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6月30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延長《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有效期的通知 滬房規范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延長《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有效期的通知
滬房規范〔2021〕1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有效期予以延長5年,延長至2026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2〕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準確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現將在實際操作中涉及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房屋征收補償中涉及相關價格的涵義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中的“評估均價”,是作為確定相關補貼標準的計算參數。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經復核、鑒定后有變動的,評估均價不受其影響。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中的“折算單價”,是作為認定居住困難戶使用的參數。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單價標準時,應當參照房屋征收范圍內使用的政府定價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確定。
二、關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征收補償
征收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管房屋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在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時,應當書面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三、關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征收補償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積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積分別計算貨幣補償款,合并后的貨幣補償款為該房屋的補償金額。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貨幣補償款,用居住房屋進行調換并結算差價;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貨幣補償款進行折算。
四、關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或者死亡的,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的確定。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的,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協商變更承租人,變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自行協商確定承租人。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各當事人之間仍未協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圍內的第三方公信評議機構組織協商。協商一致的主體作為補償協議簽約主體;協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據協商結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規定書面確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確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五、關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理經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實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經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經建立租賃關系,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且租賃關系延續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為認定依據:
(一)當時的房屋租賃協議;
(二)租金交納證明;
(三)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戶口報在被征收房屋內的證明。
六、關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房屋,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表所列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
房屋類型 換算系數
公寓2.06
獨立住宅1.83
(花園住宅)
新里住宅1.82
新工房(有電梯、成套)2.00
新工房(無電梯、成套)1.98
新工房(無電梯、不成套)1.94
“兩萬戶”新工房1.65
舊里住宅1.54
簡屋1.25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用于居住并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1/2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筑面積。
七、關于非居住房屋的認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中所稱的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認定:
(一)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應當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三)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四)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八、關于本意見施行日期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關于加快推進本市舊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見》首要目標是2000年前建成功能不完善、設施不健全的老舊小區,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查處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規定》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罰程序做出了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對違法建設采取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和罰款的處罰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已于2018年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三次修正: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已于2018年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次修正: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浦東新區貫徹落實〈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崇明區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金山區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崇明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標準的意見》自2021年3月29日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黃浦區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若干意見》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松江區關于切實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完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確定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標準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對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流程做出了規定,將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定》將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辦法》對征收安置住房設計做出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征地房屋補償爭議協調和處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2020)》最新版已公布實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奉賢區關于貫徹〈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7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徐匯區關于貫徹落實〈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2012年施行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9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臨律-《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