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集體土地拆遷補償辦法,江蘇省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在江蘇省,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主要涉及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拆遷補償與安置。以下是針對該問題的詳細解答:一、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該補償款
在江蘇省,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主要涉及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拆遷補償與安置。以下是針對該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該補償款由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共同確定。具體評估規則和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房屋安置: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需結算拆遷補償款與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款的差價。若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或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二、拆遷補償中的認定與計算
宅基地面積認定:應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批準的超出部分可給予適當補償。
房屋建筑面積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批準文件的,按批準建筑面積認定。對于歷史形成的房屋,未取得相關權證或批準文件,若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應給予適當補償。
三、其他補償與補助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利用宅基地內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除按上述規定補償外,還應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
搬遷補助費: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或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
臨時安置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獲得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
四、拆遷實施與監督
拆遷人應依法建立拆遷補償檔案,并公布分戶補償情況,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拆遷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拆遷人搬遷,如暴力、威脅或中斷基本生活設施等。
五、法律責任與救濟途徑
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江蘇省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明確了拆遷補償方式、認定與計算標準、其他補償與補助項目以及拆遷實施與監督等方面的規定,旨在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集體土地上房屋 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是《 土地管理法 》及各地政府依據該法制定的 征地拆遷補償 辦法。補償對象是房屋征收中涉及到的本村 集體經濟組織 內成員,補償時與戶口、人口的多少有關。補償時因房屋的土地屬集體所有,所以其土地對個人不予補償,但可以按人口及是否單獨立戶分配宅基地讓你個人重新建房,并規定每戶人家只能享有一塊宅基地。地面上房屋按重置價格減拆舊評估,附屬物、裝飾裝璜、同樣評估補償。如果是鄉鎮村統一規劃建房安置的也是按農業戶口的本村集體經濟成員享受安置房,村集體按各戶的人口多少安置相應面積,安置新房時新房的價格應與 被拆遷房屋 的補償款結清差價,并互找差價。一些條件好的村集體經濟可以在征地拆遷中用集體的積累貼補村民,實行一次特殊分紅,讓村民不貼錢或少貼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江蘇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需根據以下具體內容確定:1、對企業房屋、土地和地上附屬物的補償費用;2、對承租企業的租金差價的補償;3、對企業因為拆遷導致搬遷和安置的費用補償;4、對企業因為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5、對積極拆遷企業的獎勵費用。獎勵費用金額的大小,由拆遷人根據拆遷實際確定,也可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實際承租人之間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在實施程序上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列出八個創新亮點。一是創設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聯席會議、跟蹤審計和陽光公示三大機制,進一步規范征收行為,將推動各區政府妥善解決安置人員資格認定、土地補償費發放、征地信息公開等方面疑難問題。
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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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華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