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導讀: 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
導讀:
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附注欄注記的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案例解讀:
2010年11月25日,吉廣智向廣東省五華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五華縣國土局)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身份證、土地權屬證明書等申請資料,就涉案土地申請土地登記。五華縣國土局受理吉廣智的申請后,經過土地登記地籍調查、宗地圖測繪、土地宗地登記公告、土地登記審批等程序,并報五華縣政府登記造冊后,于2011年12月8日向吉廣智核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
郭啟榮是五華縣華城鎮維西村村民,娶吉廣智女兒吉輝玉為妻。吉廣智另有一女吉祥玉。吉廣智于2014年去世后,吉輝玉一方與吉祥玉一方因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權的繼承問題發生糾紛。2017年1月,吉祥玉向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請求按吉廣智的遺囑繼承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權。郭啟榮在該案訴訟中知悉五華縣政府為吉廣智頒發了土地證,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土地證。
案例分析:
自然資源部2020年9月9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附注欄注記的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律師解讀:
自然資源部官網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答復指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此答復一出,造成了部分人認為現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無條件繼承了。但是此種理解過于片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財產類型的繼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合法繼承并辦理登記。
一、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自然資源部在答復中明確說明:“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因此,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滅失,就不能單獨就宅基地予以繼承。
二、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適用遺贈。
雖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這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系人,不得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三、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與父母為同一農戶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鎮戶籍子女不得主張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該規定即我們常說的“一戶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戶內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情況,往往處于流變之中。在部分年長家庭成員死亡后,由于該戶尚存,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剩余戶內成員繼續享有,原則上此時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總之,自然資源部官網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確定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但要符合一定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個人所有,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范圍,因此不能被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城市子女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當事人不能繼承宅基地但是卻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直到房屋自然消亡。因為有規定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基于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生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因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當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繼承。所以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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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最高院: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