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臨建拆遷如何補償,臨建占用耕地或草原補償,臨建占用耕地或草原的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些費用是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民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一、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
臨建占用耕地或草原的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些費用是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民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也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同時,該法條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以及青苗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這些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臨時占用耕地或草原的補償標準可能因地區、時間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參照當地的最新規定進行補償。
總的來說,臨建占用耕地或草原的補償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臨時占用草原補償標準: (一)修建工程便道、挖砂石、取泥土,按所占用草原前3年平均產值的5至10倍補償; (二)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按所占用草原前3年平均產值的3至5倍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對于臨時占用耕地如何補償,我國法律沒有統一的規定,有些省的地方法規和文件規定了臨時占地補償標準按照征收土地的補償價格百分比計算。比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2號)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期為1年的,補償標準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使用期限為2年的,補償標準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
法律依據:《遼寧省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四、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期為1年的,補償標準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使用期限為2年的,補償標準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五、建設項目經批準使用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該區域內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補償。
一、征收時對臨時建筑是否應當給予補償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屬于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征收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屬于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臨時用地上的房屋如何補償
在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用地上建筑物,在拆遷時依法享有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這是因為,被拆遷人在臨時用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是經過批準的,屬于合法的建筑,因此享有拆遷補償待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拆遷補償不合理怎么辦
一般被征收人對補償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訴訟。但復議和訴訟的期限一定要記清,一般被拆遷人有權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法律規定的申請日期超過60日的除外。被拆遷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有權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草原征占用補償標準如下:
(一)征收耕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二)征收基本農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四)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五)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以上數據僅供參考)
二、國有草原征收是否屬于土地征收
國草地使用權不屬于征收,而是屬于提前回收,回收國有草地使用權的,要對使用人給予相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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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軒昭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