拆當事人弄虛作假,偽造或涂改房屋、土地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的,其證明材料無效。采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和示范區(qū)管委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實名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內容,同時為實名舉報人保密。
舉報線索經核查屬實的,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項目征拆成本。
第五十七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國家、集體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四)阻礙征拆工作,妨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五)阻礙國家建設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嚴格執(zhí)行國、省、市征拆政策,擅自調整征拆補償標準,損害被征拆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國家、集體利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違規(guī)操作,與被征拆當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三)違規(guī)審批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違規(guī)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違規(guī)辦理戶口遷移、戶籍轉換或家庭分戶(立戶),違規(guī)核發(fā)或延續(xù)辦理市場主體及其他證照,違規(guī)批準土地、房屋流轉或變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違規(guī)審批畜禽水產養(yǎng)殖、苗木生產及其他設施農業(yè)等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測量(丈量)登記、房屋補償面積認定、住房安置人口認定、家庭分戶(立戶)及相關補償中弄虛作假、套取補償安置費用,騙取、虛報、冒領、私分征拆補償資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拆補償費用,擅自涂改征拆檔案資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審核機構不嚴格執(zhí)行政策進行審核的;
(七)委托或變相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征拆工作或聘請未取得縣市區(qū)征地拆遷上崗證的人員從事征拆工作的;
(八)在政策規(guī)定之外,巧立名目,違規(guī)收取工作經費、管理費、獎金和其他費用的;
(九)在征拆工作中違法違規(guī)操作,釀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城市規(guī)劃區(qū),是指城市市區(qū)、近郊區(qū)以及城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fā)展需要實行規(guī)劃控制的區(qū)域。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guī)劃中劃定。
(二)本辦法所稱公共利益,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以下情形: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qū)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yōu)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yè)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fā)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guī)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三)本辦法所稱“世居戶”,是指原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通過招工就業(yè)、入伍、入學等方式轉為城鎮(zhèn)戶口或通過以直系親屬身份繼承房屋的人員,以被征拆房屋作為常年居住、生活唯一住所的家庭。
(四)本辦法所稱“外來戶”,是指原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于歷史原因,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擁有合法用地批準手續(xù)的房屋,并以被征拆房屋作為常年居住、生活唯一住所的家庭。
(五)本辦法所稱“混居戶”,是指被征拆當事人家庭成員中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并以被征拆房屋作為常年居住、生活唯一住所的家庭。
(六)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是指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拆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補償費、住房貨幣安置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等。
(七)本辦法所稱農用地地上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質建造的水利設施、道路、溝渠、橋涵、護坡、擋土墻、溫室大棚及其他為農業(yè)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
(八)本辦法所稱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拆房屋庭院內外所有花卉苗木、房屋樓頂和室外廣告牌、無線電發(fā)射裝置和機房、各類材質圍墻、擋土墻、曬谷地坪、排水管溝、機水井、進戶桿線、假山、涼亭、游泳池、魚池及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設施項目等全部生產生活配套設施。
(九)本辦法所稱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積,是指土地使用權人經合法批準的該房屋實際建筑占地面積。
第六十條 《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施行前,已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明確的政策標準執(zhí)行。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實施前規(guī)定的用地報批方式取得土地征收批準文件,但未啟動征收的項目,依原法定征收程序實施,補償安置按《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執(zhí)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征收農用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土地類別
包干補償標準
補償要求
青苗補償
附屬設施
水田
3600元/畝
6000元/畝
1.農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屬設施按該土地類別征地面積計算補償。
2.農用地上無附屬設施的,按該土地類別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的50%補償。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補償標準的50%補償,插秧后按補償標準的100%補償。藕田參照執(zhí)行。
4.旱地生長期不到1年的,按青苗補償標準的50%補償;生長期1年以上的按補償標準的100%補償。
5.耕地荒蕪的,不予青苗補償。
6.以上青苗和地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要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面積。
菜地
4800元/畝
7200元/畝
魚塘(含特種養(yǎng)殖)
4800元/畝
7200元/畝
旱地、園地
2400元/畝
3600元/畝
林地
3600元/畝
1200元/畝
未利用地
1200元/畝
不區(qū)分青苗補償和附屬設施
附件2
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征收藥材、果樹、苗木、油茶林搬遷補助標準
類別
規(guī)格
搬遷補助
備注
各類藥材、果樹、苗木、油茶林
藥材屬1年生的、種植密度不少于10000株/畝;屬多年生的、種植密度不少于1500株/畝
5800元/畝
1.未達到規(guī)定種植密度和規(guī)格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
2.無合法批準手續(xù)的,按2400元/畝的標準給予補助。
果樹、苗木種植1年生以內,種植密度不少于2000株/畝
2900元/畝
果樹、苗木種植3年生以內,種植密度不少于1000株/畝;移栽苗木胸徑10cm以下,種植密度不少于500株/畝
10000元/畝
果樹、苗木種植3~5年,種植密度不少于500株/畝;移栽苗木胸徑12~20cm,種植密度不少于300株/畝
19700元/畝
果樹、苗木種植5年以上,種植密度不少于200株/畝;移栽苗木胸徑20cm以上,種植密度不少于50株/畝
28800元/畝
附件3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拆遷搬家費、過渡費、誤工及農具補助、交通補助標準
類別
補助標準
備 注
搬家費
12元/m2
住房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均給予兩次搬家費
誤工及農具補助
12元/m2
住房安置過渡費
12元/m2/月
過渡期限為12個月
一次性交通補助
6000元/戶
僅適用于征拆房屋,但未被全部征收承包地的情形。若被拆遷當事人有2個及以上子女,且符合分戶建房審批條件的,按可分戶數計算交通補助
附件4-1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拆遷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房屋結構
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成色折算
≤20年
>20年
框架樓房
2100元/m2
100%
90%
結構、裝修裝飾、設施要求
1.主體結構:框架結構;卡墻;屋頂炮樓或琉璃瓦尖頂;現澆踏步或實木樓梯;現澆樓面;現澆鋼絲網砼防水屋面帶空心板隔熱層;現澆天溝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挑陽臺,梯間為金屬、木質或磚混等各類材質扶手護欄;底層凈高3.8m以上,二樓以上凈高3.5m以上。
2.地面、墻面、頂面:室內地面達到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以上裝修裝飾標準;室內墻面刮瓷涂、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修裝飾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墻裙貼面;外墻四面為干掛或貼面磚以上裝修裝飾標準。
3.門窗要求: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護窗,各類材質雨篷,各類材質裝修裝飾門,門窗套為實木、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修裝飾標準。
4.水電及其他要求: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扣減因素
1.房屋主體補償按1400元/m2的標準計算。
2.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按700元/㎡的標準計算。
3.房屋主體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m2;房屋裝修裝飾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m2。
4.炮樓(只限于建筑面積30m2以內)按房屋主體補償,不予裝修裝飾補償。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并結合成色后計算。
6.未經批準擅自加層的不予補償。
附件4-2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拆遷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房屋結構
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成色折算
≤15年
>15年
磚混樓房
1800元/m2
100%
90%
磚混一層
1600元/m2
結構、裝修裝飾、設施要求
1.主體結構:磚混結構兩層以上;24cm眠墻;標準梁柱;現澆或預制樓梯踏步;預制空心板樓面;預制空心板鋼絲網砼防水屋面帶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青瓦屋面;現澆天溝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挑陽臺,梯間為金屬、木質或磚混等各類材質扶手護欄;層高3.5m以上。
2.地面、墻面、頂面: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以上裝修裝飾標準;室內墻面刮瓷涂、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修裝飾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墻裙貼面;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裝修裝飾標準。
3.門窗要求: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護窗,各類材質雨篷,各類材質裝修裝飾門,門窗套為實木、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修裝飾標準。
4.水電及其他要求: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扣減因素
1.磚混樓房主體補償按1100元/m2的標準計算。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按700元/m2的標準計算。
2.磚混一層主體補償按1000元/m2的標準計算。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按600元/m2的標準計算。
3.房屋主體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m2;房屋裝修裝飾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m2。
4.炮樓(只限于建筑面積30m2以內)按500元/㎡的標準包干補償。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并結合成色后計算。
6.未經批準擅自加層的不予補償。
附件4-3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拆遷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房屋結構
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成色折算
≤15年
>15年
磚木平房
1430元/m2
100%
90%
土木平房
1050元/m2
結構、裝修裝飾、設施要求
1.磚木主體結構:24cm眠斗或“13墻”及木屋架內磚卡墻;預制小梁平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前后經墻平均高度在4m以上。
土木主體結構:土磚土筑或節(jié)磚墻;各類樓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前后經墻平均高度在3.5m以上。
2.地面、墻面、頂面:地面砼墊層找平水泥抹光;內、外墻粉灰;頂面竹席、板條抹灰以上裝修裝飾。
3.門窗要求:各類材質門、窗、雨篷、護窗等齊全并已裝修裝飾。
4.水電及其他要求: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扣減因數
1.磚木房屋主體補償按920元/m2的標準計算;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按510元/m2的標準計算。
2.土木房屋主體補償按710元/m2的標準計算;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按340元/m2的標準計算。
3.房屋主體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m2;房屋裝修裝飾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m2。
4.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并結合成色后計算。
5.未經批準擅自加層的不予補償。
附件4-4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拆遷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房屋結構
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成色折算
≤15年
>15年
磚(土)木披屋
700元/㎡
不結合成色
結構、裝修裝飾、設施要求
1.主體結構:24cm無眠斗墻、部分“13墻”或土磚土筑、節(jié)磚墻;青瓦屋面;一方寄搭在主屋墻或高墻上,一坡屋面落水;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前后經墻平均高度在2.5m以上。
2.地面、墻面、頂面:地面砼墊層找平水泥抹光;內、外墻面抹灰以上裝修裝飾(含頂面裝修飾)。
3.門窗要求:各類材質門、窗、雨篷、護窗等齊全并已裝修裝飾。
4.水電及其他要求:室內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扣減因數
1.披屋主體補償按480元/㎡的標準計算;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按220元/㎡計算。
2.房屋主體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房屋裝修裝飾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
3.以上補償只限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4.未經批準擅自加層的不予補償。
附件4-5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拆遷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房屋結構
房屋主體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成色折算
≤15年
>15年
磚混一層廠房
1550元/㎡
100%
90%
磚木廠房
1330元/㎡
結構、裝修裝飾、設施要求
1.磚混主體結構:24cm眠墻,標準梁柱,預制空心板干鋪油氈鋼絲網砼帶隔熱層屋面;現澆天溝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房屋跨度在8m以上,凈高4.5m以上。
磚木主體結構:24cm眠磚墻附50cm×50cm磚柱,磚柱間距3.6m以上;壓頂圈梁普通木屋架木柃條木基層;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前后經墻平均高度在4.5m以上。
2.地面、墻面、頂面:地面水泥整體墊層及面層水泥抹光以上裝修裝飾標準;室內墻面、頂面抹水泥或中級抹灰;外墻為部分貼面磚以上裝修裝飾標準。
3.門窗要求:各類材質門、窗、雨篷、護窗等齊全并已裝修裝飾。
4.水電及其他要求:室內水、電系統(tǒng)及配套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扣減因數
1.磚混廠房主體補償按1030元/㎡的標準計算;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按520元/㎡的標準計算。
2.磚木廠房主體補償按870元/㎡的標準計算;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按460元/㎡的標準計算。
3.磚混廠房無隔熱層的,房屋主體補償扣減50元/㎡。
4.房屋主體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房屋裝修裝飾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10~30元/㎡。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并結合成色后計算。
6.未經批準擅自加層的不予補償。
附件5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拆遷預制場、磚廠、沙場等補償標準
類別
補償標準
補償要求
預制場
180元/㎡
1. 停產停業(yè)補助、設施拆裝搬遷費等全部費用按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批準建設用地面積計算,結合本表規(guī)定標準實行包干補償。補償后不再歸還生產經營場地和作其他安置,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再予以補償。
2. 征拆有合法集體建設用地手續(xù)的預制場辦公、生產用房,按本辦法附件4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無合法批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手續(xù)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磚廠、沙場等
1.設施設備殘值按程序經審核后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歸還生產經營場地和作其他安置,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2.征拆有合法集體建設用地手續(xù)的辦公、生產用房,按本辦法附件4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無合法集體建設用地手續(xù)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附件6
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征收墳墓遷移補助標準
項目名稱
雙穴
單穴
水泥墳
2900元/冢
2200元/冢
土墳或三砂墳
2200元/冢
1500元/冢
備注
無主墳墓或在遷墳公告規(guī)定時間內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由用地單位負責代遷或作深埋處理
附件7
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征收關于征收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計算補償方法的說明
一、被征拆房屋一律按合法實有建筑面積計算(主體房屋補償標準包括超深基礎)。單層建筑(平房)和樓房的底層,按房屋前后經墻水平面積計算;樓層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柱的檐廊、陽臺,按其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房屋建成后對以上結構進行封閉的,其建筑面積按全面積計算,但在拆遷補償計價時,只按同類別房屋主體標準補償,不再補償房屋裝修裝飾費用;突出墻面的柱、垛、勒腳、扶梯以及前后經墻的出檐、出墻的山梢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一)被征拆房屋屬單層建筑(平房)的,不論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層計算面積;
(二)房屋架空層和隔熱層是房屋主體的組成部分,不予補償。
二、被征拆房屋的層高,單層建筑(平房),按勒腳以上前后經墻柱的平均高度計算;樓房,按室內地平面至樓面或樓面至屋面的前后經墻的平均高度計算。共墻的按1/2面積計算,寄搭主體的作無墻處理。
三、本辦法規(guī)定的房屋拆遷包干補償標準,視被征拆房屋的不同結構和所屬類別,結合成色計算補償。使用次品和劣質材料或未達到質量標準的裝修裝飾項目應減少補償,直至只補償人工工資。實行自拆自建的補償價還包括原房拆除、舊料堆碼、搬運至重建地、重建宅基地填(挖)土方、基礎超深、基礎砌筑及“三通一平”等所有項目。
四、本辦法規(guī)定的各類被征拆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包干補償標準,均已包括原房屋宅基地平整(超深基礎),符合結構要求的磚、石、樁基礎、陽臺、踏步、扶手、護欄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五、本辦法規(guī)定的水電齊全,包括房屋內外所有燈具、開關、插座、管線和明線、電表、電風扇、排風扇、水管、水閥、水龍頭、水表、洗臉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電設施,其補償包含各類空調、有線電視、電腦寬帶、電話、電熱水器、淋浴器、浴霸等生活設施的移裝費用。
六、被征拆房屋的墻、門、窗、樓面、地面、平頂、屋面、排水、室內外裝修裝飾等,不符合所屬類別的結構、裝修裝飾要求的,按補償標準核減處理。
七、補償后的被征拆房屋殘值歸征地單位所有。
八、寬2.5m以下(不含2.5m)道路列入附屬設施包干補償。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南省《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