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六十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要求的規定。
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是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是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主管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代表國家行使商標注冊、管理和爭議處理事項。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代表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規范、合法,直接影響商標法律制度的正確有效實施,直接影響本法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的實現。在這次修改商標法的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為了規范商標注冊、管理、復審行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對商標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應當確立嚴格的行為規范,以加強對其管理活動的監督。為此,新商標法增加了本條規定。
二、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秉公執法,就是要求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公正嚴明,依法辦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活動,不能放棄履行職責,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甚至為循個人私利或者親友私情而違法行使職權。廉潔自律,就是要求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奉公守法,不得貪污國家財產,不得索取、收受賄賂,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忠于職守,就是要求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每一項工作都盡職盡責,不得馬虎從事、推諉塞責,保證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文明服務,就是要求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做到行為端莊、舉止文明、待人禮貌、服務熱情、工作周到。上述規范既是對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紀律和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如果違反這些規范,應當視情節輕重,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內部紀律、制度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三、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商標代理業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為辦理商標注冊、續展、異議、爭議處理以及商標法律咨詢、商標法律顧問等業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標代理業務由專門的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其人員實行資格考核制度。商品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從事商品的加工、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職權,禁止其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及商品生產活動,也就是禁止其從事一切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這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行為要求。對商標局、商標復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這些要求,有利保證上述部門及其人員從事的商標注冊、管理、復審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避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與其職能無關的活動,減少和避免出現其為了小團體及個人利益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甚至向當事人索取、收受賄賂,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復審事宜的現象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從輕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六十條第二款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