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中村改造若干意見,《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住宅小區治理創新若干規定》11月1日起實施,全文來了, 《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住宅小區治理創新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9月22日通過,
《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住宅小區治理創新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2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住宅小區治理創新若干規定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推進浦東新區住宅小區治理創新,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營造安全有序、美麗和諧的高品質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浦東新區推進住宅小區治理創新應當貫徹“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理念,完善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職、各類組織積極協同、群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共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
浦東新區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共同參與的住宅小區治理模式。
第三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依據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務資源的制度,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推動執法力量、專業力量、服務力量下沉基層,統籌賦權、減負、增能相關政策,及時研究決定住宅小區治理的重大事項。
浦東新區房屋管理、城管執法、規劃資源、建設交通、民政、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職能,對住宅小區治理進行分類指導、協同管理。
第四條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小區治理和綜合執法工作,強化區域資源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等共同做好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聯系基層工作機制,定期走訪社區群眾,傾聽群眾意見建議,協調解決突出矛盾問題。
第五條浦東新區應當根據居民人口規模、居住狀況、公共服務資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設置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以服務居民為宗旨,組織開展居民自治,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依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居民戶數為居民委員會配備社區工作者。對于老齡社區、老舊小區等存在特殊情況的居民委員會,應當適當增加社區工作者。政府開發的社區公共管理、公共衛生、應急服務等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為居民委員會配備。
居民委員會應當以居民小組或者樓組為基本單元加強住宅小區管理。社區工作者負責日常巡查走訪、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條住宅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住宅物業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賃、環境綠化、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規定,履行自治公約和管理規約,依法配合社區治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結合物業服務情況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評價意見,納入本市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體系。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依法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配合。
第七條浦東新區應當加強居民自治能力建設,推進住宅小區建立基層黨組織牽頭,居民代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共同參與的議事協商機制,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賃、環境綠化、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公共事務進行民主協商,形成自治公約、管理規約。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居民委員會以居民小組或者樓(組)為基本單元,引導居民通過建立互聯網群組等線上或者線下方式有序開展鄰里互助和協商自治。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樓(組)長、互聯網群組管理人的溝通聯系,為樓組居民開展自我服務和協商自治提供指導、服務。
第八條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加強居民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將具備志愿服務條件、熱心公益的各類人員吸納進入社區居民志愿隊伍,納入社區統一調度和管理。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公共衛生或者其他專業志愿服務隊伍。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志愿服務隊伍以樓組、片區或者住宅小區為單元開展互助性、服務性、公益性志愿服務活動,并根據所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需要對志愿者進行相關培訓,為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提供必要場所和相應條件。
第九條因業主委員會無法選舉產生或者無法正常運作,可能引發公共安全事件、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根據居民委員會的報告,住宅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住宅小區所屬居民委員會在一定期限內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并在住宅小區內公告。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就居民委員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相關職責的方案征詢業主意愿,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征詢,經參與征詢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住宅小區管理規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居民委員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應當遵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規范,代行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期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盡快推動業主委員會組建或者改選。
第十條浦東新區應當建立居民需求訴求響應機制。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居民實際需求和困難,并在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及時回應解決居民實際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及時排查獨居高齡老人、困境兒童、孕產婦、重大疾病患者、殘障人士以及困難群眾等人員情況,動態編制人員和需求清單,開展精準關愛幫扶工作。
對于居民委員會反映的需要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解決的群眾訴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該部門發起約請,被約請的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溝通協調工作;對于涉及多個部門的綜合性事項,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組團式服務協調機制,切實推動問題解決。
第十一條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住宅小區統籌設立聯勤聯動站(點),完善聯勤聯動機制,持續優化住宅小區內各類突發事件和違法行為的發現、應對、處置、反饋等工作流程,實現事件閉環高效處理。
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承擔住宅小區管理事務的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住宅小區聯勤聯動站(點),實現多方聯動、共建共治。
第十二條浦東新區應急管理、房屋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指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住宅小區應急管理制度,完善平急轉換機制,儲備應急救援隊伍,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練,合理安排應急救援場地和基本生活保障物資,提高住宅小區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動員能力。
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納入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提供物資、資金等保障和支持,會同房屋管理、建設交通、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衛生健康、綠化市容等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平時和應急狀態下的物業服務工作職責清單,定期組織物業服務工作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難以及時召集居民會議并形成決議的,應當以多種方式聽取居民意見,共同協商并實施臨時性管理措施。緊急情況消除后,應當立即召開居民會議或者停止實施臨時性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舊小區更新改造投入機制,制定更新改造分步推進計劃,改善老舊小區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浦東新區應當建立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的財政扶持機制,明確資金補助條件和標準,加強老舊小區保安、保潔等物業服務。支持有條件的街鎮探索區域化、連片化的物業服務模式,推動物業服務區域合并,整體提升老舊小區物業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浦東新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區域功能提升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引領、尊重民意、市場運作的原則,統籌規劃指標、土地供應等,制定計劃加快實施城中村改造;加大對城中村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人居環境、違法建筑等的規范和整治力度。支持在城中村引入專業物業服務管理。
浦東新區應當加強對商業辦公項目、廠房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規劃用途等違法行為的整治。對在整治期間尚有居民實際居住的商業辦公用房(以下稱類住宅),應當納入社區治理和居民委員會自治。
對類住宅、城中村的相關管理及執法,適用本規定關于住宅小區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住宅小區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定期排查老舊房屋、樓道堆物、高空墜物、非機動車違規充電、違規群租等安全隱患。
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住宅小區安全隱患聯動整治機制,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規定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必要時通過聯合執法等方式開展整治。
第十六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支隊伍管執法”的原則,決定將與住宅小區密切相關且基層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交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所屬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名義,具體承擔本轄區內住宅小區的綜合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違法搭建建筑、損壞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建筑立面、違法改變房屋原始設計等危害房屋安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留存相關資料;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過城市網格化管理平臺報告。
涉及違法搭建建(構)筑物或者違反房屋裝飾裝修相關規定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管理規約限制相關施工人員、建筑材料進入住宅小區。
第十八條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綜合執法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或者投訴舉報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法律、法規另有特定時限要求的除外。
查處住宅小區內的違法行為時,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進入違法現場調查取證;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對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照片、視(音)頻等相關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案件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對正在實施的違法搭建建(構)筑物、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建筑立面、擅自改變房屋原始設計等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暫停施工,并可以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
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書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在施工作業期間按照合同規定暫時停止施工現場的水電供應;暫時停止相關市政公用服務的,不得影響居民生活。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后,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恢復施工現場的水電供應。
第二十條對不適用簡易程序,但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自愿認錯認罰、對法律適用沒有異議且主動配合整改的行政執法案件,經當事人書面提出,綜合執法部門可以簡化流程快速辦理。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對于有關違法建(構)筑物的法律文書,采用直接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將相關法律文書在住宅小區公告欄和涉案建(構)筑物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同時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將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通知當事人,張貼公示之日起十日視為送達。
第二十一條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改正等行政決定后,符合申請強制執行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可以交由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實施,并派員現場指導監督。
對于違法搭建建(構)筑物、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建筑立面、擅自改變房屋原始設計、違規群租等行為,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將有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當事人完成整改的,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其出具證明文件;當事人申請抵押、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臺,及時采集并動態更新實有人口、實有房屋等信息,并在“社區云”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動住宅小區數字治理應用場景建設,加強相關信息數據的分析研判和運用,提高服務水平和管理效率。
綜合執法部門因執法活動所需,可以通過大數據平臺直接共享使用其他部門已納入共享需求清單的數據信息;未納入共享需求清單的,可以通過大數據平臺發出協助通知書,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協助通知書的五個工作日內告知。
第二十三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宅小區治理和綜合執法相關工作所需人員、經費、技術、裝備、場所等保障。
支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無違建創建活動,并將創建結果納入街鎮年度績效考核。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住宅小區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提升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浦東新區有住宅小區的村民委員會參照本規定關于居民委員會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單位,部署、推進和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協調和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其設立的房屋管理事務機構(以下簡稱房管機構)承擔房屋管理的相關具體事務。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住宅小區治理架構,推動住宅物業管理創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其以自治方式規范運作。 法律依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決定給予業主委員會委員適當的津貼。津貼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籌集。具體津貼標準,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單位,部署、推進和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協調和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其設立的房屋管理事務機構(以下簡稱房管機構)承擔房屋管理的相關具體事務。拓展資料: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住宅小區治理架構,推動住宅物業管理創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其以自治方式規范運作。法律依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決定給予業主委員會委員適當的津貼。津貼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籌集。具體津貼標準,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法律分析:國務院同意在浦東新區采取以下優惠政策:
1.區內生產性的“三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計征;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三年減半征收。
2.在浦東開發區內,進口必要的建設用機器設備、車輛、建材,免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區內的“三資”企業進口生產用的設備、原輔材料、運輸車輛、自用辦公用品及外商安家用品、交通工具,免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凡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3.外商在區內投資的生產性項目,應以產品出口為主;對部分替代進口產品,在經主管部門批準,補交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后,可以在國內市場銷售。
4.允許外商在區內投資興建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對其所得稅實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減半征收。
5.允許外商在區內興辦第三產業,對現行規定不準或限制外商投資經營的金融和商品零售等行業,經批準,可以在浦東新區內試辦。
6.允許外商在上海,包括在浦東新區增設外資銀行,先批準開辦財務公司,再根據開發浦東實際需要,允許若干家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同時適當降低外資銀行的所得稅率,并按不同業務實行差別稅率。為保證外資銀行的正常營運,上海將盡快頒布有關法規。
7.在浦東新區的保稅區內,允許外商貿易機構從事轉口貿易,以及為區內外商投資企業代理本企業生產用原材料、零配件進口和產品出口業務。對保稅區內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可辦理多次出入境護照,提供出入境的方便。
8.對區內中資企業,包括國內其它地區的投資企業,將根據浦東新區的產業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方針。對符合產業政策,有利于浦東開發與開放的企業,也可酌情給予減免所得稅的優惠。
9.在區內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政策,使用權限50年至70年,外商可成片承包進行開發。
10.為加快浦東新區建設,提供開發、投資的必要基礎設施,浦東新區新增財政收入,將用于新區的進一步開發。
法律依據:《浦東新區關于支持企業擴大就業的若干措施》
一、稅收征管關系在浦東新區的企業錄用以下人員,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穩定就業超過3個月的,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
(一)企業錄用浦東新區戶籍的當年度應屆畢業生和當年度退役軍人的,補貼1500元/人;
(二)企業錄用浦東新區戶籍的上海市、新區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1000元/人;
(三)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人數較上年底每新增1人的,補貼500元/人。
二、在上海市登記注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新區企業輸送員工20人及以上,企業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穩定就業超過3個月的,按每人4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推薦補貼。
其他
(一)每家企業年度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補貼采取就高原則,本措施內各類補貼不重復享受。
(三)上海市、新區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符合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滬人社就發〔2016〕54號)、浦東新區《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實施辦法》(浦人社規〔2019〕1號)條件,處于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就業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差而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處于實際失業狀態的人員。
(四)本措施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新區人社部門負責解釋。《關于印發的通知》(浦人社規〔2020〕2號)同步廢止。2021年1月1日起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符合本措施要求的,適用本措施規定。
一、住宅生活用水必須納入城市自來水網:使用地下水的,經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二、住宅用電根據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一時無法納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計劃,并經環保水利部門同意后,可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與外界交通干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聯系。
五、居住區及居住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交站點,開通公交線路。暫未建成的居住小區與公交、地鐵站點距離超過2公里的,建設單位應有自行配備的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交、地鐵站點。
六、住宅所在區域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建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設施;由于住宅項目建設周期影響暫未配建的,附近區域必須有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設施。
七、住宅周圍做到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
八、在本市城市化地區進行住宅開發建設項目,其煤氣設施的建設與其他市政、公用、電力設施一樣,必須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達不到以上要求的,住宅發展局不予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辦理商品房注冊登記手續,不能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開發商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造成入住居民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消除影響;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未達到以上要求而住宅建設管理部門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而造成入住居民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這就需要購房者對以上項目認真驗收,同時加強對建設管理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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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研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