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海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非村集體成員非法購買土地建造的房屋不給補償, 廣西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 北政發〔2016〕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
廣西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
北政發〔2016〕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2月29日
廣西北海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搬遷管理,切實維護征地范圍內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公平、公開、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紀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及《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
一、調整部門職能
明確市轄區政府在征地搬遷工作中的主體地位,真正把征地搬遷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到位,實現權責統一。將市國土資源局原承擔房屋用地權屬認定職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承擔的補償資料審核職能統一下放到市轄區政府負責。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負責簽訂完善各種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及其他補償資料,經市轄區政府審核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備案。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要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職能,加強對項目征地搬遷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協調。
二、實行評估補償機制
(一)項目用地范圍內需搬遷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含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成本價進行評估,結合《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第四點確定補償。對可遷移設備,評估確定其搬遷費用;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成本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其補償費用(按殘值補償);對合法經營的企業,評估確定其因搬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費。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時點的確定以及評估結果的復核與鑒定等。
(二)經濟果林(含零星果樹) 的補償由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市農業局等主管部門提供的合理種植密度等技術指標,按評估確定其補償費用,果林評估補償面積不得超過實際被移植果林面積。
三、完善征地補償及獎勵制度
(一)在嚴格執行北海市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同時,各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從有利于控制征地成本出發,按不突破《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頒布前市政府批準執行獎勵的最高標準為原則,對相關集體經濟組織或權利人給予適當獎勵,并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由市轄區政府以一事一議形式請示市政府批準執行。
(二)廣西北海市集體土地征收青苗補償標準:一般青苗補償費(耕地、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及未利用地)每畝4000元;有魚蝦等養殖水面的青苗補償費每畝6000元;沒有魚蝦等的養殖水面的青苗補償費每畝4500元。
(三)被搬遷戶在市轄區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和完成房屋搬遷的,市轄區政府可按每戶1萬元給予獎勵。
四、統一房屋補償類型及標準
在實行評估補償的同時,由市轄區政府對被搬遷的房屋(建構筑物)按以下情形進行認定補償。
(一)被搬遷戶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手續之一的,其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
1.土地證書,包括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等;
2.房屋產權證書;
3.經批準的規劃、報建手續;
4.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準文件。
(二)被搬遷戶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無法提供上述(一)所列用地相關手續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1.1999年1月1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
2.1999年1月1日后至征地預公告前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經市轄區政府認定可以補償的,其補償標準如下:
(1)每戶宅基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含多處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人均建筑面積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評估價60%補償。
(2)每戶宅基地面積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評估價95%補償;人均建筑面積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評估價的55%補償。
3.征地預公告后建造或被依法認定為違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在有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后,房屋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可按重置價的20%申請房屋拆除誤工補助。對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實行拆除,且不給予任何補助。
(三)符合規定的經營性的生產、加工等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按評估的重置價結合成新,按現值(殘值)補償。其中農業生產管理房的規模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規定執行,建筑面積在規定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按評估重置價進行補償,超出規定標準的,按違法的房屋處理。
(四)被搬遷戶不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搬遷范圍內非法購買土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給予補償。
(五)經有權限的職能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按有效時限評估補償。
五、規范房屋搬遷實施程序
(一)調查確認。《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市轄區政府按要求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工作,對擬征地范圍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權屬、面積、用途和建筑時間以及苗木種類、規格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填寫《房屋調查表》和《其他附著物登記表》等表格。調查結果應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相關人員無故不到場或拒不簽字的,要在調查登記表上作出說明,并由在場的所在地村、居委會干部簽字見證)并將上述調查登記結果在被搬遷戶所在的村(居)民小組張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或有異議經更正的,分別由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轄區國土分局和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對調查情況等進行確認,并出具意見。
(二)委托測繪、評估。北海市土地房屋測繪、評估候選機構庫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負責依法組織建立,并由相關部門負責監管。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要按規定在建立的測繪、評估機構庫中選定測繪、評估機構,然后及時與測繪、評估機構完善相關委托手續,同時提供征地范圍內經確認的有關調查資料,并全力做好配合開展評估及監管工作。
1.測繪機構對征地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和構建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等進行測繪,并根據調查結果按有關征地搬遷補償的技術要求出具房屋、構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等項目的總體平面圖和分戶平面圖交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
2.評估機構應當按委托的要求及時組織人員依法依規對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構建筑物)及相關設施等進行實地調查評估,做好拍攝、錄像等影像資料,并妥善保管。相關工作人員和權利人應當在實地調查記錄表等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評估機構負責如實并及時向委托單位提供初步評估結果。
3.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收到評估機構提供的初步評估結果后,應將初步評估結果在適當的地點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根據需要安排評估工作人員對初步評估結果現場解釋,存在錯評或漏評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正。
4.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提供正式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結合評估報告按規定標準編制《房屋及其他構筑物補償計算表》,并經權利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確認簽字。
(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根據市轄區政府批準的《房屋及其他構筑物補償計算表》,按規定與權利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四)支付補償款。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在協議簽訂后三個月內全額支付補償費用,落實搬遷安置工作,并及時組織清場,實行“凈地”移交業主單位。
六、強化房屋搬遷安置管理
(一)界定安置人員范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遷人員可享受搬遷回建安置:
(1)戶口在被征地搬遷范圍內屬集體經濟組織的且享有土地補償分配權的成員(原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空掛戶及掛靠遷入人員除外);
(2)升學前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學生,入伍前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屬義務兵、士官(三級以下)序列的現役軍人;
(3)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服役或升學把戶口遷出原籍地,退役或畢業后不在國家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且將戶口遷回原籍地的;
(4)服刑人員在服刑前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5)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養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有法定收養證的且征地前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6)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未遷出的已婚人員,在搬遷范圍內有房屋且長期居住,在其配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過宅基地安置的;
(7)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戶口不在被征地搬遷范圍內的被征地搬遷人員;
(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遷人員可享受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未有孩子但配偶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已婚夫婦除外);
(2)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該子女已結婚的除外)。
安置人口計算從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為準(含領取結婚證及獨生子女證時間),在簽訂搬遷安置協議前死亡的人員不給予安置回建宅基地。
(二)規范安置人員程序。
1.市轄區政府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調查并對安置人員進行初步界定確認。
2.安置人員初步界定確認后,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應將安置人員情況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間安置戶或相關人員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應在異議提出后組織鎮(辦事處)、村(居)委會進行核查、更正。
4.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更正的,由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確認并報市轄區政府審批。
(三)明確搬遷安置方式及標準。
1.廣西北海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分為貨幣補償和安排回建地兩種安置方式。采取安排回建地方式安置的,統一按市轄區政府審定的安置人員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以人均20平方米計算,每戶回建宅基地最高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具體標準為:
(1)屬1人戶的,原則上與近親屬合并安置;如屬孤寡老人、五保戶的,由市轄區政府負責安置;
(2)屬2人戶的,每戶48平方米;
(3)屬3人戶的,每戶60平方米;
(4)屬4人戶,每戶80平方米;
(5)屬5人以上戶(包括5人戶),每戶100平方米。
符合上述回建宅基地安置條件的被搬遷戶,只限屬2人戶的,經申請獲批準后可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購買12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2.廣西北海市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的,除對其應補償房屋評估補償外,對應的宅基地根據區位現狀條件參照國有出讓地評估價總額的60%給予補償。
3.對于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戶口不在被征地搬遷范圍內的被搬遷戶,可以憑權屬證件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權屬登記宗地為單位計算回建用地面積,具體標準如下:
(1)證件占地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申請并獲批準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大于證件面積部分,須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繳納有關費用;
(2)證件占地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可申請安排不超過80平方米的宅基地;
(3)證件占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請安排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證件占地面積大于回建宅基地面積部分,根據區位現狀條件參照國有出讓地評估價總額的60%給予補償。
4.被搬遷戶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結婚登記的可申請分戶安排回建宅基地,未結婚登記但分立戶口簿的與家庭父母視為一戶安排回建宅基地,若父母雙亡的,可與其他親屬合并安排。
5.在本市已享受過征地搬遷安置及房改安置的不得再安置回建宅基地。
6.在集體土地上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已故無人居住的房屋,原則不安排回建地,房屋按評估給予補償,并參照國有出讓地評估價總額的60%對其宅基地給予補償,補償款由相關合法繼承人享受。
7.被搬遷戶自主解決過渡住房的,由項目業主單位給予被搬遷戶一次性發放臨時過渡費和搬家補助費(含搬家運輸費、人工費等)。臨時過渡安置費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時間以被搬遷戶搬離原有住房之日起計算,不足12個月按12個月計算,超過12個月按實際時間計算,搬家補助費標準為每戶1500元。
(四)建立困難戶安置保障機制。
在補償安置過程中,對人均房屋及其附屬構(建)筑物的補償費較低且按時簽訂搬遷協議的被搬遷戶實行安置困難保障機制(只限于一戶一宅人員,一戶多宅人員除外)。原則上市轄區政府結合實際按人均5萬元(含5萬元)以下合理確定最低保障標準(即保底價),對不足保障標準的,由搬遷戶提出申請,經市轄區政府批準,可補足不足部分。最低保障標準由市轄區政府確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七、加強征地搬遷資金管理
(一)預算管理。
市轄區所有建設項目都要編制征地搬遷成本預算。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具體負責編制預算工作。
1.預算編制內容及其依據。征地搬遷成本預算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征地報批費用、征地搬遷補償費用(含征地補償費、房屋搬遷補償費、回建地及配套費、墳墓遷移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苗木移植費和獎勵費等)、困難安置保障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助金、服務性收費(含勘測定界費、權屬調查費、征地報批業主單位自行上繳的征地勞務費、評估費、測繪費和航拍費等)及征地搬遷工作經費等方面。預算編制的依據有:(1)項目征地預公告;(2)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圖;(3)范圍補償現狀圖(含相關攝影資料、影像圖等資料);(4)評估機構的初評結果;(5)服務性收費有關文件。
2.預算管理內容。具體內容包括:(1)預算審批。建設項目發布征地預公告后,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在調查確認或項目評估初步結束時按規定編制項目用地征地搬遷費用預算方案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市財政局審核,然后上報市政府審批。(2)預算執行。預算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各轄區政府按有關程序發放補償費,并且嚴格執行預算。在實際工作中,確實需要增加項目征地搬遷預算的,要按程序審批,增加幅度在10%以內的(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由市轄區政府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與市財政局審定;增加幅度10%以上的(總額100萬元以上),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與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項目預算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如果該項目客觀原因超過2年未能開展征地搬遷工作的,根據實際需要可重新編制預算。(3)費用結算。項目征地搬遷工作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由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整理有關資料并規定匯總,上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市財政局審核,并經市政府批復同意后對征地搬遷資金進行結算。結算工作完成后,按檔案管理的規定對每個項目進行歸檔管理。
(二)征地搬遷資金的撥付。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資金撥付方式由原預借款調整為預撥款。項目征地搬遷成本預算經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按成本預算金額的50%(不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進行預撥,后續資金按征地搬遷進度核撥。征地搬遷協議在項目成本結算再提供。
(三)加強征地搬遷資金蓄水池管理。
根據《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重大項目征地拆遷資金蓄水池的通知》(北政辦〔2010〕92號)規定,市轄區要設立年度“四定”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征搬遷資金池,額度統一為1000萬元。管理要求:1.由市轄區征地部門向所在市轄區政府提出申請,市轄區政府按使用條件審批并預借資金。2.征地拆遷資金蓄水池由市轄區財政局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專賬核算。3.項目征地拆遷資金到位后,市轄區政府要督促市轄區征地辦及時歸還原預借資金。因資金歸還不及時,導致征地拆遷資金蓄水池不能正常周轉的,由市轄區政府負責補充資金缺口,市財政不追加。4.每月終了后三個工作日內,市轄區政府向市財政報送本月征地拆遷資金蓄水池使用情況及累計使用情況,特殊使用情況及時報告。
(四)保障工作經費。
1.工作經費標準及分配比例。工作經費分為征地工作經費和房屋搬遷經費兩種。將原征地勞務費(上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部分除外)、工作經費和土地清場費等合并為征地工作經費,統一按每畝4500元計取。對已完善征地補償協議且完成土地“兩費”補償,存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未補償等遺留問題的項目(含收回已征補國有土地清場),按每畝2000元計取工作經費。涉及房屋搬遷的,按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0元安排房屋搬遷經費。
征地工作經費按以下比例分配:土地儲備項目征地搬遷工作經費分別按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97%(含遷墳工作經費)、市土地儲備中心1%、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1%、市轄區國土分局1%的比例進行分配。非土地儲備項目征地搬遷工作經費分別按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98%(含遷墳工作經費)、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1%、市轄區國土分局1%的比例進行分配。房屋搬遷經費主要由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安排使用。
2.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工作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辦公費、車輛使用費、誤餐費、誤工費、會議費、差旅費、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除外)補助費、獎勵金、聘用人員支出費、清場費(含房屋及建構筑物拆除、清理和運輸等費用)等費用。各市轄區政府和相關責任單位要加強征地搬遷工作經費管理,嚴格按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監督管理。
3.工作經費的撥付。為確保勘測定界、征地(房屋)調查、測繪、評估、征地報批和費用預算方案編制等前期工作順利推進,征地搬遷工作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在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市財政局和土地儲備中心根據項目的性質,先從相關業主單位預繳的征地款(或銀行融資款)中將約40%的征地搬遷工作經費撥給市轄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項目征地搬遷費用預算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再將剩余的全部工作經費撥給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資金到賬后,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要及時按規定比例足額將工作經費撥給各相關責任單位;同時市轄區政府要根據項目遷墳數量及工作難易程度對遷墳工作經費作出統籌安排,及時撥給參與遷墳的民政部門,確保遷墳工作有序推進。房屋搬遷經費由市財政局或土地儲備中心在項目征地搬遷預算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一次性撥到市轄區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
廣西北海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由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負責解釋。原《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北海市轄區征地拆遷附著物補償標準標準的批復》(北政土字﹝2008﹞68號)同時廢止,之前市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建設項目依法收回國有農、林、漁場等國有土地的,青苗、地上附著物(含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及房屋搬遷安置參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原征地搬遷成本費用預算已經市政府批準或已實施補償安置工作但未完成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直至完成補償安置工作。合浦縣、潿洲管委會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或另行制訂方案報政府批準執行。
●廣西《北海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試行)》多處宅基地人均面積超過12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不予置換: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北海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試行)》與之前出臺的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北海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北海市轄區征地搬遷園林綠化苗木移植費補償標準》自2014年6月8日起實施2023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廣西北海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非村集體成員非法購買土地建造的房屋不給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