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四個子女如何分配老人的土地,老人去世后,其土地的分配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規定。具體分配方式如下:一、確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老人的子女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
老人去世后,其土地的分配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規定。具體分配方式如下:
一、確定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老人的子女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在老人去世后,其四個子女均有權繼承土地。
二、分配原則
平等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在沒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老人的土地應該被四個子女平等分配。
特殊情況的分配:如果某個子女對老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老人共同生活,那么在分配土地時,該子女可以多分。相反,如果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子女不盡扶養義務,那么在分配土地時,該子女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對于孝敬老人的鼓勵和對于不履行義務的懲罰。
三、遺囑的考慮
如果老人在去世前立下了有效遺囑,并且遺囑中明確指定了土地的分配方式,那么應當遵循老人的遺愿進行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綜上所述,老人去世后,其土地的分配應當遵循法定繼承的原則,由四個子女平等繼承。同時,也要考慮老人是否立下遺囑以及各子女對老人的扶養情況等因素。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家庭成員之間充分協商,以達到公平、合理的分配結果。
法律分析:1、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戶,土地確權應該歸其兒女所有,子女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2、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戶,土地確權應該歸其兒女所有,子女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老人去世了,土地權歸兒子還是女兒
父母去世后,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承包權可以由其子女繼承,但子女繼承土地的承包權等的條件為子女必須也是父母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老人去世但土地被征收,征收款怎么分?
征收田和土地的款分配如下:土地補償費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應分配給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補償費應分配給經營種植者,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附著物權利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老人名下的土地更名為小兒子名下,因小兒子去世等原因更名為小兒媳名下,現在老人想把土地更名為大兒子名下
確認土地權屬后,可以變更戶主姓名。生、老、死都是常事,比如,原土地承包戶戶主就是家里的老人,為了方便以后的土地處理,年輕一代需要把土地承包戶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但更改土地權屬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新戶主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新戶主為當地農業戶籍;承包地依法流轉,不存在權屬糾紛;原戶主去世,家庭成員之間沒有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還有一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拆遷土地的老人自己去世了,三個兒子中的一個自己去世了,死者的兒子能平分拆遷土地的錢嗎?
被拆遷人去世后有拆遷賠償款,會由其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如果屬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享有的關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分配問題,老人去世,如何分配空置土地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如下:(一)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承人依法繼承;(二)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并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三)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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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臨律-老人去世四個子女如何分配老人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