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房屋拆遷補償金監管制度,青島房產管理監管賬戶管理辦法 最新版本,青島房產管理監管賬戶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目前無法直接給出,因為這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或相關行政機構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并未在公開的法律條文中明確。然而,一般來說,房產管理
青島房產管理監管賬戶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目前無法直接給出,因為這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或相關行政機構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并未在公開的法律條文中明確。然而,一般來說,房產管理監管賬戶的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監管賬戶的設立:房產開發商或銷售方需要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監管賬戶,用于存放購房者的預付款或定金。這個賬戶通常受到相關政府機構的監管,以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規使用。
資金的使用和監管:監管賬戶中的資金只能用于與房地產開發或銷售直接相關的支出,如建筑材料采購、施工費用等。政府機構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監管賬戶進行審計和檢查,以確保資金的合規使用。
違規行為的處罰:如果開發商或銷售方違規使用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或者未能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將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可能會面臨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罰款、吊銷銷售許可證等。
請注意,具體的規定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如果您需要了解青島地區房產管理監管賬戶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建議您直接咨詢當地的相關政府機構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信息。
此外,雖然無法給出具體的青島房產管理監管賬戶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但可以參考其他地區的類似規定以及國家層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房地產開發和銷售行為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要求。
青島市城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5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產交易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房產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產交易是指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的有償轉移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房產的買賣、交換、抵押、典當、租賃等。房產交易中房屋租賃的管理,按照《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房產的贈與,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駐地。
第四條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青島市的城市房產交易主管機關。青島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機構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內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
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房產交易當事人的資格,查驗交易房產的權屬;
(二)辦理房產交易監理登記手續;
(三)確認交易房產評估價值;
(四)進行房產交易的咨詢,指導房產交易活動;
(五)按其職責查處房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房產交易應在房產交易市場內進行;房產交易市場的設置,須經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房產、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房產交易市場內按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
第七條房產產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私下交易、隱瞞房價及其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得進行交易。
(一)無合法房屋所有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明的;
(二)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有糾紛的;
(三)房屋所有證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證與現狀不符的;
(四)房屋已列入規劃改造范圍且規劃管理部門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的;
(五)依法限制該房屋所權轉移的。
第九條房產交易當事人辦事房產買賣監理登記手續時,須持買賣契約和下列規定文書:
(一)個人出賣房產的,須交驗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個人買房的,須交驗居民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買賣房產的,代理人須出具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二)單位出賣自管房產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單位購買房產的須出具單位證明;委托代理人買賣房產的,代理人須出具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單位購買私有房產的,還應遵守《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條具備房屋開發經營資格的單位出售商品房屋,須持營業執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等證明,到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售房屋登記手續。其中:出售中已竣工商品房屋的,還須交驗房屋竣工驗收證明;預售在建商品房屋的,還須交驗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已達到計劃總額的20%以上,或地下基礎工程建設已完成的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人同意出賣房屋的書面證明;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對出賣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房屋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共有人或承租人在接到房產交易監理部門通知后,在三十日內不回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有租賃關系的房屋出賣后,對尚未終止的原租賃合同,新的房屋所有人和原承租人應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房產交換、贈與,當事人應按照本辦法買賣房產的有關規定辦理監理登記手續,并繳納稅費。
第十三條以房產進行抵押、典當的,當事人應在簽訂抵押、典當協議時,到房產所在地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抵押期或典當期滿,房屋所有權轉移
的,當事人應按照本辦法買賣房產的有關規定辦理監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已確認產權的房產交易,當事人須委托房產交易評估機構評估房產價值,并按規定繳納評估費。房產交易當事人辦理房產交易監理登記手續,須按規定繳納交易監理費。評估費、交易監理費的標準,由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房產交易當事人須按規定納稅。在房產交易中土地有增值的,由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土地增值費。
第十六條房產買賣價格,由房產交易當事人協商議定;協商議定的價格明顯低于現行市場價格的,按市場價格計征稅費。
第十七條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交易當事人的房產交易監理登記申請后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在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房產交易中,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房產交易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房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有功者,由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對私自進行房產交易的,由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房產易有關手續,繳清稅費,對當事人按應繳房產交易監理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對隱瞞房價的,除責令其補交稅費外,對當事人按應繳房產交易監理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在房產交易活動中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在房產交易活動中有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房產交易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照《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申請房產糾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房產交易監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產交易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按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房屋和以所購買房屋進行交易的,依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涉外房產交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住宅發展中心
一、房產證去哪里辦理
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房產證需要到房產所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一般情況下都是開發商統一代辦。
(一)辦理房產證流程: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后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3、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后,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產交易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房產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產交易是指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的有償轉移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房產的買賣、交換、抵押、典當、租賃等。
房產交易中房屋租賃的管理,按照《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房產的贈與,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駐地。
第四條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青島市的城市房產交易主管機關。
青島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機構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內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房產交易當事人的資格,查驗交易房產的權屬;
(二)辦理房產交易監理登記手續;
(三)確認交易房產評估價值;
(四)進行房產交易的咨詢,指導房產交易活動;
(五)按其職責查處房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房產交易應在房產交易市場內進行;房產交易市場的設置,須經房產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房產、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房產交易市場內按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
第七條房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禁止私下交易、隱瞞房價及其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得進行交易:
(一)無合法房屋所有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明的;
(二)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有糾紛的;
(三)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土地使用權證與現狀不符的;
(四)房屋已列入規劃改造范圍且規劃管理部門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五)依法限制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第九條房產交易當事人辦理房產買賣監理登記手續時,須持買賣契約和下列規定文書:
(一)個人出賣房產的,須交驗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個人買房的,須交驗居民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買賣房產的,代理人須出具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二)單位出賣自管房產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單位購買房產的須出具單位證明;委托代理人買賣房產的,代理人須出具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單位購買私有房產的,還應遵守《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具備房屋開發經營資格的單位出售商品房屋,須持營業執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等證明,到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售房屋登記手續。其中:出售已竣工商品房屋的,還須交驗房屋竣工驗收證明;預售在建商品房屋的,還須交驗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已達到計劃總額的20%以上,或地下基礎工程建設已完成的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人同意出賣房屋的書面證明;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對出賣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房屋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共有人或承租人在接到房產交易監理部門通知后,在三十日內不回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有租賃關系的房屋出賣后,對尚未終止的原租賃合同,新的房屋所有人和原承租人應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房產交換、贈與,當事人應按照本辦法買賣房產的有關規定辦理監理登記手續,并繳納稅費。
第十三條以房產進行抵押、典當的,當事人應在簽訂抵押、典當協議時,到房產所在地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抵押期或典當期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應按照本辦法買賣房產的有關規定辦理監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已確認產權的房產交易,當事人須委托房產交易評估機構評估房產價值,并按規定繳納評估費。
房產交易當事人辦理房產交易監理登記手續,須按規定繳納交易監理費。
評估費、交易監理費的標準,由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房產交易當事人須按規定納稅。
在房產交易中土地有增值的,由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土地增值費。
第十六條房產買賣價格,由房產交易當事人協商議定;協商議定的價格明顯低于現行市場價格的,按市場價格計征稅費。
第十七條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交易當事人的房產交易監理登記申請后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在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房產交易中,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房產交易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房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有功者,由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對私自進行房產交易的,由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房產交易有關手續,繳清稅費,對當事人按應繳房產交易監理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對隱瞞房價的,除責令其補交稅費外,對當事人按應繳房產交易監理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在房產交易活動中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在房產交易活動中有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房產交易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照《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申請房產糾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房產交易監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產交易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按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房屋和以所購買房屋進行交易的,依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涉外房產交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公證處房子公證有效嗎
有效。
1、房產公證由房產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有法律效力。
2、房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1)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
而房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2)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把公證作為一些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銀行機構負責對其下屬的全部監管銀行進行預售資金監管業務指導、協調工作,做好與監管機構日常業務工作對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監管賬戶可以辦理現金交存,不得辦理現金支取;開通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賬戶,可以辦理查詢業務,不得辦理轉賬業務。監管賬戶僅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支出,監管賬戶發生的其他支付結算費用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結算,不得在監管賬戶內結算。
法律依據:欽州市住建委《關于商品房預售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監管銀行與監管系統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實行網上監管,具體監管工作委托下屬的房屋產權交易監理中心(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應當按照監管系統技術要求建立銀行端監管系統,按需設計開發交存預售資金的專用POS機。
(二)銀行機構應當與監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二、監管賬戶的開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單個預售。
許可申請項目(以下簡稱監管項目)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即1個監管項目(1本預售許可證),應當簽訂1份監管協議,原則上開立1個監管賬戶,最多不超過3個監管賬戶。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的監管賬戶屬于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支出。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則上選擇與項目貸款相同的銀行機構作為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監管賬戶時,需向監管銀行提供開立賬戶的相關資料以及監管機構下發的《欽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
監管賬戶開立后,監管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銀行欽州中心支行報備。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的監管賬戶名稱,按以下兩種方式確定:
1.尚未具有多級賬戶管理的銀行機構,監管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應縮減在5個漢字以內)+加括號的相關樓棟號”三個部分組成,并于《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相對應,其中企業名稱須與該企業基本賬戶名稱一致。監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與房地產企業名稱一致。
2.具有多級子賬戶管理的銀行機構,監管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下設的多級子賬戶按單個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項目名稱、相關樓棟號進行分級管理,監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一致。
房地產資金監管賬戶管理辦法如下: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2、監管賬戶可以辦理現金交存,不得辦理現金支取;3、通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賬戶,可以辦理查詢業務,不得辦理轉賬業務;4、監管賬戶僅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支出,監管賬戶發生的其他支付結算費用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結算,不得在監管賬戶內結算。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監管賬戶的如何開立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單個預售;2、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的監管賬戶屬于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支出;3、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則上選擇與項目貸款相同的銀行機構作為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監管賬戶時,需向監管銀行提供開立賬戶的相關資料以及監管機構下發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5、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的監管賬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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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青島房屋拆遷補償金監管制度,青島市拆遷補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宋桂藝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