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文房屋拆遷補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需要哪些批文,根據住建部《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三條只規定,征收方應當提供,公布下列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一)房屋征收補償法規政策;(二)房屋征收決定;(三)房屋征收補償
根據住建部《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三條只規定,征收方應當提供,公布下列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
(一)房屋征收補償法規政策;
(二)房屋征收決定;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
(五)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
上述第(一)項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二)至(四)項事項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第(五)至(七)項事項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程序
1、市、縣人民政府擬訂征收土地方案,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2、市、縣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準書后,將批準書有關內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4、市、縣級政府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農業等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6、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7、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8、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9、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二、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區別?
1、補償標準不同。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則采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2、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采取裁決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對于已經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給予房屋補償、且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
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經完成、但是房屋補償尚未完成的歷史遺留問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結束時沒有進行安置補償或者未足額補償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法律分析:不可以。沒有任何的征收手續,是不合法的,必須要有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土地征收批復。
且沒有看到任何公告的情況下,也是違法的,征收集體土地,必須張貼書面的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法律分析:所謂土地征收,系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土地經過國家征收,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所以,農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質發生了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一、發布 征地 通告。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安置途徑及征地用途。 二、征詢村民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政府,就征地內容征詢村集體和村民意見國土局應當將村民對征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意見的應當告知被征地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并由國土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由相關上述人員簽字確認。將簽字確認后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申請報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在收到省或國務院批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征地補償標準 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征地補償 登記。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 土地所有權 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 拆遷 等具體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具體措施。方案公告后,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部門提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和補充的,依法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八、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級國土部門組織實施。 九、土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村集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十、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清理土地和實施征收土地。按規定支付各項費用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后,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知情確認屬于征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征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相關法律知識:
征地審批權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征地批準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國務院批準征收。
(一)征收基本農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農田的。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類型的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過七十公頃無論是什么類型都必須由國務院來批準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農用地轉用應當有國務院批準,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故在征收農用地的若用地項目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則征地審批實際上也應當由國務院批準。
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審批權限。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政府批準征地的同時需要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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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悅語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