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不訴是什么意思,法律主觀:犯罪從來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真實、不充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從來沒有原則,也叫有利被告原則。由于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
犯罪從來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真實、不充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從來沒有原則,也叫有利被告原則。由于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實施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所謂有罪不訴,是指檢察院在審查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時,發現其犯罪事實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起訴。檢察院起訴,是指提起公訴。提起公訴是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搜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有罪不訴即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一、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原告能提供具體而明確的,足以使被告區別于他人姓名、名稱、地址等信息,即使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人民法院也會依法登記立案。在實際中,能使被告區別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系、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確定具體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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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疑罪不訴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