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驛區(qū)拆遷補償辦法,成都市龍泉驛區(qū)拆遷政策,一、修訂背景 2020年9月,我區(qū)發(fā)布了《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龍府函〔2020〕252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辦法》實施
一、修訂背景
2020年9月,我區(qū)發(fā)布了《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龍府函〔2020〕252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辦法》實施以來,為規(guī)范征地補償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起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實踐證明《辦法》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來,法律及國家、省、市征地政策都進行了一定的調整變化。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完成修訂,相關征地程序相較于原有程序進行了重大調整;另一方面,我區(qū)《辦法》雖然在制定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2年有效期即將屆滿,已與上級部分政策規(guī)定不相適宜。
二、修訂基本思路
目前,《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的修訂工作已列入市政府2022年立法計劃,預計2023年將頒布實施。為做好我區(qū)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與市政府即將頒布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銜接工作,本次修訂工作秉承最小修訂范圍的原則開展,為延期性修訂,僅對目前與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相沖突的條款進行局部調整。
三、主要內容
(一)政策措施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保護耕地保障發(fā)展,確保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助推我區(qū)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省市相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及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我區(qū)實施征地的主體是區(qū)人民政府,區(qū)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是代表區(qū)政府征收土地的實施主體。
區(qū)財政、住建、人社、審計、公安、農業(yè)農村、統(tǒng)計、民政、司法、退役軍人事務、信訪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征地實施單位,受區(qū)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托,負責征地實施工作的部分具體事務(征地動員、政策宣傳、補償登記調查、補償安置費用發(fā)放、住房和人員安置等)。
第四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被征地權利人依法補償安置后,被征地單位應在拆遷任務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征地實施單位交付土地。
第五條征收土地依法啟動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合法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效證明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核查征收范圍內青苗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以及應住房安置和人員安置的基本情況。
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區(qū)級相關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依法按照程序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實施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省市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和建(構)筑物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guī)格、數量,按省、市公布的標準進行補償。同一面積上種有兩類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標準高的作物核定補償標準,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該占用地塊面積。經區(qū)農業(yè)農村局認定的養(yǎng)殖戶,按省、市公布的標準進行補償。
(三)有檔案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名貴樹木的補償,按照省市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企(事)業(yè)單位的建(構)筑物按省、市公布的標準進行補償,原建(構)筑物的拆除由其所有權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完成。
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企(事)業(yè)單位如果涉及搬遷損失、搬運費、水電設施等,按省、市公布的標準進行補償,省、市公布的標準中沒有對應項目的,應參照省、市公布的標準中相近情況補償,不能參照的,參照市場價格,對實際損失進行評估后予以補償;也可以按照其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5%對其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費、水電設施予以一次性補償。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自依法批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等。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征收范圍內,按規(guī)劃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纖、水利、電信、電纜等設施,由征地實施單位負責及時恢復;對按規(guī)劃不需要保留的,屬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集資修建的設施,應按省、市公布的標準進行補償,省、市公布的標準中沒有對應項目的,應參照省、市公布的標準中相近情況補償,不能參照的,參照市場價格,對實際損失進行評估后予以補償。
土地征收范圍內,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根據具體核實的種類、規(guī)格、數量,按省、市公布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并按規(guī)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由征地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繳納被征地參保人員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多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補償費,由征地實施單位支付給所有者。
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拆遷補償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一條簽訂住房安置協(xié)議后,被拆遷農房全部交由征地實施單位統(tǒng)一拆除的,由征地實施單位按20元/m2的標準向被拆遷農房權利人支付補助。
第十二條依法撤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完畢撤銷建制手續(xù)。
被撤銷建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當造冊登記并張榜公告后,按省市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原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依法進行人員安置,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安置對象全部按省市規(guī)定納入城鎮(zhèn)就業(yè)體系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應按照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土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安置人數。
第十四條征收范圍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戶籍在被征地村(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人員安置,但人員安置已完成的成員其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人員安置對象的年齡界定,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
自2012年2月17日戶籍新遷入我區(qū)農村地區(qū)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入人員安置對象,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人員安置。
(一)未完成人員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增初婚的、離婚后再婚滿三年的、喪偶再婚的配偶。
(二)未完成人員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生育且已經戶籍登記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監(jiān)護權且原為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未成年子女)。
(三)原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xiàn)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納入安置的士兵。
(四)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五)服刑人員及相關政策明確規(guī)定的人員。
第十五條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確認辦理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由征地主體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fā)〔2018〕46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實施辦法〉的若干意見》(成辦函〔2019〕69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征收范圍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戶籍在被征地村(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住房安置;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員安置、住房安置已完成后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
自2012年2月17日戶籍新遷入我區(qū)農村地區(qū)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入住房安置對象,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住房安置。
(一)未完成人員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增初婚的、離婚后再婚滿三年的、喪偶再婚的配偶。
(二)未完成人員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生育且已經戶籍登記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監(jiān)護權且原為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未成年子女)。
(三)原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xiàn)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納入安置的士兵。
(四)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五)服刑人員及相關政策明確規(guī)定的人員。
第十八條住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單位實行現(xiàn)(建)房安置或者貨幣化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被征地村(社)擁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只對征收范圍內的一處房屋進行住房安置。具體按第(一)或(二)項規(guī)定辦理。
(一)貨幣化安置方式: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必須以戶為單位進行。由征地實施單位與被征地拆遷對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按人均35m2的建筑面積進行經濟補償,貨幣化安置價格以區(qū)政府公布的價格結算。原被拆遷住房以其建筑面積按省、市公布的標準給予補償。
同時,由征地實施單位根據住房安置對象人數按區(qū)政府批準的標準一次性計發(fā)六個月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現(xiàn)(建)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單位提供每人35m2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積。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以其建筑面積按省、市公布的標準給予補償。
安置房建筑面積人均超過35m2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對象按區(qū)政府批準的當年安置房補差價格向征地實施單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積人均不足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實施單位按區(qū)政府批準的安置房補差價格支付給安置對象補償。
征地單位確需一段時間才能提供安置房的,安置對象實行自行過渡,由征地實施單位向安置對象支付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區(qū)政府批準的標準執(zhí)行。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發(fā)放時間從簽訂住房安置協(xié)議的當月計發(fā)至分房的次月停發(fā)。過渡期內安置對象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停發(fā)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征地實施單位在分房后一次性計發(fā)三個月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征地安置對象住房裝修期過渡補貼費用。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本條規(guī)定進行住房安置。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屬于征收范圍內的住房安置對象,在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住房安置。
(二)征收范圍內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居住在被拆遷住房內,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進行過住房安置也未享受過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按照每人17.5m2給予住房安置補助面積。
第二十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征地項目范圍內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獎勵性、政策性或集資建鎮(zhèn)進行了非征地農轉非,其依法擁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合法權屬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住房內,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進行過住房安置也未享受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下列兩類人員之一,每人可按區(qū)政府批準的當年安置房補差價購買35m2的安置房。
(一)征地范圍內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本區(qū)范圍內集資建鎮(zhèn)(購買小城鎮(zhèn)戶口)進行了非征地農轉非的人員;
(二)征地范圍內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本區(qū)因特殊貢獻等獎勵性進行非征地農轉非人員。
第二十一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征地項目范圍內依法擁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合法權屬的家庭戶,其全部成員均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戶為單位按區(qū)政府批準的當年安置房補差價格購買安置房。每人購買面積為35m2,購房人數的核定標準為:戶籍在5人以下的,按實際人數計算;戶籍在5人以上的,均按5人計算。
第二十二條凡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對象,由征地實施單位按每人20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范圍內的農房在規(guī)定時限內搬遷的,由征地實施單位計發(fā)按時搬遷獎。被拆遷對象自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15日內簽訂拆遷安置協(xié)議,并在拆遷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時限內統(tǒng)一交付舊房的,按拆遷原房的合法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元獎勵;超過規(guī)定時間簽訂協(xié)議或交付舊房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住戶,由征地實施單位按2000元/戶的標準一次性計發(fā)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凡將批準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一律按住宅進行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住房安置后,區(qū)級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為被安置群眾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
第二十七條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有權機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逾期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的,由征地實施單位將其征地補償費專戶儲存并代管,視為已補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實施征地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區(qū)財政、人社、審計、農業(yè)農村、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等區(qū)級部門要加大對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監(jiān)督管理力度,對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
(二)執(zhí)行時間、原則及解釋機關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龍府函〔2020〕252號文件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有效期兩年。本實施辦法實施期間,若遇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等修改的,以新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等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區(qū)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一)房屋補償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乘以房屋建筑面積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該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提供用于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確定,根據裝修情況劃分不同檔次,按照房屋建筑面積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0 元/平方米的補償。協(xié)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方式結算差價:1.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評估價分別結算差價。被征收房屋公攤價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攤價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攤面積補差款。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區(qū)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內不再支付費用,超出部分由區(qū)政府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2.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積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差價。(二)政策性補償費。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等政策規(guī)定的補償費用,按 8000 元的標準一次性發(fā)放。征收非住宅,實際發(fā)生費用高于 8000 元的,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相關票據據實發(fā)放。(三)政策性補助費。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1.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住宅實施征收,被征收人沒有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按 21 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建筑面積 50 平方米以下的,按 50 平方米計算。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支付期限從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fā)放六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2.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對商業(yè)、生產辦公用房等非住宅實施征收,被征收人沒有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具體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擇一下任何一種方式計算,也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1)按凈利潤損失計算。具體按照上一年度報稅務部門的數值計算,或由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認定。(2)按從業(yè)人員工資收入計算:從業(yè)人員工資收入根據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zhèn)職工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從業(yè)人數按實際從業(yè)人員(不含臨時人員)計算,無法核定實際從業(yè)人數的,可根據房屋面積或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證明進行認定。(3)按房屋租金收益計算:具體按照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約定金額計算。無法根據租賃合同確定租金收益的,通過評估確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支付期限從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期限按三個月計算,也可按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 3%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公有房屋怎么補償1.公有住宅。對租金由政府定價的直管公有住宅、單位自管公有住宅實施征收,房屋租賃關系未能解除的,對房屋產權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產權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產權人給予補償;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依據房改或資產處置有關規(guī)定將房屋出售,房屋產權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購買人給予補償。2.公有非住宅。對直管公有非住宅、單位自管公有非住宅實施征收,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按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或者通過協(xié)商確定。3.擁有部分產權的房屋。對房改住房或者補貼出售給個人的住房實施征收,屬于部分產權且具備完善產權條件的,可由原購房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完善產權,房屋征收部門對原購房人給予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一、成都龍泉征地政策實施細則
1、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征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2、凡在我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3、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qū)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區(qū)勞動、農業(yè)、統(tǒng)計、公安、民政、物價、計劃、建設、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4、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fā)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二、成都龍泉征地政策實施要求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三、成都龍泉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1、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2、地上附著物和建(構)筑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guī)格、數量,按本辦法附表一、附表二標準進行補償。同一面積上種有兩類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實補償,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該占用地塊面積。
3、有檔案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4、拆遷鄉(xiāng)(鎮(zhèn))企事業(yè)單位的建(構)筑物按本辦法附表三標準補償,由原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材料歸已。
企業(yè)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四、以下情況不予賠償
1、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2、不具有土地合法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3、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成都拆遷政策如下: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房屋拆遷補償價,等于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乘以,宅基地面積,加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3、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4、房屋拆遷安置費,等于搬遷補助費加,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加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加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yè)造成的損失賠償費;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分析:1、拆遷土地補償是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時、足額的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
2、拆遷賠償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總的補償原則是不降低原來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條件,應當有適當地改善和提高。一般而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獎勵性補償費,以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確定,不得任意更改。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房屋拆遷的流程是: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證發(fā)布拆遷公告;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落實補償實施拆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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