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46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46條規定 《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貪污受賄、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
《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貪污受賄、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 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 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 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以上規定非常仔細,羅列各種行為,可以說襄括了所有。但是,為了防止新型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還特意加了一條“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規依據擺在那里,監督實施也正在進行。可以說,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任何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都會得到嚴懲。
法律依據:
《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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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臨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4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