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土地分配機制是怎樣的?,農村家庭土地分割可由家庭成員協商或向政府提出請求,糾紛可由政府或法院處理。農村分家時土地按人口分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年限目前無具體規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可延長,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
農村家庭土地分割可由家庭成員協商或向政府提出請求,糾紛可由政府或法院處理。農村分家時土地按人口分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年限目前無具體規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可延長,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土地糾紛需符合規劃和計劃,無法協商則由政府解決。
法律分析
一、農村家庭土地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可以由家庭成員協商后分割,對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分割請求。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集體土地有使用年限嗎?
1、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限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2)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地分戶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分戶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分的,故此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如果無法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分割方案,那么土地糾紛由政府解決。
結語
農村土地分割問題,家庭成員可協商后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可向政府提出請求。集體土地使用年限暫無具體規定,目前使用年限是永久的。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可延長30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可相應延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滿足規劃要求可進行分戶。如無法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權分割方案,可由政府解決土地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后不得再留機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分析: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家庭土地分割可由家庭成員協商或向政府提出請求,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分家時按人口分配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年限暫無具體規定,使用年限永久。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可延長。農民集體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管理。分戶需符合規劃和計劃,無協商方案可由政府解決土地糾紛。
法律分析
一、農村家庭土地怎么分的?
1、農村家庭土地可以由家庭成員協商后分割,對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分割請求。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
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分的。分家時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總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戶田地多少,好與壞的田地進行搭配,然后分析配土地。如果有自留地也是這樣分。
二、農村集體土地有使用年限嗎?
1、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限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2)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地分戶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分戶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分的,故此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如果無法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分割方案,那么土地糾紛由政府解決。
結語
合理分割農村家庭土地是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舉措。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政府申請分割。分家時應按人口數分配土地,并搭配好壞田地進行合理分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年限目前無具體規定,即使用年限可視為永久。農民集體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管理。分割土地應符合規劃和建設規劃,并可由政府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后不得再留機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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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家庭土地分配機制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