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宅基地繼承政策,一、無錫宅基地繼承政策1、子女和父母已經分戶,子女無法繼承,在農村,一般孩子和父母一分戶就意味著變成了兩家人,因為孩子已經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再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就相當于有了2處宅基地,這違反了農村“一戶一宅”的規定,所以
一、無錫宅基地繼承政策
1、子女和父母已經分戶,子女無法繼承,在農村,一般孩子和父母一分戶就意味著變成了兩家人,因為孩子已經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再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就相當于有了2處宅基地,這違反了農村“一戶一宅”的規定,所以對于父母留下來的宅基地,已經分戶的子女就無法再繼承。
2、違法的宅基地,子女無法繼承,宅基地是讓農民百姓建房居住的,如果農民朋友們擅自改變了宅基地的性質,而建成了養雞、養豬場等,這些都是違法的建筑,早晚是要被拆除的。因此,如果這個違法宅基地是父母的,孩子就無法繼承。
3、子女農村戶口遷走,轉為城鎮戶口的,子女無法繼承,現在有的孩子在城市買了房,把戶口也遷到城里去了。大家都知道,能使用宅基地的基本上都是本村村民,如果沒有了農村戶口,那這塊宅基地子女是不能繼承的。
4、五保戶的宅基地無法繼承,農村的五保戶,就是無兒無女,由村集體供養的農村人口。他們去世以后,宅基地就會被收回,所以任何人無法繼承。
5、超出宅基地規定面積的部分宅基地無法繼承,農村的宅基地都是規劃出來的,而且面積都是按規定一樣大小的。有的人家出于自己方便,私自擴大了四周的范圍。如果超出了規定面積,那這部分是沒有辦法繼承的。
6、閑置兩年時間的宅基地無法繼承,現在很多農村人都外出打工掙錢多年,家里的宅基地長期閑置。如果超過2年不住人,宅基地將被村集體收回,沒有辦法再繼承。
7、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一、宅基地房屋繼承最新政策
就宅基地本身而言,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被合法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房地一體規則,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若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因繼承房屋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因其身份而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收回宅基地,此時繼承人面臨自行拆房的風險;
另一種是經過鄉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最新的《試點意見》指出,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費用可用于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政策變化
以往的政策與法律強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可轉讓性,根本出發點在于穩定土地管理秩序,保護農村土地資源,保障農民的居住權。
現在國家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政策發生了變化,國家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和鄉村旅游。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農業農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轉讓的示范合同,引導規范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后,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三宅基地使用權是否需要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以占有為公示的方法,不需要通過登記。目前的法律福鼎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所以只要村民占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就足以宣示其在相應的范圍內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不過對宅基地進行登記能夠公示宅基地上的權利狀態,推定宅基地的真正使用人,是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基礎。村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登記。
第三條規定,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上海宅基地買賣政策,最新宅基地政策為什么?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是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且最終取得鄉級政府的批準。2、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3、是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4、是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并轉讓。
三、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核心提示:土地越來越值錢,農村宅基地也備受關注,很多人都想要去農村購買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宅基地買賣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另外,農村宅基地買賣很容易出現反悔現象,買賣交易的隱患不小。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農村宅基地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經驗在這里整理介紹。 農村宅基地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來建造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需滿足以下四點: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準;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并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于“一戶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宅基地申請的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對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認定合同有效。但對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各地法院對于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完全相同。
四、上海宅基地買賣最新政策法規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記為企業住所。在郊野鄉村經營一處“世外桃源”,是不少城里人所向往的,然而以往上海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開農家樂,不允許作為企業住所,相關企業因此無法登記注冊。上海市工商局昨天對外發布的《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卻打開了條大口子,規定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并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文件,在不改變原有使用性質的前提下,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記為企業住所。“以前政策限制,只能注冊為個體戶,后來為給員工交社保,只能跑到附近的開發區再注冊一個公司。”崇明聚銀莊園度假村總經理沈國興坦言過去為企業住所的問題“折騰”了好多次,他表示政策放開后,打算把新公司遷回農村宅基地,還打算把自己的小微企業包裝上市。上海農村宅基地新政策:解禁的除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還有居民小區里的會所,如果其未曾規劃用途,或者要改變規劃用途使用的,《辦法》規定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就可作為企業住所。這條口子開后,一些居民小區會所經過必要的程序,就能名正言順地吸引企業注冊入駐,以更豐富的經營業態為小區居民服務。上海購買宅基地房子需注意什么?國家規定宅基地房屋不可隨意轉讓,出售的。宅基地房屋只可以轉讓給本村的村民,而且必須辦理相關土地證證件的更名,及移交手續。否則一切買賣無效。因為宅基地不屬于個人財產。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上海市規定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的,在上海購買宅基地要注意宅基地只能轉讓給本村的村民,是不可以隨意轉讓和出售的。在進行宅基地買賣時必須要有相關的證件和手續,沒有證件和手續的交易是無效的。
2021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2、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
3、宅基地可以流轉,按照新的三權分置,把使用權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在這20年之內,農戶的權益同樣是得到保護的;
4、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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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頭條-無錫宅基地繼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