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出爐致力解決無證唯一住宅問題, 廣西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
廣西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的通知
各城區政府,柳東新區及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相關單位:
2021年5月17日下午,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現將該《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6月1日
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
為妥善處理征地拆遷中農村村民無證“唯一住宅”歷史遺留問題,加強我市城區(新區)征地拆遷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的認定、補償安置行為,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
一、《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所指的無證“唯一住宅”,是指在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紅線范圍內,對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合法的用地、建筑審批手續或房屋產權證件,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前或下達(含會議下達)土地預(代)征通知前建造的,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唯一專門用于居住的磚混結構或磚木結構的住房。
二、廣西柳州市在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紅線范圍內,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房屋,可以認定為無證“唯一住宅”:
(一)房屋的所有人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獨立戶,或雖未分戶但已達到法定婚齡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該成員不是其中一個必須跟父母一起居住共享一處住宅的子女;
(二)房屋的建造時間必須是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前或下達(含會議下達)土地預(代)征通知前;
(三)房屋為該村村集體組織成員及其家庭成員長期居住使用,且為相對獨立和具備生活居住條件,符合住宅建筑規范要求(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m,且其面積不應大于室內面積的1/3;坡屋頂房屋,其室內一半面積的凈高不應低于2.1m)的住宅。
三、廣西柳州市申請人在本村范圍內的有證房屋或無證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無證“唯一住宅”:
(一)征地公告發布后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或者屬于2020年7月3日以后違法占用耕地興建的住房;
(二)申請人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一方當事人主動放棄夫妻共同所有的有證住宅份額后又申請無證“唯一住宅”的;
(三)申請人因繼承取得的有證住宅且該住宅建筑面積超過應安置人口人均60m²,后又申請無證“唯一住宅”的;
(四)申請人主動放棄繼承有證住宅或出售、轉讓(含因債務被法院裁定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有證住宅后又申請無證“唯一住宅”的。
四、廣西柳州市城區政府(新區管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無證“唯一住宅”的認定工作,城區(新區)征遷工作部門結合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相關規定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認定:
(一)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或市政府有關部門發布擬征地公告或下達(含會議明確)土地預(代)征時,城區(新區)征遷工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建設項目征地紅線范圍內土地現狀的攝像和拍照工作。
(二)被拆遷人認為符合無證“唯一住宅”認定條件的,在房屋入戶調查時向城區(新區)征遷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需載明建房人(房屋歸屬人)、建房時間、居住起始時間等事項,并需同時在申請報告中作出個人承諾(承諾本人申請認定的無證“唯一住宅”房屋占地無權屬爭議、房屋歸屬無糾紛,且符合《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第二條”規定的條件,若有虛假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提交的申請報告還需申請人簽字按手印、村民小組長簽字、村委簽字蓋章,并附申請人的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三)城區(新區)征遷工作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被拆遷房屋所在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城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建設、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核查。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城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等相關部門,在收到城區(新區)征遷工作部門的核查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將各自核查意見按時反饋給城區(新區)征遷工作部門。
(四)城區(新區)征遷工作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核查意見將初審符合無證“唯一住宅”的名單和相關內容(含:被拆遷人所在村組、房屋座落及建房時間、房屋建造人及長期居住人情況、建房占地面積及建筑面積、房屋占地及房屋歸屬有無權屬爭議、被拆遷人的直系親屬及其關系等),在被拆遷人的居住地及所屬村委,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并拍照留存),公示期為7日。
(五)公示期滿后,若無他人提出異議或異議經查證不屬實的,由城區(新區)征遷工作部門報城區政府(新區管委)進行確認(蓋章);如有他人提出異議并經查證不符合認定無證“唯一住宅”的,按無證建筑予以處理。
五、經認定的無證“唯一住宅”,即對無證“唯一住宅”除按《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進行置換安置的建筑面積外,其余建筑面積按照建設項目實施時我市的無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對認定為無證“唯一住宅”的被拆遷應安置人口進行安置。
六、在征地拆遷中,無證“唯一住宅”應安置人口的認定,原則上以項目征地公告發布日或批準預征地之日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的家庭戶和人口數為準,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不在戶籍簿上,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列入安置人口:
1.原有常住戶口本上未達到轉業安置條件的現役軍人;
2.原有常住戶口本上遷出的在讀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的學生;
3.原有常住戶口本上遷出的服刑人員等。
(二)在戶籍簿上,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非家庭成員或非直系親屬戶籍落在被拆遷房屋,但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正式成員的“掛靠戶”人口;
2.之前已經享受了一次(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的;
3.夫妻雙方均為再婚人員,戶籍遷入被拆遷房屋地址時間不足三年的一方配偶及其隨遷子女。
(三)除本意見已有規定外,對情況特殊的夫妻、家庭直系親屬,是否納入應安置人口,由城區(新區)征遷部門按相關規定采取一事一議予以認定。
七、廣西柳州市經認定為無證唯一住宅,且被拆遷的實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達到或超過下列標準的,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按以下標準進行置換安置:
(一)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數為1人的,其置換安置的建筑面積為100m²;
(二)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數為2人的,其置換安置的建筑面積為150m²;
(三)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數為3人的,其置換安置的建筑面積為200m²;
(四)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數為4人及以上的,其置換安置的建筑面積按60m²/人計算,但置換安置總面積最大不超過450m²。
八、被拆遷住宅房屋實際建筑面積小于《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第七條(一)至(四)項置換安置的建筑面積的,則以其實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置換安置。不足部分面積的安置房可以按600元/m²價格購買。
九、對本指導意見認定的無證“唯一住宅”被拆遷人,因建設項目無安置房源和無集中安置回建地而實行零星安置,若被拆遷人符合申請建房條件且獲得建房批準手續的,可按批準的宅基地面積一次性給予宅基地1000元/m²的用地補助(含回建地的土地費及“三通一平”費用,具體補貼標準在項目拆遷補償方案中明確)。
實行上述宅基地安置補償的,對認定為無證“唯一住宅”,按以下面積標準給予600元/m²貨幣補償(不含裝修補償及獎勵),其余的面積按無證建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應安置人口數
可按600元/m²補償的面積標準
剩余建筑面積磚混結構按200元/m²、磚木結構按170元/m²補償)
1
100
2
150
3
200
4人及以上
按人均60m²計算,但最大面積不超過450m²
十、對符合分戶建房條件但沒有單獨建有住宅房屋的應安置人員,在實行整村改造拆遷或拆遷其與家屬共同居住的房屋時,可以按《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第七條規定的安置面積標準,并按600元/m²的價格購買安置房。被拆遷人已有有證住房,但有證住房面積不足本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的,可以按600元/m²的價格購買不足部分面積的安置房。
十一、被拆遷人根據《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相關規定而獲得的拆遷應安置面積,只是其享受拆遷安置的最大面積資格權,若被拆遷人選擇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積超過其應安置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須按一定的價格繳納差額部分的購房款(具體價格在項目拆遷補償方案中明確);若被拆遷人選擇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積小于其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對剩余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給予600元/m²的補償。
十二、“城中村”整村改造項目范圍內無證“唯一住宅”的認定,按照《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規定的認定程序執行;整村改造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對無證“唯一住宅”另有補償安置規定的,按其方案規定執行。
十三、《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柳國土字〔2014〕42號)同時廢止。在本指導意見施行之前已經實施征地拆遷的項目,其無證“唯一住宅”的補償安置仍執行原來的補償安置政策。
十四、《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僅作為市本級征地拆遷工作中對無證“唯一住宅”的認定和補償的指導意見,不適用于對違法建筑違法占地行為的處理。如今后對此類問題有不同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五、《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由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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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柳州市《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2021年修訂)》出爐致力解決無證唯一住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