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驛區拆遷安置補償辦法,成都征地賠償標準關于住房安置,(一)此次征地共有31人應安置住房。按照78號令、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成辦發〔2003〕15號,以下簡稱15
(一)此次征地共有31人應安置住房。按照78號令、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成辦發〔2003〕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和成都市國土局《關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成國土發〔2001〕73號,以下簡稱7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采取貨幣化安置或者現(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應安置住房人員可自主選擇此兩種方式之一。
(二)貨幣化安置和現(建)房安置均以應安置住房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面積為依據,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計付住房安置費或者安置住房。
(三)住房安置的標準、結算辦法和搬遷獎勵辦法以及選擇現(建)房方式需要過渡人員的過渡費支付方式和標準按15號文件、7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四)被拆除住房的征地“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五)現(建)房位置:大觀苑、海桐小區、東方麗景(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區2001年第9批城市建設用地(川府函〔2003〕4號)和成都市中心城區2003年第1批城市建設用地(川府土〔2005〕277號)征地范圍內)。
一、農村果樹征地補償標準
農村果樹征地補償標準每個地方都不相同,具體的賠償準則由當地的政府、當地經濟水準、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通常征地賠償的花費事項包括:征地賠償費、安置費、土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費,具體的賠償額度需要詢問當地的征收辦。
二、征地賠償標準是什么
征地賠償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經依法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答成都拆遷補償標準如下:一、拆遷補償的方式: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被拆遷人有選擇的權利例外情形:1.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2.共有產權,共有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3.拆遷產權有糾紛的房屋,拆遷期間糾紛未解決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4.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5.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重新設置抵押權的,只能作產權調換;6.拆遷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二、對非住宅房屋的認定三、被拆遷人提出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處理四、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價不符的處理五、確定拆遷安置房面積的依據公轉私房屋使用面積換算建筑面積可采用使用面積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結構的系數予以確認:。木結構:1.12;磚木結構:1.18;磚混結構:1.34;如果拆遷當事人申請產權監理處復丈的,以產權監理處復丈的結果為準。六、拆遷房改住房或者補貼給個人的部分產權住房的規定七、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規定八、拆除圍墻等附屬物的規定拆除圍墻、水井和爐灶等的補償標準,可參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拆除非獨家所有的門道、廁所、過廳、巷道、樓梯間等附屬房屋,由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經濟補償。九、對安置房屋地點的規定十、對安置住房建筑面積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十一、對安置住房的樓層差價的規定:1.底樓有小院的上浮4%,無小院的上浮2%;2.二、四樓上浮3%;3.三樓上浮5%;4.五樓不浮動;5.六樓下浮7%;6.七樓下浮10%十二、住宅產權調換的面積計算規定:1.拆除平房;2.拆除樓房十三、對共有產權住房拆遷安置的規定:對拆遷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只對房屋實際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進行安置,對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權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產權調換后,產權仍屬全體共有人所有。十四、對私有住房產權調換的結算補差規定:1.一次性付款的;2.分期付款的;3.拆遷私有自住房屋,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處無住房,并持有低保證,前者安置房為套一,后者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優惠。)【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成都拆遷補償標準明細如下: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4、拆遷補償是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當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拆遷人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超過3%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接受。拆遷非公益事業用房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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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詩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