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揮部,政府臨時機構的責任承擔,導言:近年房屋征收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為方便征收工作的進行與加快征收進程,往往會臨時成立“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小組”等機構,統一實施并指揮相關征收工作。但在現實實踐中,這些政府臨時性機構
導言:近年房屋征收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為方便征收工作的進行與加快征收進程,往往會臨時成立“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小組”等機構,統一實施并指揮相關征收工作。但在現實實踐中,這些政府臨時性機構在配合征收部門工作的同時,甚至會超越其職權實施違法強拆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被征收人對于違法征收的法律責任到底應該由誰承擔是一頭霧水,今天,李順華律師團隊將結合相關案例為大家解答這一難題。
正文
一、案情簡介家住鄭州市的張先生,在上世紀90年代從村里分得一處承包地。據政府稱,因城中村改造項目需要征收張先生的土地。2015年10月,區政府設立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揮部發布公告,內容大致為,過期不辦理結算手續的,將按有關法規強制清除。因補償標準過低,張先生并未辦理結算手續。2017年4月,張先生發現自己承包地里的附屬物被清除,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區政府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中,區政府辯稱涉案地塊已掛牌出讓系國有土地,不屬于張先生的承包地,而針對張先生涉案土地,區政府并未做出過拆除的行政決定,拆除行為與其無關。
原告方提出,本人系本村村民,依法享有村民權益,根據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也可證實分得了承包地。另外,雖然涉案土地的附屬物根據公告可推定系改裝工作指揮部實施的清理,但該指揮部是區政府成立的一個臨時機構,區政府應當對該臨時機構作出的行為負責。
一、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均判決確認區政府清除張先生承包地附屬物的行為違法。
二、律師說法
1、臨時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br> 根據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揮部公告可知,涉案土地在強制清理范圍之內,且其明確寫明“過期不辦理結算手續的,將按有關法規強制清除”,因此,涉案土地附屬物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清除,被征收人又無法提供清除附屬物具體行為人的直接證據,同時,區政府也不能舉證證明清除地上附屬物系他人所為,此時結合公告內容,推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揮部實施的清除行為并無不當。而指揮部未經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授權,并無實施強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職權和主體資格,其強制拆除行為屬超越職權,因此,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設立的行政機關即區政府承擔。
2
、市縣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揮部、辦公室等臨時機構不能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br> 除此之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征收條例》的規定,只有市、縣人民政府有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對于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指揮部、辦公室等相關臨時機構,并以臨時機構名義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同樣是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作出的,屬于超越行政職權的行為。
最后,在明律師想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市縣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揮部、辦公室等臨時機構,在房屋征收過程中主要是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它既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也不能超越行政職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因此,當遇到類似臨時機構實施的違法強拆時,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設立該機構的行政機關承擔,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為您解決。
法律分析:舉個例子,有些議事協調機構是為了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而設立的,或者是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對于這類機構在設立之初就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在完成任務后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必要的撤銷手續。臨時機構就是這種性質。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臨時機構是“行政常設機構”的對稱。又稱“行政非常設機構?!备骷壢嗣裾疄榻鉀Q某一臨時性或專門性問題而設立的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法律分析:
舉個例子,有些議事協調機構是為了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而設立的,或者是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對于這類機構在設立之初就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在完成任務后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必要的撤銷手續。臨時機構就是這種性質。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法律分析:
行政臨時機構是“行政常設機構”的對稱。又稱“行政非常設機構?!备骷壢嗣裾疄榻鉀Q某一臨時性或專門性問題而設立的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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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晴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