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專屬管轄的范圍,房屋專屬管轄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
房屋專屬管轄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筑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二、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這有利于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
綜上所述,房屋專屬管轄的范圍主要包括因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以及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這些規定確保了相關糾紛能夠由具有直接聯系和專門知識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判決的準確性。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但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可以推定不屬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哪些是屬于“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么,哪些是屬于“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
專屬管轄內容: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筑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征: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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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臨律-房屋專屬管轄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