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區拆遷補償,2021年海陵區拆遷計劃,法律分析:根據先前公布的 海陵區2021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城西主要5宗地塊,預計拆遷。共計涉及1420戶,征收房屋面積超30萬㎡。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
根據先前公布的 海陵區2021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城西主要5宗地塊,預計拆遷。共計涉及1420戶,征收房屋面積超30萬㎡。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根據先前公布的 海陵區2021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城西主要5宗地塊,預計拆遷。共計涉及1420戶,征收房屋面積超30萬㎡。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客觀:最新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第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金融機構應配合做好拆遷資金監管工作。拆遷人在未完成《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項目前,不得以非拆遷安置為目的動用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項補償安置資金。第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向拆遷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或其他權屬證明和身份證明。第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并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補償安置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第五條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的住宅房屋,其經營面積以實際用于經營的自然間計算,經營與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間的,以該自然間一半的面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第六條拆遷出租房屋,裝飾、裝潢補償按租賃雙方的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資人或由雙方協商解決。第七條城市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地自《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沿用至今的,房屋所有權人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1982年航測圖為依據確權。1982年航測圖上標有的建(構)筑物,拆遷公告發布時已經翻、改、擴建的,在提供批準手續后予以確權;建(構)筑物已拆除、坍塌至拆遷公告發布之日止2年以上,仍未修建的,不予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自1982年前沿用至今,但無批準手續,經市、市(縣)國土部門調查確認界址清楚、無爭議的,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九條被拆遷人對屬于共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天井、院落達成分割協議的,按協議確認土地使用權;共用人未達成協議的,按合法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分攤。第十條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房屋所有權人已將房屋轉讓、贈予他人,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如轉讓人與受讓人、贈予人與受贈人無爭議的,經房產和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與房屋受讓人、受贈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爭議的,由房產、國土部門依法確權后,拆遷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拆遷管理、國土部門不能確認產權的,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權屬糾紛,拆遷人按本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拆遷。第十一條企業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現實際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經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二條被拆遷人在他處另有住房或不以該房為實際居住地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第十三條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遷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設施。第十四條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的,等值部分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省政府145號)規定免征契稅。第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法律分析:
根據先前公布的 海陵區2021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城西主要5宗地塊,預計拆遷。共計涉及1420戶,征收房屋面積超30萬㎡。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一、江蘇泰州拆遷安置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國有土地房屋賠償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用,這也是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計算標準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集體土地房屋賠償方式
農村村民住宅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1、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
2、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3、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注:拆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偟难a償原則是不降低原來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條件,應當有適當地改善和提高。具體的方案和標準要結合當地的政策或項目的方案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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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海陵區拆遷補償,海陵區2021年房屋征收計劃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任陽思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