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一、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方法1、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
一、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方法
1、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的所得稅。該規定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搬遷后重置的,搬遷補償收入不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的余額去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值。另一種情況是搬遷后不重置,則搬遷補償收入需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處置費用)的余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發生拆遷補償事項
1、固定資產拆遷后重置的企業。
(1)將被拆除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
(2)發生的清理費用、稅金等,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應交稅金—營業稅(轉讓不動產);
(3)取得變價收入,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
(4)清理損失,借:營業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
(5)收到補償款項時,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
(6)重置資產價值入賬,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或:在建工程)。
2、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存續,則將固定資產清理同上處理,再將補償收入作為補貼收入計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可,
(1)將清理損失轉入應稅所得,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
(2)將補償收入轉入應稅所得,借:補貼收入,貸:本年利潤。
3、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不存續,則進行企業清算。再次,與搬遷補償款項相關的稅務處理問題。第一、營業稅問題。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發布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但在近年來,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
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
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
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由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拆遷補償收入應繳納何種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處置所得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所得,按四種不同的方式處理:一、根據搬遷計劃,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規定,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應當恢復原所得稅或者異地改建后轉為新的所得稅,企業搬遷、處置所得用于購置、新建與搬遷前性質、用途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固定資產置換),或者用于其他固定資產改良、技術改造、安置的職工搬遷、處置的收入,準予扣除固定資產置換、改良和技術改造支出;技術改造和職工安置支出的差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沒有固定資產置換、改良、技術改造或者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者項目報告的,搬遷收入加上變賣各類被拆遷固定資產收入,拆除的各類固定資產,扣除折現值和處置費用后,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企業以政策性搬遷、處置所得購置、改良固定資產,可按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攤銷,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企業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者處置收入,自計劃搬遷的下一年起五年內,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五年內搬遷完成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只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動遷補償收入就不能在當年確認,而是可以在計劃動遷的下一年起五年內根據動遷進度確認:
1。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原因搬遷。有新的投資計劃或項目報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企業提供了政府的搬遷文件、搬遷協議、搬遷方案和固定資產置換項目報告,根據上述文件,該項收入可以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顯然,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較多。
企業的“搬遷補償收入”除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附加外,還涉及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第二,關于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返還土地所有者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返還土地所有者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只需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不論征地補償金的多少,不論其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這種行為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不征收營業稅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和納稅人先行拆遷補償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補充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縣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關于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文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含)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本案中,企業財務人員向稅務局長出具了廣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收回文件等相關資料,因此企業6000萬元的搬遷補償費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三是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建設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為國家建設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政府因土地增值稅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城市實施規劃和國家建設的需要。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在確定搬遷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時,需要確定兩個條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實施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經政府批準征用;二是因舊城改造或企業污染擾民(即產生過多廢氣、廢水、廢渣、噪聲等),是否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批準的搬遷方案批準,可能對城市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危害的)搬遷由城市規劃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財務人員向稅務局長提供了“舊城改造”的政府批準文件、具體規劃等相關文件。企業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以確認為土地增值稅免稅收入,并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印花稅。
由于印花稅實行枚舉征收,且《搬遷補償協議》不在枚舉范圍內,搬遷補償收入暫不繳納印花稅。
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一、對企業的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二、公司拆遷注意事項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的規定,“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土地款可以沖減補償收入。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定,其中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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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呢
投稿:馬然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