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邯鄲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邯政字〔2017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邯鄲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邯政字〔2017〕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邯鄲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邯鄲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河北省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邯鄲市征收本市中心城區內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適用《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邯鄲市中心城區的范圍:北至青蘭高速,東至環城高速—邯濟鐵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線,南至環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調總干渠,即國務院批準的《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209平方公里范圍。
第三條 房屋征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邯鄲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是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主體。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受市政府委托,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對各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有關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向其出具委托協議書。委托協議書應當明確委托范圍、權限、工作經費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實施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具備與房屋征收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服務人員以及其他必備的工作人員。接受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應建立征收專業人員、評估專業人員等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每年度進行公布。并對全市房屋征收專業人員、評估專業人員以及與征收相關聯的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意見。
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見。
第九條 河北省邯鄲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項目征收范圍,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區域內公布。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分割轉讓和分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賃;
(五)戶口的遷入;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工商、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征收工作需要,提供房地產交易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員基本情況;
(二)被征收范圍內居民房屋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被征收范圍內城中村村民房屋及宅基地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范圍內的構筑物、附屬物等;
(五)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等情況;
(六)被征收人擬選擇補償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需要公開的信息,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被征收居民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準,城中村的宅基地一般以宅基地證載面積為準。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宅基使用地證的,其使用性質及建筑面積或宅基地面積,由市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部門,自征收部門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做出書面認定。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組織國土資源、規劃、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四條 調查、登記、認定結束后,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要點,結合被征收人意愿,房屋征收部門應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該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市規劃部門預審。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補償方案前,應當委托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擬征收區域進行標準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產生應采取公開選舉或抽簽方式,受邀的估價單位數量應為不少于三家的單數。由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區征收部門,按照上述辦法產生擬征收范圍內的補償標準預評估房地產估價單位。區征收部門與預評估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六條 河北省邯鄲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標準評估、預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的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類型市場補償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預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總設計方案及交房條件等情況;
(四)過渡方式、期限和臨時安置過渡補助標準;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六)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
(七)獎勵標準;
(八)簽約期限;
(九)其他應納入的補償方案內容。
第十七條 由區征收部門組織區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環境保護、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對擬定的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論證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要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征詢意見截止后,將征求意見情況以及修改的情況再次公布,公布的時間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條 因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戶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第十九條 鼓勵城中村自愿實施改造。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民自愿實施村莊改造的,由村民自治組織按照《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邯鄲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提出改造意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征得95%以上的村民同意后,逐級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由區政府按程序實施征收改造。
第二十條 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劃出風險等級,作出風險預案,形成房屋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邯鄲市中心城區內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房屋200戶以上和市屬以上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序作出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房屋200戶以下(含200戶)的,由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提供所需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
第二十三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辦法及標準、簽約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及期限、安置房情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 委托征收實施單位進行房屋征收的,可以核定與征收補償工作相適應的工作經費并計入征收成本。工作經費原則上控制在征收補償安置總費用的3%以內。其內容主要包括:設計、評估、測繪、調查、摸底、取證、動員、訴訟、執行、拆除、垃圾清運等費用。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 河北省邯鄲市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助;
(三)因征收商業等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助;
(四)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
(五)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構筑物的補償;
(六)其它。
第二十六條 河北省邯鄲市對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同區域類似房地產市場價。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房地產評估備案證明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同一個被征收項目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征收范圍內較大的可由兩家以上房地產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房地產評估機構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報名;
(三)按照報名順序公布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評估機構名單后7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五)被征收人協商不成或不將協商意見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抽簽等方式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應采取抽簽等方式決定。
(六)評估機構確定后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評估委托合同。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地產評估工作。
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每年應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
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成立由估價、規劃、工程、定額、法律、征收、測繪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邯鄲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具體職責和運行方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指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照片等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評估機構應當向委托單位出具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7日,公開征求意見,存在錯誤的應予修正。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提供被征收范圍內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分別轉交被征收人。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評估有異議,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從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為最終認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在房屋征收中,房屋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應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征收估價中所必須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不提供相關資料,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查勘,致使房屋評估無法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以參照同區位、同類型的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鑒定。
第三十二條 河北省邯鄲市被征收房屋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由被征收人選擇。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二)工礦企業等專業性較強難以確定產權調換方案的,可以對其實行貨幣補償;
(三)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對其實行產權調換;
(四)產權人下落不明的,對其實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可以每月或每季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在簽約期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結構、樓層、差價計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六)停產停業補助等;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監制。
第三十五條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到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被征收房屋騰空后統一實施拆除。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實施,征收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合同,約定安全、進度等相關責任和義務。房屋征收完成后,對被征收房屋實施拆除期間,房屋征收部門致函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上述單位應積極配合,并在7日內中斷供電、供水、供氣、供熱。
第三十七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應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等社會保障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補償決定和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
(三)房屋所有權有糾紛,尚未依法解決或正在訴訟的;
(四)被征收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五)被征收人不進行協商的。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對被征收房屋勘察,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載明有關征收補償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被征收人搬遷期限應不少于15日。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搬遷。催告書送達10日后仍未搬遷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資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征收補償決定及送達文書;
(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相關資料;
(四)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五)強制周轉用房的有效證件;
(六)補償資金或產權調換的房屋;
(七)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單位不能擅自違法征收,擅自違法征收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征收,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房屋征收部門對全市的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擅自違法征收或擅自抬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等違規行為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上報市政府,責令其停止征收行為,并通知行政審批、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停止對其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房屋征收部門要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征收過程中違反政策規定和程序的,報市政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回遷安置房(產權調換房)辦理確權手續,按原面積或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免交房屋交易契稅。
被征收人持征收回遷安置協議和區征收部門出具的回遷人姓名和回遷套數的證明,辦理確權手續。
第四十九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法規辦理,政府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已摘牌但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到期未延期的項目,由摘牌企業籌措資金,征收部門按征收程序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十條 《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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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臨律-河北省《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