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收入憑證,拆遷補償金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法律分析:拆遷補償金的賬務處理應遵循有關規定,以確保合法合規。拆遷補償金的計算和分配應當透明公開,遵循公正合理原則。應當重視記錄和保存相關文件,防止資金流失和違規操作。法律依據:一、《城市房屋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金的賬務處理應遵循有關規定,以確保合法合規。拆遷補償金的計算和分配應當透明公開,遵循公正合理原則。應當重視記錄和保存相關文件,防止資金流失和違規操作。
法律依據:
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費用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以房屋所有權人為主要對象,按照權屬、面積、品質、用途等因素確定,實行分類核算。
第三十六條 拆遷補償費用的計算、分配、支付等工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行透明公開,防止資金流失和違規操作。
二、《會計法》
第二十六條 會計憑證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合法、規范,反映經濟業務的真實情況,不得任意篡改、涂抹或者遺漏重要內容。
第四十八條 會計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合法、規范,保存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和會計報表,不得隨意毀損、遺失或者篡改。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招標投標、拆遷補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領域,財政違法行為中的嚴重財政違法行為,包括:公款揮霍、濫用職權、截留、挪用、私分、侵占、虛報、冒領、偷稅漏稅、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獎勵等。對涉及到的人員應當從嚴處罰,追究其法律責任。
以上是拆遷補償金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的法律分析和依據。
第一,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相關規定,M集團收到因政府規劃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所以,2016年度M集團將收到的拆遷款按進度計入當期損益,不符合相關規定。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為:在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對于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按照拆遷產生的相關費用金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企業完成拆遷之后,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第二,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對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由此,收到的拆遷補助用于補償當年及以后產生的費用支出,不對企業的凈利潤產生影響。此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注意一些細節問題。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風險評估階段考慮對M集團業績承諾可能存在舞弊的影響。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實質性程序的過程中,將對業績承諾的影響分析考慮記錄于底稿中,并運用重要性原則判斷上述事項是否導致集團合并層面產生了錯報。此外,如果注冊會計師判斷上述事項屬于錯報,則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的相關要求,針對相關錯報與管理層進行溝通,并要求管理層更正錯報。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并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
一、辭退員工補發工資計入什么科目
辭退人員補償工資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主營業務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
對于同一會計年度開始并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于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因此辭退人員補償工資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補償工資計算公式為:
補償工資=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辭退員工補償的會計處理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八項。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四、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答: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企業拆遷補償金帳務處理對企業搬遷補償款會計處理的規范,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21]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于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然后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第一,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二,屬于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三,屬于補償搬遷后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四,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后的結余,應當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2、因非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于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然后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第一,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二,屬于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三,屬于補償搬遷后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四,企業搬遷完畢,遞延收益應保留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金額,差額部分應轉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法律分析:第一,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相關規定,M集團收到因政府規劃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所以,2016年度M集團將收到的拆遷款按進度計入當期損益,不符合相關規定。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為:在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對于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按照拆遷產生的相關費用金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企業完成拆遷之后,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第二,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對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由此,收到的拆遷補助用于補償當年及以后產生的費用支出,不對企業的凈利潤產生影響。此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注意一些細節問題。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風險評估階段考慮對M集團業績承諾可能存在舞弊的影響。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實質性程序的過程中,將對業績承諾的影響分析考慮記錄于底稿中,并運用重要性原則判斷上述事項是否導致集團合并層面產生了錯報。此外,如果注冊會計師判斷上述事項屬于錯報,則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的相關要求,針對相關錯報與管理層進行溝通,并要求管理層更正錯報。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并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四、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答: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 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 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 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 則進行處理。
法律主觀:隨著越來越多企業的拆遷與補償,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題,也成為了很多人的疑問。那么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要怎么處理等等。一、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方法1、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的所得稅。該規定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搬遷后重置的,搬遷補償收入不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的余額去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值。另一種情況是搬遷后不重置,則搬遷補償收入需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處置費用)的余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二、發生拆遷補償事項1、固定資產拆遷后重置的企業,(1)將被拆除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2)發生的清理費用、稅金等,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應交稅金—營業稅(轉讓不動產);(3)取得變價收入,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4)清理損失,借:營業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5)收到補償款項時,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6)重置資產價值入賬,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或:在建工程)。2、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存續,則將固定資產清理同上處理,再將補償收入作為補貼收入計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可,(1)將清理損失轉入應稅所得,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2)將補償收入轉入應稅所得,借:補貼收入,貸:本年利潤。3、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不存續,則進行企業清算。再次,與搬遷補償款項相關的稅務處理問題。第一、營業稅問題。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發布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但在近年來,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由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三、相關稅務的問題1、土地增值稅問題。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為準。在審計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如果尚未收到**,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2、企業所得稅問題。(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例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等。(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①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該辦法第44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二)不屬于政府攤派。該辦法第45條規定,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據此,在審計內資企業時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綜上所述,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要根據國家規定,注意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以及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在符合一定條件和情況下,進行稅前扣除。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法律客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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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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