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對房屋拆遷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進行了詳細規定,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有效期的通知 滬府發〔2017〕30號 各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有效期的通知
滬府發〔2017〕3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2012年8月市政府批轉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滬府發〔2012〕73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府發〔2012〕7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8日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報請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
(二)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及租賃關系的調查資料、房屋評估報告及房屋評估鑒定結果;
(三)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四)用于補償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屬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需要提交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
(六)屬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記錄、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據保全法律文書及相關情況說明;
(七)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同時將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內容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三條(審理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理:
(一)聽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陳述,核實相關證據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補償的事實,并制作筆錄;
(二)組織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審理終止;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審理調解,或者經審理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于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30日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張貼。
第四條(審理中止)
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中止審理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的;
(二)補償決定需要以法院判決或相關裁決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終止,需要變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
(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書面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
(五)其他因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條(居住困難戶的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難條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區(縣)人民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征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意見。征詢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征詢,也可以在審理調解時當場征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書面征詢發出之日起5日內不提出書面審核申請,或者在當場征詢時,不提出書面審核申請的,視作放棄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第六條(補償決定的內容)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具體補償方案(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應當補償的項目);
(五)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六)區(縣)人民政府名稱、補償決定日期并加蓋公章。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七條(文書送達)
補償決定文書(包括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審理調解通知、補償決定書等)應當送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并留有送達的證據。
補償決定文書應當直接送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采用公告送達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告欄及區(縣)人民政府網站等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八條(補償決定的執行)
補償決定送達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執行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區(縣)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
第九條(組織實施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條(參照適用)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項目所涉行政裁決的強制執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強制執行,其執行模式參照適用《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
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強制執行,由裁決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強制執行,由拆遷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強制執行,由房屋征收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7月30日
●《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6月30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關于加快推進本市舊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見》首要目標是2000年前建成功能不完善、設施不健全的老舊小區,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查處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規定》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罰程序做出了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對違法建設采取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和罰款的處罰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已于2018年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三次修正: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已于2018年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次修正: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浦東新區貫徹落實〈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崇明區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金山區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崇明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標準的意見》自2021年3月29日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黃浦區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若干意見》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松江區關于切實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完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確定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標準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對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流程做出了規定,將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定》將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辦法》對征收安置住房設計做出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征地房屋補償爭議協調和處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2020)》最新版已公布實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奉賢區關于貫徹〈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7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對房屋拆遷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進行了詳細規定,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