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最新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準。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準。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區位、用途、樓層、所處路段和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具體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及附屬物、構筑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池政辦〔2002〕92號)進行評估計算。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金額協商一致,約定不需要評估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估價結果以鑒定結論為準。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組織建立,并由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房地產估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經營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進行補償。
拆遷沿街底層住宅房改作經營用房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原底層實際經營面積的50%作為營業房進行補償,剩余50%按住宅房補償;二層及二層以上仍按住宅房補償。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且被拆遷房屋門牌號碼與《營業執照》所注明營業場所相符合的;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計經營時間不少于12個月現仍持照經營的;
(三)按規定繳納稅費,并有原始稅費票據證明的。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性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
第二十八條拆遷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戶,其被拆遷住宅房屋每戶建筑面積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計算),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生活特殊困難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
第三十二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及附屬物、構筑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池政辦〔2002〕92號)執行。
法律主觀: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 被拆遷房屋 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遷補償 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 房屋拆遷安置 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 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觀: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準。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二十二條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區位、用途、樓層、所處路段和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及附屬物、構筑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池政辦〔2002〕92號)進行評估計算。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金額協商一致,約定不需要評估的,從其約定。第二十三條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估價結果以鑒定結論為準。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組織建立,并由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房地產估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第二十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第二十五條拆遷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經營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進行補償。拆遷沿街底層住宅房改作經營用房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原底層實際經營面積的50%作為營業房進行補償,剩余50%按住宅房補償;二層及二層以上仍按住宅房補償。(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且被拆遷房屋門牌號碼與《營業執照》所注明營業場所相符合的;(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計經營時間不少于12個月現仍持照經營的;(三)按規定繳納稅費,并有原始稅費票據證明的。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性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第二十八條拆遷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戶,其被拆遷住宅房屋每戶建筑面積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計算),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前款所稱生活特殊困難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第三十二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十三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及附屬物、構筑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池政辦〔2002〕92號)執行。
隨著城鄉一體化的腳步不斷加快,房屋拆遷的現象不斷增多,雖然國家有統一的要求,但是每個省市的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很多人不清楚具體的情況,參考其他的補償標準,因此產生了不必要的糾紛和矛盾,所以,了解清楚自己所屬地區的拆遷補償標準很有必要。本文中就將對池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詳細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池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因項目建設需要,擬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經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1、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池州市2016年第15批次城市建設用地
2、擬征地土地位置(四至范圍):
該項目選址位于里山街道里山村、清溪街道清溪村、馬衙街道齊山社區。
3、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里山街道里山村集體土地0.3116公頃,其中:農用地0.3116公頃(含耕地0.3116公頃)。
清溪街道清溪村集體土地17.7806公頃,其中:農用地15.3426公頃(含耕地13.6407公頃)、建設用地2.4380公頃。
馬衙街道齊山社區集體土地1.8911公頃,其中:農用地0.2166公頃(含耕地0.1331公頃)、建設用地1.6745公頃。
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勘測定界結果并報經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4、征地、拆遷初步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初步按下表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擬定《征收土地方案》上報審批:
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元/畝)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補償倍數安置補助倍數征地補償標準(元/畝)土地補償倍數安置補助倍數征地補償標準(元/畝)
里山街道里山村1650816412805720640
馬衙街道齊山社區1770816424805721240
清溪街道清溪村1650816412805720640
(二)青苗和房屋拆遷補償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秘〔2015〕19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以上擬定補償標準上報有關部門審批,實際補償標準以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5、被征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初步安置辦法
根據池州市人民政府目前征地實際情況,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實行貨幣安置為主,社會養老保險安置為輔。實際安置辦法以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6、本告知書下發后
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實施時一律不予補償。
7、本告知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送達被征地、拆遷農戶。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以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如有不同意見,可在11月25日前書面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分析:一、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二、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百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
法律依據:《池州市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相關補償標準》 二、臨時安置費(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8元 /m按月計發。 (一)實行貨幣補償按上述標準計發 6個月。 (二)實行產權調換1、以現房產權調換,按上述標準計發 4個月。2、以期房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 限內,從其搬出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 4個月按上述標準計發;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增加 50%計發臨時安置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一、安徽池州征地拆遷流程是什么,拆遷補償標準明細
一般而言,工作步驟如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 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拆遷)。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哪些行為不予補償?
條例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1)房屋轉讓、分割、贈與;
(2)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3)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4)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三、停產停業的期限如何確定?
(1)采用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從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的,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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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妍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