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選擇貨幣補償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搬遷將予以房屋價值20%的獎勵,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長政發〔2021〕6號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長政發〔202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2021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執行和實施好《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二條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是對《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具體細化和必要補充。
第三條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必須嚴格遵照《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和本細則實施。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
第五條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縣房屋征收經辦中心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本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調查、登記,編制征收補償方案;
(二)進行征收補償政策宣傳、解釋,就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
(三)協助組織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以及組織對被征房屋的拆除等。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各項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和用地使用情況進行登記調查,建立健全分戶檔案,留存影像資料,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在擬征收區域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結果和核實電話,對遺漏或不實的要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長白朝鮮族自治縣稅務局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與實施時間;
(三)征收補償費用籌集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五)房屋征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補助、獎勵標準和計算方法,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區域內超過50%(不含本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并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行政文書及分戶評估報告送達時,被征收人拒絕接收的,可邀請鄉(鎮)、社區(村)或者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簽名或蓋章,采用拍照、錄像記錄送達過程。
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采用在部門或政府網站公告送達,同時在醒目位置張貼,并邀請鄉(鎮)、社區(村)等代表到場見證。
第十四條 縣信訪局按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制定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未經評估或評估結論不可實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建立資金專戶,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公告應載明以下事項:征收項目、征收主體、征收實施時間、簽約期限、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責成擬征收區域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村)對被征收人進行征收動員,積極配合征收部門共同做好征收補償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縣房屋征收部門依法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給予公平補償及獎勵。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廣播電視、通訊、電力光纜及各種管線等公用設施,需遷移及重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在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拒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應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
第二十三條 強制執行工作中,有關部門必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四條 已完成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現場核驗統一組織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占有、損壞、拆除已被征收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將被征收人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加強對征收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紀委監委、縣審計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由縣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縣政府網站,向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發出評估邀請。
第二十八條 自房屋征收評估報名公告發布后,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及其業績、估價師職業等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內,被征收人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選擇評估機構。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或者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選定。采用投票方式確定時,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得票數應當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時,應當組織被征收人代表、基層組織代表及評估機構代表參加,邀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并全程錄像。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條 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由征收部門、注冊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人見證,有關情況應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一條 征收評估報告應當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至少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加蓋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復核或者鑒定工作。對改變原評估結果或鑒定存在技術問題的,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重新出具評估報告。仍有異議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對未申請復核或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鑒定的,原始評估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三十三條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非住宅部分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應當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附屬設施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三十四條 征收已登記的房屋,性質、用途和面積以產權證書和登記薄記載為準,產權證書與登記薄不一致的,以登記薄為準;未登記的房屋,經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定、處理并對其結果進行價值評估。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權為出讓性質的,應當根據土地證照上載明的出讓年限、用途等因素,由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其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第三十六條 對被征收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規劃審批手續,并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未登記房屋建筑的補償,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產權管理、房屋征收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認定小組,按相關標準予以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未超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設成本結合新舊程度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主動完成搬遷的,予以原房屋面積20%的獎勵;在征收簽約期限之后、政府下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前簽約的,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予以原房屋面積10%的獎勵;在政府下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后,不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回遷安置樓一層或一、二層為非住宅的,選擇五層的不找樓層差價,選擇其它樓層的應結算樓層差價。回遷安置樓一至六層為住宅樓的,選擇一、五層的不找樓層差價,其他樓層應結算樓層差價;六層帶閣樓(贈送閣樓)按三、四層樓層差標準結算樓層差價。回遷安置樓為高層,選擇住宅基礎層原則上不找樓層差價,選擇其他樓層應結算樓層差價。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為多層住宅樓的,安置多層住宅樓同等樓層的﹐不結算樓層差價;安置其他樓層的,需結算樓層差價。安置高層住宅樓的,住宅基礎層的不找樓層差價,其他樓層結算樓層差價。選擇安置多層住宅樓,樓層差價每平方米不得高于150元;選擇安置高層住宅樓,每層樓層差價每平方米不得高于30元。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予以原房屋評估價值20%的獎勵;在征收簽約期限之后、政府下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前,簽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予以原房屋評估價值10%的獎勵;在政府下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后,不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用途為生產、經營等非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載明的建筑面積征一還一。
第四十二條 商企房屋的征收補償,選擇異地新建或產權調換的,需經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專題會議研究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三條 各類生產經營非住宅房屋、附屬物、廠區配套設施及機器設備搬遷費用等補償,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動產權證書記載或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和住宅兼經營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下列標準執行: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自簽訂征收與補償協議之日起至回遷安置用房交付給被征收人后3個月止。
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為12個月。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產生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給予補償。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發,超過半個月的,按整月計發。
第四十六條 對于零售服務行業和加工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認定面積的評估價值的8‰/月計算。
如被征收人有異議,可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后,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七條 征收房屋實際用于經營的(住宅兼經營)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按住宅補償。根據實際情況,能夠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并經營3年以上的,按照實際面積的80%予以認定經營面積;能夠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并經營3年以下的,按照實際面積的60%予以認定經營面積。認定經營面積部分按照評估機構出具的住宅兼經營評估價值給予補償。未認定為經營面積部分按原產權性質予以補償。
不宜回遷安置至居住區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經雙方協商采取其他方式補償安置。
第四十八條 回遷安置房的選擇,應當按照簽訂協議的先后順序選擇或抽簽選擇。
第四十九條 對建國前軍人和老烈屬、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分類施保戶及建國后的烈屬,免費擴大8平方米;對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低保對象中的普通低保戶和建國后殘疾軍人,免費擴大4平方米;殘疾證載明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免費擴大2平方米。免費擴大部分的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五十條 征收有照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原有照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補足到45平方米,繼續享受補助及獎勵政策。
第五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騰空地段內選擇產權調換且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每照400元/月的標準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未按約定期限交付回遷安置房,造成逾期回遷的,自逾期當月起在原標準基礎上,增加200元/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半個月按半個月計發;超過半個月按整月計發。
縣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或者在拆除期限內申請原房過渡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
第五十二條 在過渡期內遇有采暖期的,按每一采暖期1500元/戶的標準給予采暖補助費。
第五十三條 征收住宅房屋,每戶一次性給予1800元的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的房屋被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予補助。
第五十四條 回遷安置房屋為毛坯房的,給予被征收人每套9000元的基本入住補助。
第五十五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長白朝鮮族自治縣稅務局等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停期限屆滿后,暫停事項自動解除。
第五十六條 對涉及政策調整、資金支出等重大事項,由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對于下達房屋征收決定的地塊,房屋征收相關部門要在規定的征收程序及其時限內完成相關征收工作,避免延長征收時間,造成房屋征收成本的增加。
第五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單位要實行“四公開”原則。即:分戶核量公開,補償方案公開,烈屬、建國后殘疾軍人、分類施保戶、低保戶、三級以上殘疾人員補償名單公開,征收補償結果公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范圍、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相關事項手續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長政發〔2018〕9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條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由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不予補償: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選擇貨幣補償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搬遷將予以房屋價值20%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