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女士的房屋面臨征收,區政府在與喬女士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且對喬女士沒有進行任何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就對喬女士的房屋進行強拆。喬女士
幸好法院并沒有采納區政府的意見,最終判決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并責令區政府60日內對喬女士履行安置補償職責。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帶大家一起來看看這一案件。
喬女士居住在山西省大同市某區,在該區擁有一套房屋。2018年11月25日,大同市政府發布二期房屋征收通告,喬某居住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2017年6月20日,區政府在沒有與喬女士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沒有對喬女士進行任何安置,亦沒有任何法院的強拆手續和裁決的情況下,直接對喬女士的房屋進行強拆。
喬女士認為,區政府違法強拆,給其造成了極大財產和精神損失,理應確認違法并對其進行安置補償。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并責令區政府對其進行住房補償安置。
法庭上,區政府辯稱,其與喬女士達成口頭安置協議之后才對其房屋進行拆遷,并已將喬女士臨時安置到過渡房內。
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未與喬女士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將其房屋拆除,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條例》中先補償后拆遷的規定,雖提出已與喬女士達成口頭安置協議,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喬某也不予認可,故區政府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考慮到區政府已為喬女士安置了臨時過渡用房,履行了安置補償職責。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區政府拆除喬女士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喬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隨后,喬女士在律師的幫助下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區政府已明確要對涉案房屋拆遷進行補償,并有現房安置申請表等材料為證,但補償畢竟仍未落實到位,被拆遷人喬女士僅是居住于過渡房內,對安置房并未實際享有相應的權利,故區政府并未實質履行其補償職責。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區政府拆除喬女士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征收方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喬女士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依據以上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征收行政行為,應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區政府雖主張已履行了行政征收的相關程序,并與喬女士口頭達成了協議,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喬某也不予認可,法院認定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于法有據。此外,區政府僅僅將喬女士安置在過渡房內,沒有實質履行其補償職責,違背了先補償后搬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