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市《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江蘇省南京市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 寧政規字〔2022〕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
江蘇省南京市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
寧政規字〔2022〕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以下簡稱“省《辦法》”),切實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
一、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的確定
(一)江蘇省南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按照省《辦法》規定予以確定,用于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其中,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以下簡稱“抵繳”),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以下簡稱“不抵繳”),其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二)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每年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按照省《辦法》規定測算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保障方式和個人繳費的處理
(一)保障對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按照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
(二)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個人繳費按照省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標準,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為其逐期代繳保費。政府補貼部分按照其代繳標準的10%確定。
三、個人分賬戶資金余額的處理
(一)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達到符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個人分賬戶資金余額。
(二)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選擇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的70%部分用于按照規定逐期代繳保費,達到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該部分剩余資金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定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對征地時已滿60周歲及以上的保障對象,社會保障費的70%部分與其年滿60周歲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社會保障費的30%部分平均分10年(其中第10年含利息)于每年12月劃入個人賬戶(首次劃入時間為保障對象首次領取或者重新核定待遇當年度的12月),并按照劃入個人賬戶的額度除以139計算待遇,從次年1月起按月增發。
(三)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選擇不抵繳的,按照規定逐期代繳保費后,達到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將其個人分賬戶資金余額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其年滿60周歲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四)保障對象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達到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選擇抵繳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余額如超出社會保障費的30%,超出部分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定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不足30%(含),按照本條第二項平均分10年劃入個人賬戶的規定執行;選擇不抵繳的,按照本條第三項規定執行。
四、工作責任和分工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具體包括保障對象名單產生、審核確認、社會保障費用安排落實等。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有關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憑證出具、劃轉、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管理等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保障對象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的審核、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的辦理、社會保障待遇的核定和按時足額發放等工作;民政、農業農村、審計、醫療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職,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五、其他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日至本意見發布之日期間,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省《辦法》和本意見執行。其他未涉及事項按照省《辦法》規定執行。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0〕254號)同時廢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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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用標準》2022年未修訂繼續按照2012年施行標準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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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江蘇省南京市市《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