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區老房拆遷補償,重慶市渝中區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督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確保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得到及時補償安置,有效避免因補償資金不到位引發拆遷安置矛盾,實現拆遷安置與社會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確保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得到及時補償安置,有效避免因補償資金不到位引發拆遷安置矛盾,實現拆遷安置與社會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渝中區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是指拆遷范圍內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按《條例》應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所需的費用。具體包括房屋補償費用、附屬物補償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安置房建設所需費用以及拆遷涉及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數額由區房管局會同拆遷代辦單位根據被拆遷房屋面積、用途、市場評估意見等因素初步確定。
第六條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按以下規定監控:
實行貨幣安置或現房安置的項目,按應安置補償資金量的70%進行監控。
實行現房安置的項目,根據拆遷人提供現房的數量適當計減監控資金,但最少不低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60%。
第七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的,應提供房屋的購房合同、房屋建設審批手續以及房屋戶型、面積、地點、樓層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拆遷人應將按照前述確定的資金概算量存入金融機構,納入專戶進行統一管理,確保該項資金專項用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量在一千萬以下(含一千萬)的,應當一次性存入;一千萬以上一億以下(含一億)的,按資金概算量的70%、20%、10%的比例分期存入;一億以上五億以下(含五億)的,按資金概算量的60%、30%、10%的比例分期存入;五億以上的,按資金概算量的50%、30%、20%的比例分期存入。
第九條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與區房管局應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條資金監控的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金監控的數額;
(二)資金使用計劃;
(三)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四)追加資金程序;
(五)解除資金監控程序;
(六)違約責任;
(七)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資金監控協議訂立后,拆遷人按確定的資金數額專戶儲存,辦理存款的金融機構應向區房管局出具相應數額的書面資金認定證明。
第十二條拆遷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追加監控資金的,區房管局應將追加監控的數額書面通知拆遷人,并與拆遷人、金融機構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完畢后,區房管局應及時向金融機構發出解除監控通知,拆遷人可自由使用監控資金剩余部分。
第十四條司法部門依法執行拆遷人財產涉及監控資金的,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區房管局。
第十五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使用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依法承擔。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渝中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妥善處理好當前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在安置方面存在的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置被拆遷人是拆遷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拆遷法規、規章,認真負責地落實安置房源,做好安置工作。安置房設計標準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在規定或經批準延長的過渡期限內安置好被拆遷人。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務。 二、各建設單位在完成拆遷后,必須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或安置房與商品房同步建設。對現已建好商品房而尚未修建安置房的建設單位,其銷售商品房的資金必須實行專戶存儲,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監督,銀行配合,首先用于購買或建設安置房。 三、被拆遷戶已到安置時間,建設單位有存量商品房的,應調劑出適量房屋安置被拆遷戶。 四、各建設單位的安置房建設資金有缺口的,應積極采取聯合投資的方式解決資金問題,以利于加快安置房建設,保證如期安置或少延期安置。 五、對原地不能如期安置,而被拆遷戶要求盡快安置的,可由被拆遷戶提出書面申請,由建設單位與被拆遷戶所在單位聯系,如該單位有條件進行調整安置的,依法簽訂互換安置協議,原拆遷安置協議書交由被拆遷戶所在單位處理。也可由建設單位與其他建設單位協商,用存量房屋、安居住房和康居住房就近或異地進行安置。 六、對過渡期限已到的被拆遷人,實行鼓勵從城市中心地區外遷安置的政策規定,建設單位可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以高限免費增加安置面積。也可由被拆遷人與社會單位或住戶進行一次性互換安置,并依法簽訂互換安置協議。 七、對因有正當理由確需延長過渡期限進行安置的工程,建設單位要提出書面申請,報經批準拆遷的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各建設單位應提前、主動作好對被拆遷戶的宣傳解釋、接待工作,取得拆遷戶的理解和支持。經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延期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對自行臨時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30%,逾期半年至一年的增加60%,逾期一年以上的增加100%,對由建設單位提供臨時過渡用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八、被拆遷人應當顧全城市建設大局,積極支持和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安置工作,不得妨礙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九、由市、區市縣建委牽頭,會同房管、國土、計委、規劃等有關部門,對現已拆遷在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重點檢查拆遷安置還建房落實情況。凡需要進行轉讓的建設項目,必須經上述有關部門聯合審批,完善有關手續,落實安置責任。對非法轉讓建設項目影響被拆遷戶安置的建設單位,市、區市縣政府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標出讓。 十、水、電、氣、訊等部門對安置房的水、電、氣、訊等工程要及時、優先予以解決,以利于被拆遷人盡快遷入新房。 十一、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依法協調處理好房屋拆遷安置中的重大矛盾和問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信訪部門要做好法律咨詢和上訪、接待工作,化解拆遷安置矛盾。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法律分析: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農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補償標準按照同一區片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土地補償費由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法律分析:一、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詳解
重慶農村拆遷賠償標準:
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4、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標準如下: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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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和雪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