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法律分析: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四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開發區管委會,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項目批準文件、規劃紅線圖、土地預審意見等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法律分析:
安徽省合肥市區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的土地共有五類:一類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55120元/畝;安置補助費:82680元/畝;綜合補償:137800元/畝。二類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43400元/畝;安置補助費:65100元/畝;綜合補償:108500元/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前款房屋產權屬于個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產權屬于單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給予補償,即土地用途為工業生產、倉儲或實際用于生產廠房、倉儲的,按照生產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辦公用房給予貨幣補償。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方式。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時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第十九條
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第二十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套內建筑面積進行“征一補一”。實行異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征收區域與產權調換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面積調整系數。第二十一條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系數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筑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15平方米建筑面積,增購價格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計算。根據前兩款確定的建筑面積仍不足
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增補至50平方米。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鄰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積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結算差價,減少的建筑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第二十二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房屋證照記載的用途,按照市場評估方式計算、結清產權調換差價。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承擔預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時的結構、成新、層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計算貨幣補償金額,出具分戶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對各類房屋預評估的貨幣補償基準價進行修正。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五條
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住宅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內被征收人自行臨時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房屋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第二十六條
征收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征收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征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對已補償面積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標準的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征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應當無償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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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