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一、不動產指的是什么
1、房屋所有權。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
2、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
3、最核心的不動產類型就是土地。而以土地為基礎再進行擴展,有其他的類型。在法律上有分離說與吸收說之分。根據吸收說,房屋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
4、動產和不動產有時是可以互變的。例如,果園中果樹上的果實,掛在果樹上時是不動產,但是如果采摘了下來,那就變成了動產。鋼材水泥等是動產,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變成了不動產。
5、不動產就是房地產,但是要嚴格區分的話,不動產的概念大于房地產,也就是說不動產包括房地產。
6、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現在,國際上并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
7、例如,飛機、船只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因為價值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不動產管轄法院的司法解釋如下: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屬于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某類案件,只能由法律規定的特定法院來管轄。專屬管轄包括三種情形: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遺產繼承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不動產買賣專屬管轄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但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可以推定不屬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么,哪些是屬于“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么,哪些是屬于“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呢?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
二、專屬管轄內容: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筑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并不當然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原則,只有與不動產物權相關的糾紛方能適用。現實中,因商品房買賣合同引發的糾紛,在房屋沒有竣工驗收交付業主、辦理產權登記之前,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轉移,開發商與業主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大多屬于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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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哪些案件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