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內容如下: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內容如下: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主旨
本條是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由于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也會影響食品安全,因此,本條在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具體內容在各項中體現。
第1項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有三類: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兌制的假酒。1998年的山西朔州假酒案就是用甲醇加水勾兌散酒,導致27人死亡,222人中毒,其中多人失明。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嬰兒奶粉、添加吊白塊的米粉等。三是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如地溝油等。
第2項除禁止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外,新法增加了禁止生產經營該類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本法第26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禁止生產經營。
第3項禁止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這是新增加的內容。2014年7月發生了“福喜事件”,有媒體報道認為,上海福喜公司使用了過期的冷凍原料肉品加工肉餅,引起軒然大波。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應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實踐中,還存在使用過期的食品添加劑為原料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情況,需要加以規范。據此,此次修改增加了本項內容。
第4項禁止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這是新增加的內容。本法第26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等,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才能使用,且應當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使用范圍和用量限度內才能使用。對于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因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禁止生產經營,以保證食品安全。
第5項禁止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本法第26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禁止生產經營。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米粉等,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孕婦等食用的主輔食品等。由于這些特定人群主要從這些特殊主輔食品中攝取營養成分,或者對食品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如果這些食品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從食品中攝取足夠的養分,影響身體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安全。安徽阜陽的“大頭娃娃”事件就是因嬰兒食用的奶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的。
第6項除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外,新增加了禁止生產經營該類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這是因為添加該類食品添加劑也可能影響食品安全。“腐敗變質”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經過微生物作用使其某些成分發生變化的現象。腐敗變質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一般含有沙門氏菌、痢疾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導致食物中毒。“油脂酸敗”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在儲存過程中經微生物、酶等作用,發生變色、變味等變化。“霉變”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時表面可見霉絲和霉變現象,這種霉菌毒素在高溫高壓條件下,也不易被破壞,使食品、食品添加劑有較強的毒性。如前幾年發生的陳化糧事件,就是因為陳化糧中的黃曲菌霉超標。
第7項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蟲,人們在食用這類肉類及其制品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發生病患甚至死亡。
第8項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9項除禁止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外,新增加了禁止生產經營該類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包裝材料一般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天然纖維、玻璃等制品。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防止食品污染。對于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因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不能生產經營。
第10項除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外,新增加了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法第67條規定,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第71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的內容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通常只在一定期限內才能保持相應的營養水平和衛生標準,超過這一期限,就易發生變質,食用超過保質期或者添加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容易引起中毒或者其他疾病。本項規定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包括篡改、倒簽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行為。
第11項除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外,新增加規定了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食品添加劑。本法第150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本法第67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并對標簽應當標明的事項進行了明確。第70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標簽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質量特性、安全特性、使用說明的描述,購買者可以借助標簽進行選購。
第12項禁止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如《鹽業管理條例》規定,對碘缺乏病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用鹽。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第13項是兜底條款,禁止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如用回收食品添加劑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添加劑,添加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添加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內容共含多少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六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十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二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六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共含多少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一款第一項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