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通常是出嫁后戶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離婚后戶籍重遷回娘家,在農村,外嫁女常常不能享受和村民同等待遇。山東的孔女士村里的集體土地
孔女士委托律師幫助維權,將征收方訴至法院,法院會如何判決?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孔女士是山東某村村民,出嫁后其戶口未遷出,后,村委會將原在孔女士名下的責任田另行承包給他人。后,因城中村棚改項目,征收方發布征收公告及補償方案,對征收范圍內的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面積47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補償,孔女士所在村被納入征收范圍。
隨后,村委會出具證明說明孔女士出嫁后不在本村生活,已不屬于村民小組成員。征收方與孔女士父親簽訂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但房屋拆除后兩年多時間一直未對孔女士進行安置補償。
孔女士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認為征收方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補償費等各項權利,導致其至今無房可住,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作出補償和安置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孔女士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其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符合《搬遷補償方案》限定的安置補償條件,因此,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孔女士不服,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以村民自治為由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將外嫁女群體一概排除在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之外,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規定,顯屬不當。征收方和一審法院將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為認定孔女士是否符合安置補償條件的唯一判斷標準,在事實認定和問題處理上確有不當,依法應予糾正。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征收方依法據實對孔女士作出補償和安置決定。
首先需要與廣大被征收人明確的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權益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而如果某些地區在安置補償方案中一刀切地寫明“外嫁女不享受安置”等內容,那么上述安置補償方案則明顯剝奪了婦女正當安置補償權利,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外嫁女都能享受到安置權益。需要綜合考慮到戶籍、實際居住生活地、生活保障、以及是否享受村民待遇等等。置于本案,行政機關在處理外嫁女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應在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基礎上,根據外嫁女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基本原則。
外嫁女是否有資格獲得安置補償,其核心就在于,如果征收行為對其基本居住權益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則行政機關理應對其進行安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