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拆遷補償管理辦法,長春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榆樹市、農安縣、德惠市、九臺市、雙陽區的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應當遵循公平補償、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保證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一)市國土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
(二)市國土部門可以委托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
(三)市、區(開發區)農業部門負責指導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具體分配工作。
(四)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負責辦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五)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征地報批、征地補償、地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經費的撥付和管理。
(六)市、區(開發區)監察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
(七)市、區(開發區)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八)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好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實施工作,并負責做好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發放。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依法報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內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面積等。沒有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實施征地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地單位應當予以補償。
第六條 《擬征地通知書》發布后,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對擬征收范圍勘測定界和土地權屬、地類、房屋等附著物進行調查和登記。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所有權人確認,并在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的村、組公布。
第七條 在調查和登記同時,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地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人社部門,做好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養老保險調查、登記和報批工作,國土、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征地報批前,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地報批相關稅費以及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指定的財政賬戶。
第九條 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擬定集體土地征收方案,市國土部門負責審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后,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時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公告,公告應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著位置張貼,同時在市國土部門網站上予以發布,接受監督。
(一)征地方案公告內容包括: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并且超過總人數一半以上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地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或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十四條 達成征收土地協議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后,被征收人應按時交出被征收的集體土地;達成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協議的,要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著物。
第三章 房屋等附著物評估
第十五條 房屋等附著物在補償中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被征地范圍內的房屋等附著物所有權人在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按照確定結果委托評估機構。
第十六條 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價格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評估報告。在房屋等附著物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擬征地通知書發布后相關部門的調查登記材料和影像資料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應在被征收房屋等附著物所在村顯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間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公示期滿后,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應當將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 補償安置范圍、標準和途徑
第二十條 補償安置的地上房屋應具有合法審批手續、證明材料或符合相關規定。對擬征地通知書發布以后,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或對房屋及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征收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和遷建安置。
(一)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采取貨幣安置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統一建造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其住宅用地應征為國有并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外,有集中建設安置住房條件的,應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建造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不能安排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的,可以選擇遷建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遷按建筑重置成本補償。
(三)在征收范圍內,已經享受貨幣安置或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四)房屋產權為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以外的,只給予地上房屋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被征收的房屋補償標準,應與同一區域或同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相同。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還應對產權人補償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安裝費、停產或停業損失補償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重置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五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四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權人已經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的,由市國土部門書面責令所有權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在責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省對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分析:專案是指專門處理的案件或重要事件。“專”指專門處理,“案”指重要事件。所以一般專案更為嚴重。專案組最長會在六十天內完成案件的審理。刑事調查一年后才成立專案組,專案組重新調查案子,并采取偵查手段辦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分析:如果對方是出于自愿的,是不構成敲詐的。但是如果因為受到脅迫或暴力威脅要求給付錢財,無論是否交付都構成敲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醫務人員造成醫療事故,需要承擔行政責任。醫療事故情節較重的,或由于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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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長春市拆遷補償管理辦法,長春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蔣晨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