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征地拆遷實施還是拆除違法建筑,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否則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除非拆遷戶自愿、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陳述或者申辯權利,否則誰也不能剝奪。
廣西的楊先生,在十年前合法承包了北海市某魚塘并進行養殖經營,承包期限至2030年。
幾年前,楊先生收到區人民政府作出通知,通知要求楊先生3日內自行拆除養殖設施及排污口,并即刻停止養殖行為。隨即,區政府對楊先生的養殖場分兩次實施了強制拆除。這樣不合理的強拆行為嚴重侵犯了楊先生的權益,因此楊先生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圣運王有銀律師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系列程序。王有銀律師認為,楊先生有《場地租賃合同》、《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說明楊先生是涉案養殖場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且其從事的養殖也是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的。而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區人民政府拆除某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構筑物的通知》存在著程序違法,因此協助楊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一審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駁回了楊先生的起訴。這樣的結果使楊先生無法信服,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楊先生又再次提出上訴。
王有銀律師認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銀海區政府有權責令拆除或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但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作出對行政相對人有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應當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這才是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但在本案中,楊先生的這些權利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銀海區人民政府的行為是明顯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審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認可律師的相關意見,確認了被告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構筑物的通知違法。
王有銀律師提示大家,在征收補償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信息獲取方面占絕對優勢,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征收和補償活動時,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不僅有關征收和補償活動的信息要進行公開,有關部門行使職權的依據也要告知老百姓。
政府部門作出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履行義務,作出拆除決定后,不僅僅要提前通知,更要聽取老百姓的說法,也就是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能像案例中的區政府,說拆就拆!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否則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除非拆遷戶自愿、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陳述或者申辯權利,否則誰也不能剝奪。
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予以強制執行。對違法的建筑物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遺漏任意環節,都是違法。
從前述可知,催告后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大家已經利用好任何可以阻止拆除的機會,爭取更長的建筑存留時間。若拆除部門無視前述任意環節,我們都可利用環節漏洞提起后續訴訟程序,拆除被確認違法后,意味著我們離獲得合理賠償更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