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船舶有何規定,與人民法院查封船舶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一條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一)船舶營
與人民法院查封船舶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一條
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一)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
(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
(三)海難救助;
(四)船舶對環境、海岸或者有關利益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為預防、減少或者消除此種損害而采取的措施;為此種損害而支付的賠償;為恢復環境而實際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第三方因此種損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損失;以及與本項所指的性質類似的損害、費用或者損失;
(五)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仍在或者曾在該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以及與維護放棄的船舶和維持其船員有關的費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協議;
(七)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協議;
(八)船載貨物(包括行李)或者與其有關的滅失或者損壞;
(九)共同海損;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裝或者裝備;
(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當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互保會費);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的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紀費或者代理費;
(十九)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間有關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糾紛;
(二十一)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
(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
我們可以了解到法院查封扣押船舶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在扣押船舶的時候需要經過相關的手續進行,扣押之后就不能使用了,這點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十二條 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五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海事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并附有關證據。
查封,指檢查后貼上封條,不準動用。被查封的資產在查封過程中由法院或其交付的機關或個人控制,不會交由被執行人處置。在查封期間,被執行人無權處置被查封的財產,在解封前,是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的,如果強行進行生產或處置,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一、船舶被查封如何解封
1、因為申請財產保全而被查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如果要解封船舶,需要被申請人履行判決或者提供其他擔保。如果判決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可以到法院申請解除查封。由法院下達解除裁定書后,拿著裁定書到車管所解封。車輛查封狀態即為解除。
解封需要法院出具解封的法律文書,由法官去車管所辦理;法律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訴訟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因刑事犯罪而被查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采取查封、凍結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
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凍結。
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并對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和解除查封、凍結財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內對不宜移送而未隨案移送的財物解除查封、凍結。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檢察意見中涉及查封、凍結涉案財物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以內對偵查中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法律分析:
海事請求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能向海事法院申請查封扣押船舶,并向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二十一條 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一)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三)海難救助四)船舶對環境、海岸或者有關利益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預防、減少或者消除此種損害而采取的措施此種損害而支付的賠償恢復環境而實際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三方因此種損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損失及與本項所指的性質類似的損害、費用或者損失五)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仍在或者曾在該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以及與維護放棄的船舶和維持其船員有關的費用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協議七)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協議八)船載貨物(包括行李)或者與其有關的滅失或者損壞九)共同海損十)拖航十一)引航十二)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裝或者裝備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當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互保會費)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的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紀費或者代理費十九)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間有關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糾紛二十一)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
第二十九條 船舶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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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頭條-查封船舶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