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最佳辦法,征地拆遷維權的辦法有哪些,1、私力救濟。所謂“私力救濟”,是指被除了上訪、訴訟、復議等公力救濟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與征收方相對抗的維權方式。實踐中,征收方為了減少征收成本、加快征收進程,往往會想出各種千奇百怪的招數,其中
1、私力救濟。所謂“私力救濟”,是指被除了上訪、訴訟、復議等公力救濟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與征收方相對抗的維權方式。
實踐中,征收方為了減少征收成本、加快征收進程,往往會想出各種千奇百怪的招數,其中,變相強拆就十分普遍,如偷拆、誤拆、幫拆等等。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濟的方法維權務必要掌握好度。法律禁止不可為,被征收人無論何時都切記不要盲目地暴力抵抗,否則造成人員傷亡,被征收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信訪。所謂“信訪”,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3、除了上述兩種方法,其他的維權途徑就是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了。實踐中,更多的情況則是實行“邊打邊談”的策略,即將司法維權程序與協商談判相結合,相互配合、互為輔助,從而爭取合理補償。這種方式是征地拆遷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維權方式。
一、房屋權屬不明如何獲得拆遷補償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共有人權屬爭議或權屬不明的情況,尤其在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或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往往因拆遷面臨巨額補償對涉拆遷房屋產權引發爭議,依據拆遷管理辦法,拆遷補償的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要獲得拆遷補償,被拆遷人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明,才能獲得補償。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拆遷單位應當對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如訴爭房屋在拆遷時發生產權爭議,拆遷單位應將訴爭房屋的補償款予以提存,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果拆遷人將補償款錯誤發放,侵害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因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故對給房屋所有權人造成的損失有責任予以賠償。
為防止產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產權爭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拆遷補償款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拆遷或請求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向有關機關提存,防止拆遷人把拆遷補償款發放給案外人,損害真正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拆遷人為防止錯發拆遷補償款,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可要求對爭議的房屋進行確權,要求被拆遷人提供有效的權屬證明文件。
在征地拆遷中遇到問題一定不能暴力解決,不僅影響社會治安,還不利于自己維權。大家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遇到問題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
一、認清事實,知己知彼
面臨房屋征收,首先要對征收行為進行審視:征收的目的是什么?是否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有沒有正式的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其次要對自身情況進行審視:房屋是否有土地證、房產證或其他證件?經營用房是否有營業執照?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是多少?
二、掌握原件,有備無患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房產證、土地證等重要的證件或者是可以證明自己合法權利的證明、協議等重要文件的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否則一旦發生拆遷糾紛或者需要法律維權,就會造成巨大的阻礙。建議將這些重要的原件放在可靠的地方,甚至是放在父母或兄弟姐妹家里,因為萬一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這些重要文件就很容易丟失。
三、堅守陣地,表明決心
在拆遷實踐中,一旦你輕易撤離,征收方可能會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緣無故半夜里把房子偷拆,由于家中無人,偷拆房屋的成本很低,征收方這個時候往往會利用這個時機,先把房子拆了,讓你心理產生恐慌情緒,繼而失去要價的本錢。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輕易搬走,就會給征收方釋放了這樣一個信號:你沒有堅決維護自己權益的決心,如果征收方一旦確認這一點,會直接導致給你的征收補償報價大大降低。
四、多聽少說,不輕易報價
征收補償實質上就是征收雙方的一種利益博弈,在沒有拿到很好的談判籌碼之前,千萬不要輕易報價。如果被征收人簡單的把自己的價報給了對方,話一出口,你已經輸了一半,因為征收方已經知道了你的底線。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多聽少說,冷靜地判斷其用意并沉著應對。關于征收補償的報價一定要掌握時機和火候,必須選擇一個合適的時機才能報價,否則,價格報高、報低都會很被動。
五、仔細核實,不隨意簽字
拆遷過程中可能收到各種材料,其中有的可能會對你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在你沒有確認所收到材料的內容及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前,不要輕易在這些材料上簽字。
更重要的是,千萬不可簽署空白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首先必須對如何補償作出明確約定,比如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位置,面積等等細節都要明確;其次,關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須約定明確;再次,關于違約責任也要考慮到位。
六、隨機應變,減少損害
要想獲取一個合理的征收補償,首先要有一顆堅定的心,但是,征收維權行動千萬不要盲目進行,沒有組織、沒有策劃的一味個人抵抗、暴力抵抗只是個人英雄主義的表現,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佳手段。在遇到非法強拆的時候,一定要隨機應變,切不可以卵擊石。遇到這種情況應該第一時間減少損害,尋求保護,必要的時候可以報警或者提前啟動相關的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何通過拆遷維權獲取最大利益?
1、對比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了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該條規定講的相對籠統,具體而言要結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慮,百姓在對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估算時要充分考慮上述因素,以自身預估的補償數額與政府給予的補償進行衡量,以免因輕易相信政府的評估報告而白白丟失了應得的補償。
2、了解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具體時間
在具體的征地拆遷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政府在正式啟動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日后便以此評估報告為依據與百姓談補償,真正正式啟動征收程序時也許已經經過一年半載甚至更長,此時百姓要注意的是評估的時點應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為準,面對房價上漲的今天,前后一個月的時間均有可能對房價產生影響,評估時間的重要性便是不言而喻。
3、對政府給的評估報告及時提出異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有異議的仍可申請鑒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又具體明確了復核的期限為自收到評估報告的10日內,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關鍵,部分百姓在收到評估報告以自己不認可為由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進行上訪等等,其實在此期間您已經把法律賦予的權利白白浪費,此時最應當做的是及時咨詢律師,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復核、鑒定,爭取最大限度的獲得補償。
4、集體土地的部分補償依據參照國有土地
《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中指出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遷工作,應做到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并明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確定,因此對于集體土地的部分補償依據可以參照集體土地適用。
一、征地的批準主體--國務院或省級政府
在征地實踐中,因征地公告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蓋章發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誤認為是否征地是由縣政府說了算,大錯特錯。必須要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文,否則就是違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權拒絕。
二、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土地相對于農民不僅僅體現為一個就業途徑,更體現為對基本生存的一個保障。所以農民集體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賴于此土地的農民不僅會失業也會喪失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國家征收權不能隨便使用,必須給他戴上緊箍咒,以防被濫用,國家征收權的緊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國家征收權。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都沒有定論。正因為對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確定,才導致國家征收權在實踐中的濫用。
三、征地批文的復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
征地批文是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征地批文復議的被申請人為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是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實踐中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門作出征地批準文件,一般以國土資源部門為被申請人進行復議。
四、征地批文的訴訟--共同被告
如果對征地批文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國務院裁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如果復議機關維持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如果復議機關作出改變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
當我們遇到征地時,你可以從征地的起因、批準主體等方面判斷征地的合法與否,以及通過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愿對廣大被征地人有所裨益。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不合理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來進行維權,征地拆遷糾紛,是典型的可以通過復議、訴訟解決的糾紛。一般行政行為的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最長是兩年,經過復議的案件訴訟時效是十五天,延誤了這些時機,當事人可真的就是回天乏術了。
征收既然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一種擠壓,爭議就難以完全避免,法律救濟也不可缺少。目前征收立法不甚理想,但當事人還是要在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框架內盡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建議被征收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武器,及時啟動行政復議和訴訟。雖然,人們往往很難信賴強力機關完全公正,但司法制度和行政復議
一、征地拆遷維權的相關事項
1、在土地使用權上預先設防
房屋征收在絕大多數時候是瞄準房屋底下的土地而來。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權上預先設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動。
對此,房東們要重視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制度。一是及時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記;二是被征收的房產都是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2、主動參與規劃和計劃
在規劃和計劃環節奮力抗爭的法律武器是征收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作為被征收人,在規劃和計劃編制、修改的各個環節,充分使用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無疑對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要求確定房屋征收的范圍
在上海市曾經有用透明膠帶貼拆遷公告、貼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則曾有在《杭州日報》的廣告欄登拆遷公告的“絕招”。異曲同工的是,過了三個月裁決就下來了,被拆遷人才知自己的房屋是拆遷范圍。于是去起訴拆遷許可違法,法院則以過了訴訟時效為由,無情地駁回起訴,直接剝奪民眾的訴權。
即使如此,我們還是要堅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法律救濟權,堅持征收人有義務依法公告征收范圍等事項,堅持審查政府是否依法及時將房屋征收相關的內容公告。如果基層政府沒有認真執行征收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那么則按照條例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的規定,未依法公開的行政決定不應當發生法律效力。
4、正確界定建筑面積
征收的對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標是面積。所以,建筑面積如何界定?這里的貓膩是補償不公的重要原因。
對于房屋的建造和拆遷,其面積計算本來是一致的。但是在過去的拆遷中,建筑面積的爭論是常見的糾紛。主要表現,一是被拆遷房屋實際面積與產權證面積不一致,二是被拆遷房屋與產權調換的房屋的產權證面積一致但實際面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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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可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