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玉政辦規〔2019〕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
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玉政辦規〔2019〕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適用于本市玉州區(含玉東新區)、福綿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機構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協調、指導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征地機構負責本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市轄區的發改、財政、住建、民政、人社、公安、城市管理、信訪、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包括征收集體土地和地上符合補償條件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下統稱建構筑物)、處理征地范圍內的地上青苗附著物。青苗附著物包括青苗、動物、建構筑物、墳墓、可移物品等。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應按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章 農用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六條 征收農用地應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根據其被征收前的用途性質及所處區位進行分類,分別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標準和被征收面積計算確定。
征收穿經各類農用地的溝、渠、路、坎等,參照征收其所穿經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
征收以水田改造而成的園地和山坡上的園地,分別參照征收水田、旱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
征收設施農用地的,根據其設施所占原農用地類型,參照征收該類型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農用地的,給予留用地安置或留用地貨幣化安置,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選定兩種安置方式之一,也可以同時選擇兩種方式;逾期不選定的,給予留用地安置。
在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鎮區規劃征收農用地的,給予留用地安置或留用地貨幣化安置,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選定兩種安置方式之一;逾期不選定的,給予留用地貨幣化安置。
在城市、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為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征收或者在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為道路、管道等線性過境工程項目征收農用地的,給予留用地貨幣化安置。
第八條 實行留用地安置的,按不大于農用地被征收面積的8%,就近在經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建設完善公用配套設施(道路、供電、供水、排水等)的安置區內提供國有建設用地給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其第三產業經營用地。
(一)所提供建設用地面積應算至周邊道路中心線,包括其建筑用地面積和周邊規劃道路用地面積。具體安排時因規劃或現狀條件致使安排面積不足應安置面積而放棄差額面積安置的,按所放棄安置面積,按安排該宗留用地時本市所施行的、與所安排留用地位置同等級別國有商業用地基準地價的50%計算給予差額面積留用地補償費。
(二)統一辦理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供地審批以及土地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所需費用納入征地成本。安置對象的建設工程設計、規劃許可、施工、房屋不動產權屬登記等審批手續以及水、電等開戶安裝手續,由其自行申辦并承擔相關費用。
(三)安置對象應按規劃整體建設使用所提供安置的建設用地,可整宗轉讓但不得分割轉讓給農戶及他人。
(四)統規統建各類公用配套設施應接通到每宗留用地一側,所需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第九條 實行留用地貨幣化安置的,按不大于農用地被征收面積的8%,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時本市所施行的、與被征收土地位置同等級別國有商業用地基準地價的50%計算給予留用地補償費。
第十條 對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既實行留用地安置也實行留用地貨幣化安置的,兩種方式合計安置面積不得大于其農用地被征收面積的8%。
第十一條 留用地和留用地貨幣化安置的對象須按其應安置面積承擔土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部分農用地轉用稅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其被征收農用地同等標準計算確定,農用地轉用稅費統一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當時水田與旱地耕地占用稅稅率的平均值計算確定。其應承擔土地費用可由政府征地機構在征收其土地所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扣繳。
第十二條 農用地的征收與補償、安置面積,統一按水平面積。被征收農用地的用途類型應根據本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公告前的土地利用狀況、利用條件、地形地貌等情形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留用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統一管理使用或者分配發放。
第三章 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征收建設用地的補償安置對象及條件、方式、標準,應根據其被征收前的用途性質、用地審批、用地限額、用地時間、用地狀況、所處區位以及土地原使用者與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從屬關系等,分類確定。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被征收前的用途類型,應根據其在本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公告前的下列情形確定:
(一)原經按規定批準用地的,不論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使用狀況,按照原批準用途。
(二)原未經按規定批準用地但已建成占地的,對照本市農村各類專用用途建構筑物的通常性建造狀況(區位、結構、構造、規格、用材、質量等),認定該地上建構筑物屬專用用途的,按該建構筑物的專用用途確定土地用途;屬非專用用途的,按其長期性持續用途確定土地用途,不按其臨時性更改的現狀用途。
第十六條 被征建設用地根據用地狀況分為房屋基地、天井占地以及棚、露天設施、通道、綠化、圍院等占地。
天井占地是指三面房屋呈“凹”字形或者四面房屋呈“回”字形圍合但總圍合面積不大于其周圍房屋基地面積20%的露天空地。總圍合面積大于其周圍房屋基地面積20%的,所圍全部露天空地不認定為天井占地。
圍院占地是指一面房屋與三面或者兩面房屋與兩面棚、圍墻、籬笆、其它構筑物圍合圈占的或者全部以棚、圍墻、籬笆、其它構筑物等圍合圈占的露天空地以及三面房屋呈“凹”字形或者四面房屋呈“回”字形圍合但總圍合面積大于周圍房屋基地面積20%的露天空地。
第十七條 被征建設用地所處區位應根據城市規劃、鎮區規劃和村莊范圍界定。
村莊范圍是指建設使用土地之前已經依法制定的村莊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尚未依法制定村莊規劃的,指建設使用土地之前已經事實存在的村莊建成區范圍。
第十八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以及公眾使用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其中,被征建設用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而自行建設使用的或者經依法辦理遺產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由其繼承沿用的,對該成員進行補償;被征建設用地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而自行建設占用的或者未經依法辦理遺產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自行沿用的,由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對象。
第二十條 征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使用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其中,被征建設用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而自行建設使用的或者經依法辦理遺產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由其繼承沿用的,對該人員進行補償;被征建設用地屬未經依法辦理遺產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自行沿用的,由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對象;被征建設用地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而自行建設占用,屬喪失該組織成員資格前建成占用的,由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對象,屬喪失該組織成員資格后建成占用的,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使用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其中,被征建設用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而自行建設使用或者經依法辦理遺產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由其繼承沿用的,對該人員進行補償;被征建設用地屬未經依法辦理遺產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自行沿用的,由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對象;被征建設用地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而自行建設占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施行前建成使用的,由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對象,于1987年1月1日之后建成使用的,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包括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其中,被征建設用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對該單位進行補償;被征建設用地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于1987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由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對象,于1987年1月1日之后建成使用的,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專指村民小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一節 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公共設施、機關團體等公共管理與服務用地的,給予土地補償費;符合條件的,給予遷建用地安置。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
被征建設用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時本市所施行的、與其被征收土地位置同等級別的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以下簡稱同級別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根據其所處區位以及用地時間、用地狀況確定,其中:
1.房屋基地和天井占地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施行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同級別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8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同級別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50%。
(2)1987年1月1日后至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發布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同級別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6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同級別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30%。
(3)2007年12月30日后至本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同級別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5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同級別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20%。
(4)本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公告后建設占地的,不論所處村莊范圍內或外,一律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2.附屬性占地(棚、露天設施、通道、綠化、圍院等占地),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二)遷建用地安置
1.安置條件:被征建設用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或者雖原未經按規定批準但于1987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或者于1987年1月1日后至2007年12月30日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使用的,給予安置。屬其他情形的,不予安置。
2.各類公共管理與服務用地的合計安置面積限額:鎮集體經濟組織,不大于。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大于1000平方米。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其成員不足300人的,安置面積不大于300-400人的,安置面積不大于400人以上的,安置面積不大于。
3.應安置面積:其它批次(項目)征收所安置面積累計已達其限額的,不再安置;未達其限額的,本批次(項目)征收所安置面積不得大于其未達限額之差額面積,也不得大于本批次(項目)所征收其符合安置條件的公共管理與服務用地面積。
4.用地安排
(1)在城市、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征地的,按應安置面積,就近在經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建設完善公用配套設施(道路、供電、供水、排水等)的安置區內提供同類國有建設用地給其使用。
所提供面積應包括其建筑用地及院落占地面積。具體安排時因規劃或現狀條件致使所提供面積不足應安置面積而放棄差額面積安置的,按所放棄面積,參照安排該宗遷建用地時本市所施行的、與所安排遷建用地位置同等級別的相應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給予差額面積遷建用地補償費。
統一辦理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供地審批以及土地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所需費用納入征地成本。安置對象的建設工程設計、規劃許可、施工、房屋不動產權屬登記等審批手續以及水、電等開戶安裝手續,由其自行申辦并承擔相關費用。
統規統建各類公用配套設施應接通到每宗遷建用地一側,所需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安置對象須按應安置面積,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建設用地進行土地補償所參照的基準地價承擔遷建用地的土地費用。其應承擔土地費用可由政府征地機構在征收其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補償費中扣繳,不足以扣繳的,由其另行繳交補足。
(2)在城市、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征地的,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按應安置面積,在村莊范圍內或者山坡荒地上按規劃自行安排使用本集體土地,按規定審批程序自行申請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等相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按被征建設用地原用途自行遷建,不得轉讓,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二十五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零售商業、批發市場、餐飲、旅館、娛樂等商服用地和經營性倉儲用地、工業用地的,給予土地補償費;符合條件的,給予遷建用地安置或者留用地安置或者留用地貨幣化安置。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
被征建設用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時本市所施行的、與被征收土地位置同等級別同樣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以下簡稱相應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根據其所處區位、用地時間、用地狀況確定,其中:
1.房屋基地和天井占地
(1)1987年1月1日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6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40%。
(2)1987年1月1日后至2007年12月30日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4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20%。
(3)2007年12月30日之后建設占地的,不論所處村莊范圍內或外,一律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2.附屬性占地(棚、露天設施、通道、綠化、圍院等占地),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二)遷建用地安置
1.安置條件:被征建設用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予以遷建用地安置。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于1987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者1987年1月1日后至2007年12月30日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使用,未一直正常經營使用至今的,不予遷建用地安置;一直正常經營使用至今的,對其中房屋基地和天井占地給予安置,對其中附屬性占地(棚、露天設施、通道、綠化、圍院等占地),不予遷建用地安置。屬其他情形的,不予遷建用地安置。
2.應安置面積:按其符合安置條件的建設用地被征收面積。
3.用地安排:參照《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4點規定執行。
(三)不予遷建用地安置的,其中,在村莊范圍外征收的,參照《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章有關農用地征收安置的規定給予留用地安置或者留用地貨幣化安置;在村莊范圍內征收的,不予安置。
第二十六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禽畜養殖、育苗育種、農作物晾曬、農資農具存放等用地,其中:
(一)在村莊范圍內的,給予土地補償費,不予安置。土地補償費標準根據土地原使用狀況確定,其中,房屋基地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時本市所施行的、與被征土地位置同等級別的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20%;棚、天井、露天設施、通道、綠化、圍院等占地,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二)在村莊范圍外的,參照《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章有關農用地征收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征收農村道路、水利設施、采礦等用地和村莊內零星空閑地以及殯葬用地,在村莊范圍內的,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給予土地補償費,不予安置;在村莊范圍外的,根據其原所占農用地類型,參照《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章有關農用地征收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喪失該組織成員資格人員或者該組織以外的單位及人員使用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其中,在村莊范圍內的,參照征收村莊范圍內該集體經濟組織同類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不予安置;在村莊范圍外的,根據此建設用地所占原農用地類型,參照《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章有關農用地征收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補償安置
第二十九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對該成員補償的,以其符合補償條件的被征收面積進行補償。除宅基地外,其他各類建設用地(包括與其住宅房屋同院落的禽畜舍、育苗育種室、農資農具倉庫、圍院等占地),參照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同類建設用地補償標準,不予安置。
第三十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對該成員補償的,給予土地補償費;具有安置資格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根據被征收宅基地所處區位,給予住宅遷建用地安置或者公寓式住房安置或者住房貨幣化安置。
第三十一條 征收宅基地應以婚姻、血緣和合法收養關系親屬所構成的家庭戶為單位實施征收與補償安置。
一個家庭從最尊輩至最晚輩之間各輩都只有一個子女具有安置資格的,以其各輩各人同作一戶進行征收與安置。
一個家庭從最尊輩至最晚輩有多支、多輩、多子孫具有安置資格的,同作一戶進行征收補償后,各支各輩成員可同作一戶安置,也可在各支系之間進行家庭內部分戶、分別安置,但前輩須與其中一支具有安置資格的晚輩同戶安置。具有安置資格的一對夫妻尚無子女的,此夫妻須同作一戶安置;只有一個子女具有安置資格的,此夫妻須與該子女同作一戶安置;不只一個子女具有安置資格的,此夫妻須與其未滿18周歲且具有安置資格的子女同作一戶安置,具有安置資格且已滿18周歲的子女可獨立成戶安置,全部子女都已滿18周歲的,此夫妻須與其中具有安置資格的一子(女)同戶安置。各支系子孫不交叉同戶安置。
第三十二條 除經按規定批準使用的宅基地外,未經按規定批準但已實際建成且專門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以下統稱住宅房屋,含必配廚、衛用房)基地以及住宅房屋所圍合的天井占地,也可認定為宅基地。
一個家庭戶有多處廚、衛用房的,其中非日常生活用房基地不認定為宅基地。尚未建成房屋但已建成完整住宅房屋基礎,該基礎基地在村莊范圍內的,可認定為宅基地;在村莊范圍外的,不認定為宅基地。未建設完整的房屋基礎或雖建設完整但不可顯著確定為住宅房屋基礎的,該基礎基地不認定為宅基地。
與住宅房屋同一個院落的生產經營性手工業、倉儲、禽畜養殖、育苗育種、農資農具存放等非生活居住房屋(棚)基地以及這些非生活居住房屋(棚)所圍合的天井、圍院占地,不認定為宅基地。
第三十三條 宅基地面積以家庭戶為單位實行限額控制,在城市、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每戶不得大于;城市、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平原地區每戶不得大于、丘陵地區和山區每戶不得大于。
一個家庭可內部分戶但不分戶使用宅基地的,其共同使用宅基地面積不得大于其可分各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的合計額。
第三十四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戶使用本集體所有的、符合補償條件的宅基地,土地補償費標準根據以下情形確定:
(一)首次征收的
1.被征收總面積未超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的
屬原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時本市所施行的、與被征宅基地位置同等級別的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以下簡稱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其中: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施行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房屋完好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90%,房屋已崩塌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8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房屋完好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80%,房屋已崩塌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60%。
(2)1987年1月1日后至2007年12月30日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8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50%。
(3)2007年12月30日后至本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6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20%。
(4)本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公告后建設占地的,不論所處村莊范圍內或外,一律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2.被征收總面積超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的
規定限額內部分按本條本項第1點規定執行,超出規定限額部分,屬原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80%;屬原未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其中:
(1)1987年1月1日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房屋完好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60%,房屋已崩塌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4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房屋完好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40%,房屋已崩塌的,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2)1987年1月1日后至2007年12月30日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4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20%。
(3)2007年12月30日后至本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占地的,參照相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20%;在原村莊范圍外建成占地的,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4)本批次(項目)擬征收土地公告后建設占地的,不論所處村莊范圍內或外,一律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水田的補償標準。
(二)再次征收的
被征收總面積未超過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減去其以往曾被其它批次(項目)征收且補償的宅基地面積之差額的,參照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標準執行;超過此差額的,超出部分參照本條第(一)項第2點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戶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其安置資格、安置條件以及安置方式按以下規定:
(一)安置資格
按規定不對該戶補償的,該戶家庭人員不具有安置資格。按規定對該戶補償的,該戶家庭中每個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具有安置資格,但在本集體或者其他集體已享受足額安置的人員,不論是否以其名義辦理所安置住宅遷建用地或者住房的權屬登記或者由其領取貨幣化安置費用,不再具有安置資格。
(二)安置條件
其它批次(項目)曾征收該戶宅基地所安置的住宅遷建用地與該戶現尚有未被征收宅基地合計面積已達該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或雖未達規定限額但差額小于的,本批次(項目)征收該戶宅基地不予安置。
其它批次(項目)未曾征收或雖征收該戶宅基地但所安置住宅遷建用地與該戶現尚有未被征收宅基地合計面積未達該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且差額不小于,本批次(項目)所征收宅基地屬原經按規定批準其用地的,或者雖原未經按規定批準但在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使用的以及2007年12月30日前在原村莊范圍內建成使用的,如被征收面積不達,不予安置;如被征收面積達且該戶家庭中至少還有一人具有安置資格,予以安置。所征收宅基地屬其他情形的,不予安置。
(三)安置方式
1.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的
在征地位置的半徑范圍內,有政府統一籌備用于安置宅基地被征收戶的公寓式住房(以下簡稱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的,實行公寓式住房安置;沒有的,可以此范圍外的政府統籌安置用房進行公寓式住房安置,也可實行住房貨幣化安置,由安置對象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逾期不選定則由政府征地機構代為確定。
2.在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的
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有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的,實行公寓式住房安置;沒有的,實行住宅遷建用地安置。住宅遷建用地包括國有住宅用地和集體宅基地,同批次(項目)征收需安置者在10戶以上(含10戶)的,提供國有住宅用地給安置對象遷建使用;不達10戶的,由安置對象自行申請使用本集體宅基地進行遷建。
3.在城市、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征收的
實行住宅遷建用地安置,同批次(項目)征收需安置者在10戶以上(含10戶)的,提供國有住宅用地給安置對象遷建使用;不達10戶的,由安置對象自行申請使用本集體宅基地進行遷建。
第三十六條 依《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宅基地被征收戶進行公寓式住房安置的,提供公寓式住房和小型汽車標準車位并給予小區物業服務費用補貼。
(一)人均安置標準
對從未按規定享受過安置的應安置人員,人均安置住房、車位0.2個。對已享受但并未按規定足額享受安置的應安置人員,人均安置標準按相應比例折算。
(二)應安置住房面積與車位數量
從被征收戶家庭具有安置資格人員中核定住房安置資格人員,在住房安置資格人員中核定應安置住房人口。按應安置住房人口及人均安置標準計算確定該戶應安置住房面積與車位數量。
1.被征收戶家庭中具有安置資格但從未享受或未按規定足額享受安置的人員均屬住房安置資格人員。住房安置資格人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預加一個住房安置資格人員名額:
(1)合法夫婦未育有子女且各自未曾與他人育有子女;
(2)已無直系親屬(包括收養關系親屬)。
2.被征收戶家庭的應安置住房人口,按以下規則確定:
符合安置條件的宅基地被征收面積(代號“M”), 該宅基地上住宅房屋不超5層的被征收建筑面積(代號“S”,不含雨篷、天棚、樓梯蓋頂等),按(+0.5 S)÷70算式進行運算,運算得數與該戶住房安置資格人員數進行對比,此運算得數大于或等于該戶住房安置資格人員數的,該戶全部住房安置資格人員均成為應安置住房人口;此運算得數小于該戶住房安置資格人員數的,以運算得數取整數(如此運算得數所帶小數小于0.3,應舍其小數取整數,如所帶小數等于或大于0.3,向上進位取整數)確定該戶的應安置住房人口數。
(三)提供住房與車位
政府征地機構根據經審定生效的宅基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或協議),按就近原則,向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預約住房與車位并具體分配安排,按套提供最接近其應安置住房面積的一套或多套公寓式毛坯住房(套型面積按國家相關規范計算);按個提供車位,如應安置車位總數所帶小數等于或大于0.4,向上進位取整數個提供,如所帶小數小于0.4,舍其小數取整數個提供。
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按政府征地機構出具的住房與車位安置憑證,向安置對象轉讓住房與車位,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雙方相互結清相關費用。
1.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按應安置數量承擔不動產權屬登記規定稅費,超額提供的,超額部分的稅費由安置對象承擔。
2.安置對象按應安置住房面積承擔土地費用和建設費用:
(1)土地費用以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時本市所施行的、與被征地村莊同等級別的國有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按所安置小區的建筑容積率,參照樓面地價計算方法計算確定。
(2)建設費用根據所提供安置住房的主體結構及規格(層高、層內間均面積),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房屋進行補償所執行的農村相應結構、規格房屋主體建造重置單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屬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參照農村相應規格、結構房屋建造重置單價的110%;屬鋼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墻結構的,參照農村相應規格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房屋建造重置單價的130%。
3.實際提供住房面積不等同于應安置住房面積的,在安置對象按應安置面積承擔并繳清土地費用和建設費用基礎上:
(1)實際提供面積不足應安置面積的,按提供安置房之前最近半年該小區對外出售(該小區未對外出售的,按直線距離征地位置最近三家商品房小區所出售)普通公寓式毛坯住房均價,計算給予其差額面積住房補償費。
(2)實際提供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其中,超額面積不大于應安置面積5%部分按相應的最近出售均價的50%,大于5%部分按相應的最近出售均價的100%,計算超額面積房價款,由安置對象承擔。
4.實際提供車位數等于應安置車位數的,免費提供;大于應安置車位數的,安置對象按提供安置房之前最近半年該小區對外出售(該小區未對外出售的,按直線距離征地位置最近三家商品房小區所出售)小型汽車標準車位均價承擔超額車位價款;小于應安置車位數的,按相應的最近出售均價給予其差額車位補償費。
(四)小區物業服務費用補貼
如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有商鋪且經安置對象推選產生的理事委員會提出申請,政府統籌安置用房管理機構將商鋪委托給該理事委員會管理經營,委托經營商鋪面積不得超過應安置住房總面積的5%,委托經營年限不得超過25年,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用和商鋪裝修及維護等開支;如未委托管理經營商鋪的,則直接按應安置住房面積和提供住房當時該小區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計算,一次性預付25年的物業服務費用補貼給安置對象。
第三十七條 依《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宅基地被征收戶進行住房貨幣化安置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有關公寓式住房安置的規定,核定其應安置住房人口和應安置住房面積及車位數量,在該戶按同等標準承擔并繳清土地費用和建設費用前提下,不直接提供其住房與車位,而定額給予其住房購置費、車位購置費以及不動產權屬登記稅費、小區物業服務費用補貼,其中:
(一)住房購置費按其本應安置住房面積,參照直線距離征地位置最近三家已開盤商品房小區在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后最近半年內所出售的普通公寓式毛坯住房均價計算確定。
(二)車位購置費按其本應安置車位數,參照直線距離征地位置最近三家已開盤商品房小區在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后最近半年內所出售的小型汽車標準車位均價計算確定。
(三)不動產權屬登記稅費補貼按其本應安置數量,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當時的規定標準計算確定。
(四)小區物業服務費用補貼按其本應安置住房面積和25年時間,參照直線距離征地位置最近三家已開盤商品房小區在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當年的物業服務費用平均標準計算確定。
第三十八條 依《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提供國有住宅用地給符合住宅遷建用地安置條件的宅基地被征收戶遷建使用的,由該戶具有安置資格的人員共同使用此住宅遷建用地。
(一)安置限額
各批次(項目)先后征收宅基地所安置該戶住宅遷建用地與該戶尚未被征收宅基地的合計面積不得大于該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該戶可進行家庭內部分戶但不分戶安置用地的,所安置其住宅遷建用地與其未被征收宅基地的合計面積,不得大于其可分各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的合計額。
(二)應安置面積
其它批次(項目)征收宅基地所安置該戶遷建用地與該戶現未被征收宅基地之合計面積不足該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的,根據不足限額之差額面積和本批次(項目)征收其符合安置條件的宅基地面積,如兩者之一小于,本批次(項目)征收其宅基地不予安置;如兩者均不小于,以其中小者為應安置面積;如兩者均達但不達的,應安置。
(三)用地安排
按應安置面積,就近在經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建設完善公用配套設施(道路、供電、供水、排水等)的安置區內安排提供,提供面積為其實際建筑用地面積,不包括周邊規劃道路用地面積。
一戶住宅遷建用地應整體作一宗安排,如被分期征地安置或者存在安置區規劃條件限制或者土地存量限制等實際原因而需分別安排的,在不超其應安置面積前提下,可分宗安排。
統一辦理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供地審批以及土地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所需費用納入征地成本。安置對象的建設工程設計、規劃許可、施工、房屋不動產權屬登記等審批手續以及水、電等開戶安裝手續,由其自行申辦并承擔相關費用。
統規統建的各類公用配套設施應接通到每宗遷建用地一側,所需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四)安置對象承擔費用
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宅基地進行土地補償所參照的基準地價,按應安置面積承擔住宅遷建用地的土地費用。其應承擔土地費用可由政府征地機構在征收其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補償費中扣繳,不足以扣繳的,由其另行繳交補足。
第三十九條 依《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由符合住宅遷建用地安置條件的宅基地被征收戶自行申請使用本集體宅基地進行遷建的,應按集體宅基地使用相關規定,在村莊范圍內按規劃安排,安排面積不得大于該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減去其未被征收宅基地面積的差額。宅基地申請使用者按規定審批程序自行申辦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等相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被征宅基地的土地補償費歸屬由其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處理。
第三節 對喪失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補償安置
第四十條 征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使用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對該人員補償的,以其符合補償條件的建設用地被征收面積進行補償。其中,屬喪失該組織成員資格前自行建設用地的或者繼承房屋而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本批次(項目)征收該組織成員相同情形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屬喪失該組織成員資格后自行建設用地的或者繼承房屋而沿用土地的,按本批次(項目)征收該組織成員相同情形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的80%計算。
第四十一條 征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使用該集體所有的、除宅基地外的其它各類建設用地,不予安置。征收其家庭戶使用的宅基地,如具有安置資格且符合安置條件,給予安置。
(一)安置資格
按規定不應對該戶補償的,該戶人員不具有安置資格。應對該戶補償的,其中,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后已具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不具有安置資格;籍貫屬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且喪失該組織成員資格后不具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具有但只具有一次安置資格,但其喪失該組織成員資格后因其所新增且從未取得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家庭人員,不具有安置資格。
(二)安置條件
其它批次(項目)曾征收宅基地所安置該戶的住宅遷建用地與該戶尚有未被征收宅基地合計面積已達或者雖未達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但差額小于的,本批次(項目)征收其宅基地不予安置。
其它批次(項目)未曾征收或雖征收其宅基地但所安置其住宅遷建用地與其尚有未被征收宅基地合計面積未達其宅基地面積規定限額且差額不小于的,本批次(項目)所征收宅基地屬經依法辦理遺產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由其繼承沿用的或者原經按規定批準其自行建設用地的或者雖原未經按規定批準但在喪失該組織成員資格之前在原村莊范圍內自行建設使用的,如被征收面積不達,不予安置;如被征收面積達且其本戶至少還有一人具有安置資格的,予以安置。所征收宅基地屬其他情形的,不予安置。
(三)安置方式參照《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第四節 對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人員補償
第四十二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人員使用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對該單位或人員補償的,以其符合補償條件的被征收面積進行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征收其原所占同類農用地的補償標準,其中,屬繼承該組織成員所建房屋而沿用土地的,參照征收該組織成員相同情形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的80%;屬繼承其他人員所建房屋而沿用土地的或者屬其自行建設用地的,參照征收該組織成員或該組織相同情形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的50%。
第四十三條 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人員使用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不予安置。
第四章 未利用地征收補償
第四十四條 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費,不予安置。
第四十五條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被征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章 建構筑物征收補償安置
第一節 建構筑物征收補償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應由工程規劃或者土地管理等執法部門進行非征收性執法拆除的,不予補償;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收拆除的,根據其補償系數、建造重置價、成新度確定補償(建構筑物補償費=補償系數×建造重置價×成新度)。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建構筑物的補償系數,應根據其原投資建設者與其所占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從屬關系及其用地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時間、所處區位等情形,對照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前市人民政府最近一期公布施行的系數執行。
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建構筑物的原建造狀況(結構構造、規格規模、建材品質、建造質量等,下同)與本市農村建筑習慣相符的,其建造重置價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前市人民政府最近一期公布施行的建造重置單價標準,按征收數量計算確定。原建造狀況與本市農村建筑習慣相差較大(如構造不完整、規格不合理、用材不充足、建材品質劣、建造質量差或者特別豪華、功能特殊等,下同)的和未竣工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委托專業機構單獨評估當前技術條件下重新建造與其原建造狀況相同、數量相等建構筑物的工程造價(不含地價),參考評估結果確定其建造重置價。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建構筑物的原建造狀況與本市農村建筑習慣相符的,其成新度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公布施行的評定標準確定;原建造狀況與本市農村建筑習慣相差較大的,其成新度由政府征地機構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單獨評估,參考評估結果確定。
第五十條 被征收建構筑物原經按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按原規定繳清相關費用的,征收時應按原繳費面積,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當時的現行標準退補相應費用。
第五十一條 征地界線穿經單體建構筑物但不可照此界線安全分割,征地范圍內部分符合補償條件的,應整體補償、拆除。
第五十二條 建構筑物補償費給予建構筑物所有者。
第五十三條 建構筑物中的可移性裝修、裝飾構件不應作為固定性裝修構件進行補償。可拆移性裝配式板房不應作為房屋進行補償。
第二節 房屋臨時過渡安置
第五十四條 房屋所有者在臨時過渡安置期限屆滿前搬遷清空交出其一直正常使用至今的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裝配式板房)而需過渡的,對其進行臨時過渡安置;期限屆滿后才搬遷清空交出的,不予臨時過渡安置。房屋被征收前已閑置的或者主體結構原已毀壞(不能正常使用)的,不予臨時過渡安置。房屋應由工程規劃或者土地管理等執法部門進行非征收性執法拆除的,不予臨時過渡安置;對其它非房屋構筑物,不予臨時過渡安置,
第五十五條 征收房屋基地,按《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應給予但尚未具體落實遷建用地安置或者公寓式住房安置或者住房貨幣化安置,其自行搬遷清空交出后需等待安置而過渡的,實行貨幣化過渡安置;被依法強制執行而搬遷清空交出后等待安置期間拒不接受貨幣化過渡安置的,實行周轉房式過渡安置;征收房屋基地不應給予相應安置的,搬遷清空交出后實行貨幣化過渡安置。
第五十六條 實行周轉房式過渡安置的,按過渡安置面積提供周轉房給其臨時使用,期滿后及時騰退。實行貨幣化過渡安置的,給予過渡安置費(過渡安置費=過渡安置時間×過渡安置面積×過渡安置費標準),由其自行解決過渡用房,期滿后不再給予。
第五十七條 應給予但需等待落實公寓式住房安置而過渡的,過渡安置時間自搬遷清空交出被征房屋及房屋基地之月開始,終止期限算至交付所安置住房之月再加6個月止;過渡安置面積按所等待提供的公寓式住房安置面積確定。
應給予但需等待落實國有遷建用地安置而過渡的,過渡安置時間自搬遷清空交出被征房屋及房屋基地之月開始,終止期限算至交付所安置遷建用地之月再加12個月止;過渡安置面積按所等待提供的遷建用地安置面積確定。
應給予住房貨幣化安置或者由其自行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遷建用地安置但需等待落實而過渡的,過渡安置時間為18個月,過渡安置面積分別按住房貨幣化安置面積、使用集體土地遷建安置面積確定。
不應給予相應安置的,過渡安置時間為12個月,過渡安置面積按符合臨時過渡安置條件的房屋被征收建筑面積確定。
第五十八條 過渡安置費標準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及所處區位,按過渡之前市人民政府最近一期公布施行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在建設前經按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按所許可的設計用途;未經按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對照本市農村各種專用用途房屋的通常性建造狀況,認定該房屋屬專用用途的,按此專用用途;非專用用途的,按其建成后的長期性持續用途。
第六章 可移物品搬遷補助
第六十條 搬遷常見性可移物品的,根據實際搬遷數量,按搬遷之前市人民政府最近一期公布施行的標準計算確定搬遷(拆卸、搬運、移裝)補助費。搬遷特殊性重、大型可移物品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委托專業機構單獨評估其合理性搬遷距離的搬遷市場價格,參考評估結果確定搬遷補助費。
第六十一條 被征建設用地符合《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條件,應給予遷建用地或者公寓式住房或者住房貨幣化安置,在臨時過渡安置期限屆滿前搬遷清空交出該被征房屋及土地,需臨時過渡安置的,給予二次搬遷的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安置期限屆滿后才搬遷清空的,給予一次搬遷的搬遷補助費。不應給予相應安置但需搬遷其上可移物品的,給予一次搬遷的搬遷補助費。
第六十二條 搬遷補助費給予搬遷組織實施者。
第七章 墳墓拆遷補償安置
第六十三條 拆除征地范圍內未埋葬死人的墳墓,不予補償、補助。拆遷征地范圍內埋葬死人的墳墓,被拆墳墓屬擬征收土地公告后埋葬建造的,不予補償、補助;屬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埋葬建造的,根據其所處區位與結構、構造、規格以及所葬死者人數、死亡年代等情形,其中:
(一)在實行火葬區域外的,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前市人民政府最近一期公布施行的標準(以下簡稱最近一期標準)給予墳墓補償費和遷墳安置補助費。
(二)在實行火葬區域內的
1.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2001年6月1日施行前埋葬建造的,按最近一期標準給予墳墓補償費和遷墳安置補助費。
2.在2001年6月1日后至擬征收土地公告前死亡首葬建造的,按最近一期標準給予墳墓補償費和遷墳安置補助費。從他處執骨遷葬于此的,其中,屬他處征地遷墳給予遷墳補償安置費用后遷葬于此的,不再補償、補助;不屬他處征地遷墳而遷葬于此的,按最近一期標準給予遷墳安置補助費,適當折算給予墳墓補償費。
第六十四條 墳墓補償費和遷墳安置補助費支付給死者在世親屬中的遷墳安置承辦人,用于遷移并安置死者骨骸、骨灰或移尸火化安置。安置應在公立骨灰堂或者實行火葬區域以外進行。
第六十五條 征收墳墓所占的殯葬用地,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十六條 組織殯葬服務機構實施墳墓拆遷的,按照殯葬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對地面上臨時寄放的死人骨壇(甕)應作為可移物品進行搬遷,不作為墳墓進行補償、補助。
第八章 青苗處理與補償補助
第六十八條 處理擬征收土地公告后種植的多年生青苗,不予補償、補助。處理短期生青苗和擬征收土地公告前已種植成活的多年生青苗,其中,搬遷移栽的,給予搬遷移栽補助;因移栽或限期銷售或清除造成損失的,給予補償。
第六十九條 青苗補償費與搬遷移栽補助費根據其種屬類型、實際種植生長狀況及處理數量確定:
(一)被處理青苗屬市人民政府公布補償、補助標準種類的,如其實際種植生長狀況與所公布狀況相符,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前最近一期公布施行的本類標準,按實際處理數量計算確定;如不相符,按所公布本類標準的合理比例折算,或者由政府征地機構委托專業機構對其合理性損失或者搬遷移栽成本進行單獨評估,參照評估結果確定。
(二)被處理青苗不屬市人民政府公布補償、補助標準種類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委托專業機構對其合理性損失或者搬遷移栽成本進行單獨評估,參照評估結果確定。
第七十條 青苗補償費給予青苗所有者,青苗搬遷移栽補助費給予搬遷移栽組織實施者。
第九章 動物處理與補償補助
第七十一條 驅離自由放養型動物和遷離擬征收土地公告后才新行圈養(欄養、籠養、房養、池養、塘養等)的圈養型動物,不予補償、補助。遷離擬征收土地公告前一直圈養至今的圈養型動物,其中,異地續養遷離的,給予搬遷補助,因搬遷或者限期銷售造成損失的,給予補償。
第七十二條 被處理動物屬市人民政府公布補償、補助標準種類的,按本批次(項目)征收土地公告前最近一期公布施行的本類標準,按實際處理數量計算確定動物補償費或者搬遷補助費。被處理動物不屬市人民政府所公布補償、補助標準種類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委托專業機構對其合理性損失或者搬遷成本進行單獨評估,參考評估結果確定動物補償費或者搬遷補助費。
第七十三條 動物補償費給予動物所有者,動物搬遷補助費給予搬遷組織實施者。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以及地上青苗附著物存在原權屬爭議的,待最終確定權屬后再按規定落實補償或安置。
第七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本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征收國家義務教育建制內中、小學教學用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施行后經人民政府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按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本辦法施行之前原經人民政府批準且已實施征地的批次(項目),已按原規定對其中部分征收對象進行補償安置的,繼續按原規定對該批次(項目)其他征收對象進行補償安置;尚未開展或雖開展征地批后實施工作但尚未按原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批次(項目),按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今后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玉林市經濟開發區等重點項目征用集體土地留地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玉政辦發〔2004〕151號)、《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等建構筑物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玉政發〔2010〕36號)、《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等建構筑物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玉政辦發〔2013〕117號)同時廢止。
第七十九條 《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建構筑物須限期拆除: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對征收集體土地法定程序進行了規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玉林拆遷補償標準,廣西省玉林市市轄區征地補償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臨律-廣西《玉林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