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設立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公安機關除了懲戒之外,還可以通過正式的教育、說服、警示、訓誡等治安行政指導手段干預家庭暴力,發揮教育、矯治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對依法不予處罰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缺乏有效干預、遏制手段的狀況,也有利于受害人對家庭暴力證據的收集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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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臨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