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高新區拆遷賠償標準,渭南高新區拆遷賠償標準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以及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確定。一般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過渡期生活費等方面。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渭南高新區拆遷賠償標準應當合
渭南高新區拆遷賠償標準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以及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確定。一般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過渡期生活費等方面。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渭南高新區拆遷賠償標準應當合理、公正、透明,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拆遷補償應當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過渡期生活費等方面的內容。具體來說,房屋補償可以根據房屋的實際市場價值、房齡、使用情況、修建時期等進行評估,并在此基礎上支付相應的拆遷補償費用;搬遷補助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適當的搬運、安置等服務,并支付相應的搬遷補助費用;停產停業損失可以根據企業規模、經濟效益、行業類型等因素進行評估,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過渡期生活費則可以根據被拆遷人的實際生活情況和需要,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并支付相應的過渡期生活費用。渭南高新區拆遷賠償標準的確定,需按照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確保公平合理。在申請拆遷補償時,被拆遷人應當正確了解自身權益,并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相關工作。
如果覺得拆遷賠償不公或存在問題,應該怎么辦?如果認為拆遷賠償存在問題,可以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訴或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給予答復。同時,如果認為拆遷賠償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渭南高新區拆遷賠償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程序,確保公平合理。如果覺得拆遷賠償存在問題,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維權。對被拆遷人而言,要注意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合理利益的爭取,充分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應當合理、公正、公開、透明,各項費用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規定一次性足額支付。
法律分析:拆遷范圍:東至濱河路西路,西至渭花路,南至隴海鐵路,北至站北街,涉征范圍內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以及各類公共設施,具體四址以規劃放線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1、為保障渭南高新區建設的順利推進,切實保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渭南高新區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試行)》及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辦法。
2、在渭南高新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涉及拆遷安置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3、本辦法所指的拆遷人是渭南高新區征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征遷辦);拆遷安置補償的組織實施單位是被征地拆遷村莊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的建(構)筑物擁有合法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4、拆遷人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限期拆遷的原則,實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5、村民所屬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以戶為單位進行,計戶以宅基地審批文件或登記底冊為依據。
6、本辦法中的補償安置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2)屬于被拆遷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集體分配;
(3)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具有被拆遷村莊的合法戶籍或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4)具有對被拆遷的建(構)筑物和其它地面附著物的合法所有權;
(5)戶口在拆遷安置期間遷出的現役軍人(戰士)、在校大學生、服刑人員;
(6)祖遺戶。
7、拆遷安置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礙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拆遷補償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具有勘測、拆遷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符合相關規定的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勘測和補償價格的評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對勘測、評估結果有爭議時,可申請區規劃土地局與被拆遷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共同裁定。
9、被拆遷村莊范圍內的村、組辦公用房、公共設施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按照評估機構評估的重置成新價格一次性給予補償。
10、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和批準時明確不予補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重置成新價格給予補償。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買賣宅基地建設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拆遷通告發布后,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11、被拆遷人因安置房建設需要過渡的,由被拆遷人自行安排過渡,并由拆遷人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過渡費:對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的被拆遷人,過渡費標準為每宅院每月500元。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次性發放18個月的過渡費,其余過渡費按月支付。因建設等原因造成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后30個月內未遷入安置房的,從第31個月開始,由拆遷人按照原過渡費發放標準的兩倍向被拆遷人支付過渡費。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被拆遷人拒不遷入的,停發過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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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渭南高新區拆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