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外嫁女按照村規民俗往往不能享受和村民同等待遇。河南的王女士村里的集體土地被征收,但她因為外嫁女身份只能得到遠低于其他村民的
圣運律師表示,千萬不要被那些風俗或者不合理的村規民約所左右,判斷一個人是否享有征地補償費分配資格要關注多種因素,需要根據實際案情進行具體判斷。被征收人如果能證明“外嫁女”與該集體存在切實的聯系,征收行為對其居住權益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則其理應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待遇。
最高法相關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8169號明確,結婚出嫁并非已婚婦女喪失其原先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定條件。只要出嫁女的戶籍未遷出,并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原村村民同等的權利。若沒有充分證據否定外嫁女已經盡到村民義務的,征收補償中應當認可其村民資格,給予其安置補償,充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