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證的法律效力,宅基地使用證是農村村民合法擁有宅基地的法律憑證,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證明權屬關系:宅基地使用證是農村村民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的法定證明,持有該證即意味著擁有該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
宅基地使用證是農村村民合法擁有宅基地的法律憑證,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證明權屬關系:
宅基地使用證是農村村民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的法定證明,持有該證即意味著擁有該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宅基地使用證作為這一規定的具體體現,確保了村民宅基地權益的合法性和獨占性。
保障用地權益:
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村民,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前提下,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并享有對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
在涉及宅基地征收、征用或拆遷等情形時,宅基地使用證是村民主張補償安置權益的重要依據。
規范管理與交易:
宅基地使用證的發放、變更和注銷等均須依法進行,這有助于規范宅基地的管理秩序,防止亂占濫用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村民可以依法進行宅基地的轉讓、出租等交易行為,但須辦理相關手續并確保交易的合法性。
法律救濟依據:
若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受到侵害,如被非法占用、強拆等,宅基地使用證可作為維權的重要證據,支持村民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證是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保障,具有確權、保障、規范管理和提供法律救濟等多重法律效力。
宅基地出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國家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只能賣給本村沒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不能賣給非本集體組織的其他人。否則不予過戶。案例原告王某因18年前父親與被告張某達成的買賣合同,將被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父親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爭議房屋遇拆遷,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拆遷補償款總額的30。原告王某訴稱:父親已去世與被告張某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將位于大興區黃村鎮某村的房屋及院落賣給被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親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被告張某辯稱: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原告父親與他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村委會干部在協議上簽字,買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雙方按協議已全面履行了義務。判決法院認為:依據我國現行相關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同時依據相關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被告張某購買的房屋屬大興區黃村鎮某村所有,而被告張某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父親與被告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因大興區黃村鎮某村已被大興區規劃納入動工拆遷范圍原告主張訴爭房產如遇拆遷要求被告給付其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在此房屋買賣行為中的過錯責任,以及被告張某在購買該房產后的裝修及增建情況,綜合考慮以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以訴爭房屋及院落的拆遷利益的25歸原告所有,75歸被告所有為宜。法院判決:被告與原告父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房屋及院落如遇拆遷,被告給付原告拆遷補償款總額包括區位補償總價、房屋重置成新價、附屬物作價、棄樓補貼的
25,于被告取得拆遷補償款后10日內給付。
1.宅基地使用證的效力表現為: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宅基地使用權是怎樣規定的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是這樣的: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戶主是誰宅基地就是誰的?真相:不是解析:戶主是代表了整本戶口上的每個家庭成員,而宅基地是屬于每個家庭成員的,除非戶口本上只有戶主一個人,其宅基地就屬于戶主本人。因為現在宅基地是實行一戶一宅申請制度,只有整個戶籍家庭才能申請一個宅基地,不可以每個家庭成員都申請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如下:1、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宅基地的所有權依然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人不能因為對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國家和集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公民,而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宅基地的使用主體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3、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是農民的安身之本,無償取得,無償使用。我國法律規定,不得隨意改變生產用地和耕地的用途,任意擴大宅基地的面積。4、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遵循法定的申請程序,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取得。我國規定了嚴格的宅基地使用權審批制度,公民必須滿足法定的條件,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并依法辦理相關的手續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5、宅基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任意剝奪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以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權。
民法典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是這樣的:1、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4、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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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頭條-宅基地使用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