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證拆遷補償辦法,國有劃撥土地拆遷補償標準,包括哪些內容,國有劃撥土地拆遷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及其他費用后,國家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國家
國有劃撥土地拆遷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及其他費用后,國家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1)劃撥土地房屋有房產證,拆遷賠償有進行補償;
(2)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3)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一、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是什么
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劃撥土地國家在什么情況下無償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無償征收回劃撥的土地:(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2)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的使用權。暫行條例中還規定了縣、市級人民政府因上述行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因此,雖然說是無償收回,但實踐中我們認為人民政府在收回房屋是還會給予適當補償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劃撥土地拆遷補償規定是應當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補償,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從歷史角度上看,行政劃撥是指土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撥使用,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①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獲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設用地程序,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無償撥給。
②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者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取得,而是運用行政手段無償調用。
隨著土地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屬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財產權的屬性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其權益逐步明確。
《土地管理法》強調撥給與收回的無償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規劃的需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強調無償取得到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可能無償或發生相應成本,從強調無償收回,到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其間的變化表明,劃撥土地使用權逐步被作為一項財產權來看待。
一、其他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边@一規范文件首次明確了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明確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因此,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且補償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按照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的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在具體的評估作業中,應當利用各種適合的估價方法如市場法,收益法等根據宗地的條件評估其正常情況下的最佳用途及最高出讓年限下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然后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就可以得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以此做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進行適當補償的依據。
國有劃撥土地拆遷補償規定是應當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補償,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從歷史角度上看,行政劃撥是指土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撥使用,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①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獲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設用地程序,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無償撥給。
②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者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取得,而是運用行政手段無償調用。
隨著土地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屬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財產權的屬性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其權益逐步明確。
《土地管理法》強調撥給與收回的無償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規劃的需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強調無償取得到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可能無償或發生相應成本,從強調無償收回,到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其間的變化表明,劃撥土地使用權逐步被作為一項財產權來看待。
一、房產證上寫劃撥是否影響賣房
房產證上寫劃撥不影響賣房。
但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此類情況均為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房產證上寫劃撥賣房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撥等幾種。
而劃撥土地在國家征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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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航海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