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回遷安置房面積為36㎡、45㎡及45㎡以上三種,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的通知 白山政發〔2006〕4號 八道江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的通知
白山政發〔2006〕4號
八道江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
現將《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和省政府關于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工作要求,結合市區實際,制定《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
第二條 《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適用于市政府確定的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所稱市區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平房密度大、建設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房屋質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區域。
第二章 市區棚戶區改造運作辦法和要求
第四條 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項目資本金不得少于項目總投資額的20%。
第五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土地使用權,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
第六條 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以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方式進行,鼓勵以產權調換方式進行拆遷安置。
第七條 分期實施的棚戶區改造建設計劃,須由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第八條 近3年內,開發建設單位凡在拆遷安置補償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拆遷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均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須持市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查意見書》,方可到土地、建設、稅務等部門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棚戶區地塊后,必須與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承諾書》。
第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棚戶區改造工程的房屋拆遷,統一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工程的配套建設。
第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各項收費由開工前收取變為開工后收取。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發放,須經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方可辦理。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回遷戶和房屋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棚戶區改造中,按安置回遷的建筑面積和公益性用房的建筑面積再增加0.2的容積率,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其余開發建筑面積,不享受優惠政策。
應享受優惠政策的面積,由市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 在市區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居民回遷用房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所需建設用地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含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其他建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市區棚戶區改造。
第十六條 市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原則上免繳省、市政府有權決定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經營性收費。減免的各項收費見附件。
第十七條 對市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省政府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照顧。對符合條件的改造項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免征契稅;棚戶區居民因拆遷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稅。房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部分,暫不征收營業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減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第十八條 拓寬房地產開發投融資渠道。積極向銀行推薦誠實守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市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爭取金融機構的支持。對在建工程項目資金投入30%以上的,允許進行抵押貸款。建立規范的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及時補充擔保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各類經濟組織及民間資金介入,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貸款擔保,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支持個人合理的住房消費。
第十九條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提高貸款比例,簡化貸款手續,支持棚戶區改造,滿足承貸人合理的資金需求。突破對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和貸款人必須具有市區常住戶口的限制。設置資金沉淀率警戒線,逐步實現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的統一調劑和調度。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應繳納的各項費用,仍按法定渠道繳納。其中,土地出讓金由市財政統一收取,用于棚戶區改造。
第四章 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第二十一條 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面積為36平方米、45平方米及45平方米以上三種戶型,其中開發建設單位可根據拆遷區域內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45平方米以上的戶型面積。
第二十二條 安置各類戶型房屋超出被拆遷面積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交納擴大面積款;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外的,按實際銷售價交納擴大面積款。原面積拆一還一,不結算結構差價,但須交納樓層差價。拆遷面積超出回遷安置面積部分,按拆遷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被拆遷職工,可按有關規定支取使用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面積按市場評估價格與所安置的期房商品價格結算差價;擴大面積款按商品房銷售價繳納。一次性搬遷費和不可恢復設施補償費按市場評估價支付。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計算。
第二十六條 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產住房,其承租人要求貨幣補償的,對承租人按市場評估價的85%補償,對產權人按市場評估價的15%補償;對產權人補償所得資金由財政專戶存儲,作為政府投資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持貨幣補償協議書購買其他地段棚戶區改造房屋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生產經營用房及設備搬遷費用按市場評估價計算。
第五章 特困戶、低保戶的安置補償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特困戶,是指家庭主要成員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撫)養,或者家庭主要成員(指男戶主或單親家庭的女戶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被拆遷戶。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低保戶,是指持有非農業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第三十一條 對特困戶,免收8平方米以內的擴大面積款;對低保戶,免收4平方米以內的擴大面積款。特困戶、低保戶同時還可以以優惠價享受一般回遷戶所享受的8平方米以內的擴大面積。
第三十二條 無力交納擴大面積優惠價款且安置面積在36平方米以內的特困戶、低保戶,擴大面積部分為公產(含免收8平方米以內擴大面積部分),待回遷后按廉租房交納租金;如無力交納廉租房租金,可由房產管理部門記帳。
第三十三條 在被拆遷改造的市區棚戶區內居住的農村低保戶、特困戶,比照城市低保戶、特困戶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凡享受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房屋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
第三十五條 對特困戶和低保戶的確認,由八道江區政府會同市民政、監察部門共同認定,并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拆遷區域內的各種地下、地上管線及構筑物等由產權單位負責遷移,遷移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對無籍房的認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擁有共有權證而無法獨立居住的,不予獨立安置,待回遷后仍保留其共有份,也可由所有權人與共有份人自行通過貨幣方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 公產房承租人交納擴大面積款的,擴大面積部分產權歸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樓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磚混采暖樓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所得資金的30%作為房屋維修資金;70%作為政府棚戶區改造資金。
第四十條 對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臨時過渡期間子女上小學的,可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原就讀學校出具的介紹信,由市、區教育行政機關協調到臨時過渡區域內的小學借讀。
第四十一條 對少數無理取鬧、阻撓正常拆遷并拒不搬遷,甚至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由相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拆遷,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棚戶區改造拆遷中惡意炒房的,應予以嚴厲打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棚戶區的拆遷工作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所有優惠政策按拆遷檔案確定的范圍計算。
第四十三條 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當年棚戶區改造情況,對參與棚戶區改造的開發建設單位進行業績考核;如開發建設單位沒有按時履行《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承諾書》中確定的內容的,將依法取消其房地產開發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由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吉林省《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回遷安置房面積為36㎡、45㎡及45㎡以上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