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最新, 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最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開展我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開展我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申請受理、審核認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以及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實行依申請認定,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嚴格規范,高效便民;
(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資金保障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負責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指導全省民政、醫保部門做好對象認定工作。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負責相關政策的細化、宣傳、培訓和本轄區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業務指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負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對象認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指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在扣除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請時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5倍。
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指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含職工大額補充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等補充性醫保)支付后,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總和。
(三)家庭財產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六條 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權書)向患者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在經常居住地申請的還需提供居住證)、戶口簿、家庭收入情況、醫保報銷結算單等材料復印件以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并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本鄉鎮(街道)負責民政、醫保等工作的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罹患重特大疾病情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初審意見。其中,入戶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結果須由調查人員與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簽字確認。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重新進行公示。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和初審意見后,審查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因病因學因殘剛性支出等情況,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抽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材料提交同級醫保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醫保部門收到同級民政部門提交的材料后,審查申請人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即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救助結報支付,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二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5個工作日。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檔案資料一式兩份,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四)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家庭收入和財產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中,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等項目后的實際收入。主要包括:
(一) 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具體按照以下辦法認定:
1. 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
2. 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戶籍地就業的按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不在戶籍地就業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戶籍地(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3. 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資不計入。
4.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條件和完全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
5.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條件和一定勞動能力的非重度殘疾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的,根據殘疾程度和勞動力狀況,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50%計算其收入。具體計算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具體按照以下辦法認定:
1. 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推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推算。
2. 養殖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推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上年平均產量推算。
3. 經營企業的,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
4. 有其他情形的,按當地有關標準和辦法認定。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具體按照以下辦法認定:
1. 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
2. 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遺產)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 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具體按照以下辦法認定:
1. 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沒有憑證、協議、裁判文書的,以實際收入和支出計算。
2. 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收入扣除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具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于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人口的,在計算義務相對人轉移凈收入時不計入該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
(五)偶然所得。包括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六)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五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二)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三)中央和省上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就讀于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除繳納的學雜費、書本費以及必須支出的生活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殘疾的,可扣除因殘疾康復治療和配備必要輔助器械個人支出的費用。具體扣除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第十七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一)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現金、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市場主體(包括開辦或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車輛(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不包括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貴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費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機)等。具體按照以下辦法認定:
1. 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可參考12個月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評估;現金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2. 證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認定。
3. 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
4. 債權按照協議等文本信息認定,情況特殊的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5. 互聯網金融資產根據相關軟件記錄信息認定。
6. 市場主體情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認定。
7. 車輛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認定。
8. 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參照當時市場價格認定。
(二)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的不動產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網簽備案等信息認定。
第十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銀行存款、現金、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總額不超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36(月)”的計算數額。
(二)居住用房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再無其它商品房、商鋪、車庫(位)、出租類不動產等。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房,同時父(祖)輩留下祖屋且申請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三)無15萬元(購車價)以上消費型機動車或大型農機具(不包括已損壞廢棄車輛和農機具)。有購車票據的,按票據金額確定購車價;沒有購車票據的,按當時市場價格確定。
(四)無經商登記信息。若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經商登記信息,但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鄉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可不認定為超過標準。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過程中發現有以下情形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審核確認工作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和因病支出等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醫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醫療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家庭成員對民政、醫保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從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容錯糾錯,依法依規免責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醫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民政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醫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最新版
●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最新消息
●甘肅省50種重大疾病補償政策
●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最新規定
●甘肅貧困戶醫療救助政策
●甘肅省因病死亡賠償標準
●甘肅省罕見病如何救助
●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最新消息
●甘肅省重大疾病
●甘肅省大病救助的標準
●甘肅省武威市宅基地補償是怎么樣的,甘肅武威征地補償的相關標準是什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甘肅省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甘肅臨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可以先行貨幣補償后安置,也可以實行產權置換: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最新修訂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甘肅省《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調查認定處理意見》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新版甘肅省《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通過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改: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新版《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已于2021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甘肅省《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甘肅省《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規程》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新版甘肅省《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東農村征地賠償標準?甘肅省征地賠償標準: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甘肅省紅河州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標準,紅河州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天水最新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甘肅省天水市征地補償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甘肅省紅河州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標準,紅河州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山東農村征地賠償標準?甘肅省征地賠償標準: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河南省新鄉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甘肅省征地拆遷補償標準2024: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圣運第2086起勝案】甘肅省勝案:自建房屋遭遇拆除,圣運律師助力上訴爭取合法權益!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臨律-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