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蘭政發〔2022〕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有關單位,蘭州新區、高新區、經開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蘭政發〔2022〕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有關單位,蘭州新區、高新區、經開區、榆中生態創新城管委會,市屬各重點企業:
《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蘭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和住建部《關于在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中防止大拆大建問題的通知》建科[2021363號)精神,加快“精致蘭州”建設步伐,以城市更新創新城市發展模式,增強城市永續發展動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
第二條 《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建成區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整治、改善、優化,從而實現房屋使用、市政設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產業結構、環境品質、文化傳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適用于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高新區雁灘園區轄區范圍內的城市更新。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緊緊圍繞區域性現代化中心城市、“精致蘭州”、文明城市等城市定位及國家對蘭白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功能定位,實現城市布局更科學、功能更強、產業更優、品質更高。
第五條 城市更新堅持以下原則:
(一)規劃統籌、系統開展。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城市更新建設活動,不得與城市規劃相沖突。系統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加強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堅持全市一盤棋,確保策劃、規劃、建設、管理形成有機閉環。
(二)保護優先、產業優先。在挖掘和傳承城市文脈的基礎上,科學確定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推動發展新經濟、新業態、新場景、新功能,將“精致蘭州”理念融入城市更新,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
(三)合理布局、少拆多改。結合城市體檢評估,精準查找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短板和不足,推動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堅持“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優化改造為主,拆舊建新為輔,加強修繕改造,補齊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強城市活力。對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建筑等進行全方位保護,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現代城市發展理念,推動歷史文化保護與文化、旅游、商業等行業融合發展,鼓勵、支持對保護保留建筑進行活化利用。
(四)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府充分發揮規劃引領、政策支持、資源配置作用,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強化屬地意識,提升管理效能,推動城市更新落地生根。積極發揮市場調配功能,采取多元化開發,多主體實施,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與行業領先的專業化企業開展全面合作,堅持高水平策劃、市場化招商、專業化設計、企業化運營,兼顧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之間的平衡點。
(五)公共參與、持續更新。充分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將群眾更新愿望強烈的片區優先納入更新范圍,做好城市更新專項規劃,以片區為單元推動整體更新,實現城市更新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市相關部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重大問題,審批工作計劃和方案,審定政策措施,督促檢查各成員單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設立市城市更新事務專責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更新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的中長期規劃、城市更新項目計劃并指導實施,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事務。
第七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作為轄區城市更新工作責任主體,依據《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規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職責,設立專門機構,明確目標責任,織開展城市更新行動。
第八條 市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推動城市更新工作,制定土地、規劃、建設、消防、園林綠化、項目審批、不動產登記、財稅等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章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區域評估
第九條 市、區住建部門根據城市體檢評估工作要求,通過開展城市體檢,梳理找準”城市病”,為開展城市更新行動提供方向指引。
第十條 市住建部門結合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蘭州市十五分鐘生活圈配套設施規劃研究與導則》等,編制《蘭州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確定城市更新目標、功能結構、規劃布局等內容。
第十一條《蘭州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經過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等,由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程序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依據批準后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蘭州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城市更新區域評估工作。在區域評估基礎上形成區域城市總體設計。區域評估時應當征求市、縣區相關部門、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充分結合本地區的城市發展和民生訴求,組織專家論證,合理確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區域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片區評估。明確片區功能優化、主導業態方向、公共設施完善、城市品質提升、歷史風貌保護、城市環境改善、基礎設施完善的目標、要求、策略,細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內容。
(二)更新單元。圍繞建設“精致蘭州”定位,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關系,結合《蘭州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片區評估和產業功能布局,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綜合群眾意愿、區域現狀、社會穩定風險、資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論證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城市更新實施計劃
第十四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以區域評估結果為基礎,統籌各方意見,擬定本轄區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經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五條 實施計劃應當包括具體項目(儲備項目和實施項目)、邊界和規模、投資主體、投融資模式、進度安排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住建部門建立年度計劃動態管理機制,納入年度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進入城市更新項目庫,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實施計劃確需調整的,按照《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程序審批調整。
第五章 城市更新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儲備項目,由投資主體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片區實施計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資模式、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含規劃調整)方案、建設運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內容。項目實施方案由投資主體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初審后,報領導小組審批。實施方案批復文件作為后續規劃管理和辦理上述相關審批手續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將老舊小區改造、危舊房改造、老舊街區改造、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綜合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設等工作納入到城市更新中,城市更新可單獨或綜合采取微改造、綜
合整治、拆除重建等方式推動實施。
(一)徽改造類更新。通過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及小型商業服務設施,或在確保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改造現有建筑空間為架空停車場、地下停車場或架空花園、屋頂花園等公共空間,對建筑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環境進行更新完善。
(二)綜合整治類更新。通過微改造類更新方式確實無法消除重大隱患的,或者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可綜合運用局部拆建、擴建、加建等多種方式改造,提升老舊樓院的基礎功能和形象面貌。在滿足安全、消防等前提下,將不需拆除重建的房屋由權利人、社會企業(專業化運維企業)或國有平臺企業整片區承租后,進行提升改造,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各類補助資金,提高城鎮住房保障水平,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持續加大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修繕力度,留住城市文脈。
(三)拆除重建類更新。確定無法以微改造類更新或綜合整治類更新進行提升改造的片區,可策劃為城市更新重點項目,將原有建筑物進行拆除,按照新的規劃和用地條件重新建設。對于擬拆遷區域無法平衡的,通過打捆其它項目地塊一并實施等方式綜合實施。
第二十條 城市更新行動中防止大拆大建,不得以棚戶區改造名義開展城市更新。
(ー)嚴格控制大規模拆除。除違法建筑和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且無修繕保留價值的建筑外,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
筑。
(ニ)嚴格控制大規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大規模新增老城區建設規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強度,不增加資源環境承載壓力。
(三)嚴格控制大規模搬遷。不大規模、強制性搬遷居民,不改變社會結構,不割斷人、地和文化的關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勵以就地、就近安置為主,改善居住條件,保持鄰里關系和社會結構。
第ニ十一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關于歷史建筑、古樹名木及后備資源保護等相關規定,嚴禁大規模砍伐和擅自遷移城市樹木。
第ニ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可與實施主體商議,結合城市規劃、產業規劃,綜合產業功能、區域配套、公共服務等因素,將項目功能、建設計劃、運營管理、物業持有、持有年限和節能環保等要求,納入與實施主體簽訂的履約協議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施方案經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后,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條 更新區域內項目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等指標,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優化。鼓勵地上地下立體開發建設,科學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第二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出讓的,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可采取協議出讓或公開招拍掛(含帶方案、帶任務招拍掛)方式辦理供地手續。采取帶方案招拍掛方式的,可將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中確定的規劃控制要素及產業條件等納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確,相關內容載入土地出讓合同。符合劃撥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土地,按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更新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通過協議搬遷、房屋征收、房屋買賣、資產劃轉、股份合作等方式實施。城市更新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通過市場租賃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權。城市更新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權的,經充分征求原建筑權利人意見后依法實施。
第ニ十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中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土地,可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將其閑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構筑物,納入城市更新項目整合實施。
第二十八條 城市更新項目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因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標準設置的,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項目,探索城市更新中政府與居民合理共擔機制、政府和社會資金合作建設等模式。
第三十條 設立城市更新基金,鼓勵通過國企、大型開發商、風險投資公司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為推進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第三十一條 鼓勵積極利用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籌集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支持城市更新資金籌措。
第三十二條 符合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城市更新項目,享受相關財稅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由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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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甘肅省《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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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臨律-甘肅省《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