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征地補償的調查報告,一、關于農村征地補償的調查報告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訴訟的調研報告根據省高院關于開展行政審判工作調研的通知要求,我院行政庭圍繞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訴訟的現狀開展了調研,結合忻州地區近年來關于征拆補償的實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訴訟的調研報告
根據省高院關于開展行政審判工作調研的通知要求,我院行政庭圍繞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訴訟的現狀開展了調研,結合忻州地區近年來關于征拆補償的實踐現狀,對近五年來忻州兩級法院審理的有關征地拆遷補償的行政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現就調研情況總結如下。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訴訟的現狀及特點
土地征收補償工作涉及被征地農名和征地單位兩方主體,矛盾經過先行調解無法解決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往往成為失地農名維權的最后途經。近10年,忻州兩級法院因征地補償糾紛受理的案件共603件,其中行政訴訟179件,民事訴訟案件424件。通過對近五年兩級法院審理有關征地拆遷補償的各類訴訟案件的調查分析,發現這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一些案件呈現群體特點,訴訟請求呈多元化,社會關注度高。在土地征收補償行政案件中,失地農戶一般采取抱團取暖措施,以群體力量應對政府行為,雙方矛盾激烈,社會影響大,給庭審帶來不小壓力。同時,被征地農民訴訟請求除對征收補償不滿外,還會對前面的行政行為比如對項目審批、建設用地批準手續、拆遷裁決、征地公告、安置補償公告、強制拆遷、政府信息公開等等提起訴訟,導致一個案件中訴訟請求較多,且不明確,前置行政行為審查困難,法院很難專一就某個焦點進行審理,增大了審判的難度。判決結果的公正性會影響到失地農民的長久生計保障問題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一旦處理不當就可能發生一些惡性事件或上訪纏訪事件,故這類案件在當地的社會關注度極大。
(二)案件爭議焦點類型化,涉案標的額往往較大。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的行政案件的爭議焦點中,相對人起訴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和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這兩方面的最多,關于補償安置方案的訴訟,當事人也會分別就補償標準、補償范圍、補償方式等各方面提出訴求,成為該類案件最大、最直接的爭議點。農村承包土地征收補償案件中,失地農民可獲得的補償數額一般都比較大, 算法不同、考慮因素不同,就會使補償的最終數額發生較大變化,影響失地農民的較大利益,因此該類案件矛盾激烈,協調難度較大。
(三)一些案件主體資格存在問題,法院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流于形式。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主體資格存在問題,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對相關法律規定不清楚,在立案審查階段,法院往往需要指導其變更訴訟主體,對于不符合主體條件的當事人只能駁回起訴。雖法律賦予法院對土地征收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但實踐中不少征地項目涉及地方重點工程建設,往往帶有一定的公益性,加之因工程早已進展到一定程度,無法恢復到原有狀態,因此,法院出于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綜合權衡,對該項目的立項、規劃、審批等系列前置行為無法進行實質性、嚴格性司法審查,只能在補償方面最大限度保障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
(四)認為土地征收不合法的行政訴訟往往提起時間滯后。我國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導致土地權利人往往是土地已被征收、甚至地上建筑都已建起時才提起關于土地征收合法性的行政訴訟,失去了從源頭解決土地征收爭議的最佳時機,這樣,即便法院最終判定土地征收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但耕地已經被破壞,違法行為已經無法撤銷,也會出現贏了訴訟卻輸了土地的尷尬結局。
(五)一些案件訴前未依法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裁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涉及到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F實案例中,大部分被征地者對上述規定不了解,導致很多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并沒有進行過行政復議程序或行政裁決程序,最終喪失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訴訟中的困難和問題
(一)法律體系不完備,案件裁判尺度不一。適應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特殊國情需要,又具有較強的可作性、普適性的土地法法制體系還不夠完善,特別是訴訟到法院的案件經常找不到對應的法律依據,導致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偶有發生?!锻恋毓芾矸ā钒丫唧w補償的數額交給各地政府具體來定,導致政府機關對補償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失地農戶沒有發言權,產生糾紛也沒有效力更高的統一的法律依據,導致矛盾積聚愈演愈烈。
(二)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雖然都提到了國家征收 土地需要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前提,但對于何為“公共利益”的規定并不明確。此外,何為“公共利益”的具體認定方式、程序等均沒有明確,比如哪個部門有權具體界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征收集體土地,但是征收后卻沒有用于公共事業該如何處理等問題均處于模糊狀態。"導致征地補償的前提“符合公共利益”這個要求不能得到嚴格貫徹。
(三)憲法中缺乏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明確規定。我國2004年《憲法》雖然對征地補償問題作出規定,但表述較為籠統、抽象,沒有明確規定補償的原則?!锻恋毓芾矸ā分幸鄾]有關于征地補償原則的具體規定,只提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由于憲法和法律對補償原則的空白,實踐中只能參考引用其他相關法律中有關補償規定的條款,給予適當補償,各地政府在制定具體補償標準時做法不一,缺乏統一規制,各類矛盾糾紛突出。
三、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意見建議
(一)應制定專門土地征收補償法,同一法律依據和裁判尺度。如制定法律條件不成熟,至少應先出臺一部專門的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的行政法規,對土地征收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盡可能全面作出規定。具體框架應涵蓋農村集體承包地的征收補償制度、農村集體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制度、國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制度等。就救濟程序而言,應該將行政裁決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等全部納入其中,保障失地農民可以獲得最大限度的權利保障。
(二)明確公共利益范圍,構建科學的征收補償機制?!锻恋毓芾矸ā分猩婕暗耐恋卣魇盏某踔允菍崿F公共利益,然而關于何為“公共”利益目前法律法規中還沒有明確界定。大量土地被征收后用于商業開發等非公共利益,土地可能發生幾十倍的價值變化,農民是否有權享受土地增值收益,這是發生很多糾紛的一個誘因。因此,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非常必要。要想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要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標準,規范補償程序,并完成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同時盡可能解決農民因失地面臨的失業問題,為其獲得長遠收益提供保障和幫助。
(三)嚴格規范行政執法,做到嚴格公正為民司法。
土地征收直接關系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安定有序,嚴格規范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是遵制糾紛產生的一個重要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征收、補償、拆遷等工作,確保整個征拆過程依法運行。同時,要推行陽光執法,積極做好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工作,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補償工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法院要暢通司法救濟渠道,依法立案,并做好導訴工作,引導當事人訴訟請求及時化、單一化。同時統一裁判標準,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處理全過程。
總之,政府在運行權力推進城市化進程的同時,不能忽略百姓民生需求和因此帶來的風險。既要順應經濟的發展,又要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改善,真正讓社會大眾分享經濟發展和城市化帶來的成果。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1、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
2、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
3、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以上就是由北京圣運律師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關于農村征地補償的調查報告的法律知識。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特別是城市周圍農村的土地相繼被征用,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補償款如何公平、公正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注的問題,由此引發的訴訟糾紛逐漸增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北京圣運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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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關于農村征地補償的調查報告,征地補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