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義務主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定資格,相關法律規定:實施拆遷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補償安置協議上蓋章的必須是經授權的行政機關或專門機構。而在實踐中,諸如拆遷辦、拆遷指揮部、村委會、鄉政府等機構是不能直接實施拆遷或簽
相關法律規定:實施拆遷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補償安置協議上蓋章的必須是經授權的行政機關或專門機構。
而在實踐中,諸如拆遷辦、拆遷指揮部、村委會、鄉政府等機構是不能直接實施拆遷或簽訂補償協議的。
其簽訂的協議很可能會歸于無效或是被撤銷,這會大大侵害被拆遷人利益。
一、拆遷協議需要公證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時候,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經濟補償,而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好后,雙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但拆遷補償協議要不要公證,我國法律是沒有強制要求的,由當事人決定要不要進行公證,不公證也不影響其法律效力。簽訂拆遷協議還需注意以下事項: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后履行的問題了。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么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后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
二、拆遷安置協議簽訂主體是誰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范圍較復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房屋征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3、村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委會不屬于政府下屬部門,其職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遷。加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合同。因為,它是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應特權與被征收人協議,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規則。
三、拆遷補償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是子女簽訂的協議,在此種情況下,子女必須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權委托書,否則簽訂的安置協議便是無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簽訂協議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雖然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協議是不合法,可導致協議無效,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被拆遷者因舉證困難而時常陷入被動。所以在簽訂協議時保存好證據極為重要。
3、協議內容導致協議無效
拆遷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嚴格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方案、拆遷計劃進行拆遷,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簽訂的拆遷協議不符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批準文件規定的,可以認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4、簽訂主體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也是決定因素之一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實施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體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癡呆的老人和小孩,他們是不能作為簽約主體去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
根據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是依法設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實踐中,一般以村民委員會為典型代表作為征地補償協議的一方訂立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實施征地,相關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在實踐中,農村征地補償協議一般由地方政府設立的征地辦公室作為另一方訂立主體來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征地辦公室作為市、縣政府負責土地征收的授權機構,代表市、縣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其法律后果由市、縣政府來承擔。
一、拆遷安置補償多少錢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征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
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征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征地后遷入的戶口不包括在內
3、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的發放流程是怎樣的
(1)征地告知書;
(2)征地公告;
(3)補償登記;
(4)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補償安置方案;
(6)聽證
(7)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
(8)支付補償款。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簽訂。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協議書簽訂主體是村委組織和相關政府部門。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2、補償方式;3、補償金額;4、安置房的面積;5、支付期限;6、搬遷期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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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蔣凱偉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